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九民纪要发布以前,对未出具有权机关决议的担保、债务加入、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回购等增信措施的法律效力问题,各法院裁判尺度不一,九民纪要对裁判规则予以统一。如果增信措施实质构成担保或债务加入,不出具机关决议的话有无效风险。业务实践中无法出具机关决议的主体主要为上市公司,涉及此问题的主要业务类型是房地产项目、非标转标等创新型交易结构。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得为保证人◆ 持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提供抵押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国有独资公司为出资人提供担保,需谨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稿)》(未正式发文)规定无效,九民纪要对此问题回避,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关联担保●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经股东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国有独资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非关联担保◆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 如公司章程未规定,由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均可。
◆ 即使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议,也可由股东会决议。
根据九民纪要,如无法出具决议,以下四种情况也应有效:
◆ 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 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 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业务痛点:
上市公司由于担保额度限制,无法出具决议并公告,或只能提供决议但无法公告。
无决议,有公告公告明确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决议机关符合上市规则及章程,有效。无决议,无公告股东会决议:必然公告,不存在不公告的情况董事会决议:无法公告可能存在效力瑕疵风险缓释措施:◆ 对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有效特别核查,包括出席会议的董事名单、决议具体内容、赞成决议的董事人数、董事签名等;◆ 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未公告的风险;◆ 担保合同中约定:上市公司承诺签署该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抗辩以减损其担保责任的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担保合同中约定:如因任何原因导致担保合同部分或全部条款被认定无效的,上市公司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覆盖融资本息。必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部分上市公司由股东大会决议对特定额度范围内对外担保授权。如在此额度内对外担保,可不经股东大会决议,由被授权的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决策。实操建议◆ 核查授权对外担保额度及授权权限公告;◆ 核查已使用额度以及剩余额度公告;◆ 核查该笔担保占用该额度的公告。
业务痛点:
仅提供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决议,无法提供上市公司决议。
上交所◆ 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适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则。深交所被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 应由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并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但根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另有从严规定的除外。被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 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取得该控股子公司决议外,还应经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关注要点:
◆ C公司现主张担保无效,理由是C公司为本项目提供担保未经内部决策程序。◆ 本项目已涉诉,处于审理阶段,我们将密切关注本案进展。
关注要点:
● C公司为融资人提供抵押,除需经其内部决议外,还需经B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披露。◆ B上市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B上市公司公告:本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100%。● C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不能解释为C公司为其自身债务担保。◆ 融资人为A公司,C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规避对外担保规则有法律风险。
代小丽 平安信托 法审经理
简介:FRM,超过十年金融法律工作经验,从业覆盖证券、基金、信托等领域,擅长房地产、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特殊资产等资管产品的结构设计与法律问题解决。
吴洁荷 平安信托 法审经理
简介:十年法律从业经验,熟悉信托、私募及金融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项目实操经验丰富,擅长房地产、政信、资本市场等多种业务类型。
指导人郑艳平安信托 法律合规总经理简介:20年金融领域法律合规工作经验,熟悉金融法律和监管要求,具有广阔的业务视野和多领域融会贯通能力,业务领域覆盖险资、信托、私募等多个板块,擅长理论联系实际,为综合性、创新性业务提供全方位法律合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