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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1)相关物证书证。如:伪造、擅自制造、倒卖的发票,伪造、擅自制造发票所使用的发票底纹版、专用纸张、荧光油墨等防伪专用品,伪造、擅自制造发票所使用的印刷设备、印刷胶片,伪造的发票监制章等;(2)相关的证人证言。如:目击人、发票销售人、发票购买人等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如:犯罪的动机、目的等。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他反映其主观方面特征的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判断其主观方面特征。通过上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口供,并结合客观方面证据,综合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制造、倒卖非法制造发票的主观故意。(1)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包括:非法制造的发票,印刷发票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的发票,或者虽经批准私自超量、超范围印制的发票;(2)非法制造发票所使用的防伪专用品,如发票底纹版、专用纸张、荧光油墨及其他专用品等;(3)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发票的工具和物品,包括印刷设备、印刷胶片、印刷铅版等;对擅自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应收集税务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并对相关的印刷设备、工具等物证进行拍照固定;(4)查获并固定犯罪嫌疑人因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所获得的赃款、赃物;(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调查核实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犯罪事实,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人员、经过、结果,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价格、数量等;(6)涉案共犯、知情人等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有关事实及具体过程;(7)如果存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现场,应进行现场勘查并拍照固定;(8)证实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其他证据,如录音、视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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