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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3)实施挪用行为的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4)实施挪用行为的方法、手段(特别是如何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便利)、次数、数额。(5)被挪用资金的来源、种类(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等)、特征、数量。(6)被挪用资金的时间、用途(①自己一般用途;②自己非法活动;③他人使用)。(8)对挪用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及挪用资金的归还情况。(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使用本单位资金、谋取非法利益);(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1、被害单位主管人员、财务人员、经手人员证言。包括:(1)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4)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的手段、方法(特别是如何利用职务便利);(6)被挪用资金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归还情况。(2)被挪用资金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归还情况;(1) 资金使用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资金使用人以何种形式给嫌疑人利益;(1)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收据、借条、欠条、股票、债券、支票等;(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资金支出的财物账目及银行记录;(3)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如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4)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的证明材料;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包括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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