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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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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


(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时间、地点、次数、经过;

(2)引诱的方式(金钱、物质或腐朽的生活方式);

(3)容留的场所(特定的卖淫场所、变相的场所);

(4)介绍的方式(通过网络、短信、小卡片及第三人介绍等);

(5)为卖淫嫖娼提供的服务设施和其他物质条件(避孕套、性药等);

(6)卖淫、嫖娼人员的自然情况、体貌特征;

(7)卖淫嫖娼的次数、嫖资价格、利益分配;

(8)造成的后果(人身伤亡、物品损失)。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谋取非法利益);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 二 ) 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相关证人、知情人、卖淫人员及嫖娼人员,调查了解:

(1)引诱、容留、介绍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卖淫的方式、造成的结果;

(2)卖淫人员、嫖娼人员的基本情况、体貌特征及来源;

(3)组织者、协助组织者及有关人员的分工及具体行为等;

(4)卖淫场所建筑结构、内部陈设布局、特殊结构建造的目的与用途;

(5)卖淫嫖娼的次数、嫖资价格、利益分配。


(三)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为实施卖淫嫖娼而准备的避孕套、性药等卖淫工具及照片;

(2)引诱卖淫时使用的淫秽物品及照片;

(3)介绍卖淫所用的通讯工具(手机等);

(4)卖淫的获利及照片。


2、书证。包括:

(1)卖淫场所的租赁合同;

(2)卖淫人员及工作人员人员名册资料、工资领取记录、电话号码簿;

(3)收取嫖资账本账单、利益分配的规定等;

(4)介绍卖淫的通话记录。


(四)鉴定意见


包括:

(1)造成人身伤亡的法医鉴定;

(2)卖淫人员是否患有疾病的医学鉴定。


(五)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卖淫场所)。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

(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的摆放,相关物证、痕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卖淫嫖娼人员、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卖淫嫖娼人员、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的辨认)。


(六)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犯罪嫌疑人、卖淫嫖娼人员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2)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3)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形成的录像资料。


( 七 )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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