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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他作出了错误的选择!

赣州交警 2022-11-19


2020年6月22日22时59分许,在赣州石城县琴江镇G206国道李腊石坡顶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人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

     
  从行车记录仪的画面中可以看出,该时段路面通行车辆较少,通行秩序正常。行车记录仪中的小车由北往南(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李腊石坡顶路段时,突然,对面一辆小车违法占道,强行超车,与正常行驶的小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
肇事小车驾驶员竟然逃离现场
经民警现场勘查取证、调取周边监控
迅速锁定了肇事嫌疑人陈某
迫于警方压力
事后陈某自首
经调查,陈某因违法占道强行超车
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因涉嫌肇事逃逸
被依法严惩!

提 示

发生事故后,无论是谁的责任,我们都要第一时间拍照,记录对方以及车辆的信息,比如对方的车牌号,是什么车,什么颜色,车辆受损的部位以及司机长什么样等等。此外,拍照的时候,要把车辆整体和局部都拍进去,包括地面标线,路边的标志牌。
  如果对方逃逸,我们要立刻打电话报警,告知时间地点以及对方车辆的所有信息,方便交警尽快找到肇事者。

交通事故逃逸

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肇事逃逸
害人害己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能有“跑”的想法不然错上加错罪加一等



编辑:卢小燕

来源:石城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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