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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专题】基础设施REITs,信托公司如何入局?(政策解读篇)

张晓伟 朱赛君 平信而论 2022-07-02

导读

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以下简称“《通知》”),证监会于同日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新冠疫情以来中国在基建领域投放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中国自2007年开始REITs研究以来的首次试水。本文主要从基础设施REITs的结构及参与主体、底层项目要求、发行流程、发售方式、投资运作、试点规定未解决的问题、信托的机会和挑战这几个方面来进行解读。

01

基础设施REITs结构及参与主体

“公募基金+ABS”模式:由符合条件的、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封闭式公募基金,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并通过购买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ABS)的方式完成对标的基础设施资产的收购。

02

基础设施REITs底层项目要求

01 区域和行业要求


02 项目准入条件


1、项目权属清晰,建设手续完备;2、企业信用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项目运营稳定,投资回报良好;4、项目现金流来源分散,由市场化运营产生;5、PPP项目合法合规,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为主。

03 融资用途要求


原始权益人通过转让基础设施取得资金的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重点支持补短板项目,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03

发行流程以及发售方式

01 发行流程

02 发售方式


04

基金投资运作

05

试点规定未解决的问题

01 税收


1、REITS的税收包括REITs设立、持有和退出环节的税收以及投资者持有、买卖REITs的税收问题。以REITs→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托计划→项目公司(运营收费公路)的结构为例,涉及的税收项目如下:

(1)REITs设立、持有和退出环节的税收如下:(2)投资者持有、买卖REITs的税收如下:

从上表可知,REITs交易架构中涉及的税收问题较为复杂,目前《通知》和《指引》都未提及REITs的税收问题。REITs设立、持有和退出环节如何具体适用税法及相关税收监管规定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2、我们认为,从鼓励REITs发展的角度出发,关于REITs的税收应当充分考虑减税或免税的原则:

(1)REITs架构中存在着投资者、公募基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项目公司等纳税主体,可能涉及不同资管产品的重复征税问题,建议明确对REITs 结构内的资管产品予以免税的待遇,对于从项目公司向上分配并最终到投资者的分红,明确给予各层级的所得税免税待遇;

(2)针对发行人/原始权益人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行为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考虑原始权益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情况。

02 管理职能的配置问题

     ——是否应当以公募基金管理人为主导?


目前基础设施基金的整个架构和安排是以基金管理人为核心主体而展开的,《指引》也对管理人施加了较为严格的尽职调查义务,且要求基金管理人穿透到底层资产,全面了解底层资产的情况。目前的安排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1. 基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以及财务顾问的职责如何划分?管理人是否可以依赖于财务顾问的尽调?基金管理人和计划管理人两者职能是否存在重叠,是否存在责任不清晰问题?

  2. 公募基金公司一直以来的角色都是买方,一直以来,公募基金都是以买方的身份参与ABS的投资。但是按照《指引》关于REITs业务中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和角色定位,公募基金管理人转变为了卖方,这可能会让公募基金公司无所适从。公募基金擅长的是交易,关于底层资产的尽调、管理是计划管理人/证券公司而非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强项,目前的权责安排似乎存在错位情况。

我们理解,结合目前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和各机构的特点,更合理的管理职能配置是以计划管理人为主体,计划管理人履行核心的尽调等管理职责。

06

信托的机会与挑战

01 机会



01 将基础设施REITs纳入标准化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

《指引》规定信托公司可以投资者身份参与公募基金的战略配售或网下发售,后续信托公司可以利用在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挖掘优秀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将基础设施REITs纳入标准化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并且可以结合市场情况开发投向基础设施REITs的TOF产品。


02 信托公司可以向基础设施REITs发放贷款

《指引》规定基础设施REITs公募基金可以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信托公司后续可持续关注相关政策寻找向基础设施REITs公募基金直接或间接发放贷款的机会。


03 获得企业ABS资格的信托公司可以向REITs供给资产支持证券

鉴于《通知》和《指引》并未限定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的ABS的管理人须为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子公司,所以获得企业ABS资格的信托公司可以向REITs供给资产支持证券(计划管理人须满足与管理人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受同一控制人控制)。


04 参与搭建ABS中的SPV

《通知》和《指引》未禁止REITs投资的ABS采用“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双SPV的架构,信托公司可以发行信托计划参与搭建ABS中的SPV。且由于信托计划可以通过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对底层项目进行投资,若拟采取股权+债权的方式投资于底层项目,且债权比例超过20%(债权是否可以超20%须视“REITs基金借款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的规定是否穿透计算),则鉴于私募基金的债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20%,信托计划将成为SPV载体的首选。


05 存量项目满足试点要求情况下可通过REITs实现退出

信托公司参与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未来在符合试点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REITs实现退出。不过,鉴于《通知》对试点项目的标准较高,能够通过REITs退出的项目相对有限。


02 挑战


REITs为持有基础设施相关资产的国有企业、城投公司提供了较为便捷以及政策鼓励的融资路径,未来相关主体从信托公司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需求可能进一步降低。

 


本文作者张晓伟平安信托 法律合规律师简介:从事资产管理行业法律合规工作五年,熟悉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及信托行业监管规定。


朱赛君平安信托 法律合规律师简介:从事信托、私募领域法律业务八年,项目实操经验丰富,擅长房地产、政信、资本市场等多种业务类型。指导人郑艳平安信托 法律合规总经理简介:20年金融领域法律合规工作经验,熟悉金融法律和监管要求,具有广阔的业务视野和多领域融会贯通能力,业务领域覆盖险资、信托、私募等多个板块,擅长理论联系实际,为综合性、创新性业务提供全方位法律合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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