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治】拒不执行环保停止生产决定擅自恢复生产,行政拘留10天!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擅自投入生产会怎么样呢?下面一起看看龙游县这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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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龙游县环保局向龙游县公安局移送浙江龙游宏洁制衣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该案件是新环保法施行以来,龙游县首例因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投入生产,且拒不执行环保停止生产决定,被移送行政拘留的案件。
浙江龙游宏洁制衣有限公司租赁于城南工业区浙江龙游中创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内,该公司衣物水洗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且污水处理设施配套不完善,污水超标排放。2017年7月11日,县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2017年8月31日上午9点,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完成整改要求的情况下擅自恢复生产,生产污水未对外排放。下午4点,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已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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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8点30分,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第三次来到该公司,发现该公司仍在生产,污水总排口所排污水呈黑灰色,且监测超标。
浙江龙游宏洁制衣有限公司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保护处理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情况下,擅自建设衣物水洗项目并建成投入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环保局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水,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环保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58363.2元;
该公司负责人许某对环保法律法规置若罔闻,拒不执行环保停止生产决定擅自恢复生产且排放超标废水,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11月28日,县环保局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11月30日,许某被龙游县公安局处以10天行政拘留。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不能抱着侥幸心理而至环保于不顾,龙游县的这家企业就是活生生的例子,让我们一起为绿水青山贡献自己的一份力吧!
来源:龙游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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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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