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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 │ 何海波重述本

何海波 明德公法 2021-09-17


 《世界人权宣言》有两个中文版本:第一个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时的版本();另一个是目前通行的版本()。这两个版本都不太理想,除了有一些地方文字不够准确,还有许多地方文句不够通顺,不易阅读和理解。

重述《宣言》的过程,也是不断学习的过程。张志铭、刘轶圣、叶逗逗等多位友人对重述本提出了修改意见。这是2016年12月6日修改的版本,笔者欢迎方家继续批评指正。

————何海波   


世界人权宣言

(重述本)

 

序言

鉴于承认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不可分离的权利,乃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轻蔑酿成了惨绝人寰的野蛮暴行,人类的良心为之震愤,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遭恐惧和匮乏的世界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人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以使人们无需被逼揭竿而起,反抗暴政和压迫,

鉴于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实为必要,

鉴于各联合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于基本人权、人的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的信念,并决心促进更大自由下的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与联合国同心协力,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共同理解对于充分实现上述誓愿至关重要,

为此,联合国大会颁布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每一个社会机构始终铭记本宣言,努力通过宣传教育促进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内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及其所属地区的人民中得到普遍、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所有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知,相互之间应当亲如兄弟。

 

第二条

任何人都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和其他见解、民族和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者其他身份而有所区别,也不因其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政治、行政和国际地位,包括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其他主权受限制的领土而有所区别。

 

第三条

任何人都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第四条

任何人不受奴役和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不得对任何人施加酷刑,或者残忍、不人道、侮辱性的对待或处罚。

 

第六条

在任何地方,任何人的法律人格都应得到承认。

 

第七条

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有权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不受任何歧视。对于违反本宣言的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该等歧视的行为,所有人有权得到平等的保护。

 

第八条

任何人在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获得国家司法机构的有效救济。

 

第九条

任何人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者放逐。

 

第十条

任何人在面临权利义务裁决或者犯罪指控时,有权得到一个独立无偏的司法机构公正、公开的审讯。

 

第十一条

(一)任何被控有罪的人,在经过公开审判、充分辩护并依法被证实有罪之前,应当视为无罪。

(二)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在其发生时依据国家法和国际法均不构成犯罪的,不得被判有罪。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得重于违法行为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隐私、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受任意干涉,任何人的荣誉和名誉不受侵犯。对于此类干涉或者侵犯,任何人有权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一)在各个国家境内,任何人享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二)任何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自己的国家,并有权返回自己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任何人有权为避免迫害而在其他国家寻求和获得庇护。

(二)确实由于非政治性犯罪或者违背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被起诉的,不得援用这一权利。

 

第十五条

(一)任何人有权拥有一个国籍。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受任意剥夺,任何人有权改变国籍。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有结婚和组建家庭的权利,不受种族、国籍或者宗教的任何限制。男女双方在结婚、婚姻存续和离婚时,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婚姻的缔结,只应建立在男女双方自由和完全同意的基础上。

(三)家庭是天然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任何人有权独自拥有或者与他人共同拥有财产。

(二)任何人的财产不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任何人享有思想、良知和宗教的自由。这一权利包括改变其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以及以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私下的说教、实践、礼拜和遵行的方式宣示其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任何人享有见解和表达的自由。这一权利包括持有见解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及不论渠道、不限国界地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任何人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不得强迫任何人隶属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任何人有权直接参与或者通过自由选举的代表参与国家的治理。

(二)任何人在其国家有权获得平等的公共服务。

(三)人民的意志乃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当通过定期、真实的选举来表达,选举应当遵循普遍、平等原则,不记名投票或者与之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作为社会的一员,任何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依据各自国家的结构和资源情况,实现其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一)任何人有工作的权利,并有权自由选择职业,得到公平体面的工作条件,以及获得免遭失业的保护。

(二)任何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任何一个工作的人有权获得公平体面的报酬,并有权在必要时获得其他方式的社会救济,以确保其本人和家庭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

(四)任何人有权组建和参加工会,以维护其利益。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其中包括合理工作时间和定期带薪休假。

 

第二十五条

(一)任何人享有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庭健康安乐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遇失业、疾病、残疾、丧偶、年老或者其不能控制的其他丧失谋生能力的情况时,有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

(二)母亲和儿童有权获得特别照顾和帮助。所有儿童,无论婚生或者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任何人有受教育的权利。至少在初级教育和基本教育阶段,教育应当免费。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对所有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应当促进人的个性充分发展,增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应当促进各个国家、种族和宗教集团之间的了解、宽容和友谊,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任何人有权自由参与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带来的福利。

(二)任何人就其科学、文学或者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有权得到保护。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有权享有能够充分实现本宣言所载权利和自由的社会秩序和国际秩序。

 

第二十九条

(一)任何人的个性只有在社会中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他对该社会也因此负有义务。

(二)任何人在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法律对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只能出于确保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应有的承认和尊重的目的,并应符合民主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和整体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在任何情形下,任何人对权利和自由的行使都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者个人从事或者实施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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