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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悦整理:最新碳排放权交易关于信息公开及披露要求汇总

青悦ESG 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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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

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在国家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者交易。相关注销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相关情况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第二十八条 交易机构应建立信息披露与管理制度,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交易机构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发布碳排放配额交易行情等公开信息,定期编制并发布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报表。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机构可以调整信息发布的具体方式和相关内容。


三、《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


6.信息公开
核查工作结束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所有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结论》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报生态环境部汇总。如有核查复核的,应公开复核结论

核查工作结束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核查服务按附件 6《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表》的格式进行评价,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表》。评价过程应结合技术服务机构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沟通、技术评审、复查以及核查复核等环节开展。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公开管理,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四、《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四)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的通知》

第二节  关键环境信息提要

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情况、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情况、污染物排放以及碳排放情况等进行摘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二)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情况,包括各种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及利用处置量,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量,碳排放量等;


第六节  碳排放信息

第十九条  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披露碳排放相关信息:(一)年度碳实际排放量及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二)配额清缴情况; (三)依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标准或技术规范,披露排放设施、核算方法等信息。


五、生态环境部通知

    2020年    

《关于印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做好发电行业配额预分配工作的通知》(国环规气候〔2020〕3号)


    2021年    

《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

二、工作任务

(三)报送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和相关材料。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我部报送本行政区域2021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2022年    

《关于做好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2〕58号)

二、请组织落实并在2022年4月29日前通过你单位官方网站公开本行政区域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同步报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
一、发电行业重点任务
(一)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报送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依法开展信息公开,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见附件2)的信息公开格式要求,在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公布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度)经核查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

(三)加强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核查工作的,应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和格式要求,对编制2019-2021年核查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于2022年7月30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五)确定并公开2022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根据核查结果,将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并拥有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判定标准(见附件3)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纳入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名录及其调整情况于2022年6月30日前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尚未完成2019-2020年度(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以及依据《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报送的本行政区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2021年度名录)信息公开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其他行业重点任务
(一)组织其他行业企业报送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组织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行业重点企业(具体行业子类见附件1),根据相应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补充数据表(在环境信息平台下载,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810 tCO2/MWh)要求,于2022年9月30日前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情况、相关支撑材料以及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致谢

感谢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卫蓝侠”项目,亚洲清洁空气中心“蓝天力计划”提供的资助,文章内容由上海青悦环保承担全部责任,与资助方政策及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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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悦:

上海闵行区青悦环保信息技术服务中心,2015年1月在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致力于利用信息技术推进中国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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