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那点儿事】楼梯通道堆放杂物起火,法院判罚物业公司!
合肥市民张先生家住该小区的304室。2017年10月17日10时左右,张先生所住楼栋的104室西侧公共区域发生火灾,火灾烧毁104室西侧堆放的纸板、杂物等物品,楼上2楼至11楼有不同程度的烟熏,部分外窗玻璃炸裂,所幸没有人员伤亡。
消防部门赶到现场最终将大火扑灭,并对火灾的情况展开调查。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电气故障、生活用火不慎、雷击、小孩玩火、人为放火,不能排除外来火源和自燃的可能。张先生所在的304室因火灾导致房屋装潢及物品受损,无法继续居住,他只能在外租房居住。
张先生称,根据消防部门的认定,起火原因不能排除外来火源和自燃的可能,也就是原因不明。“但不管原因是什么,小区的公共区域堆放大量的纸板、杂物等物品,物业服务公司没有及时清除这些易燃物,消除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对小区公共区域应有的管理义务,从而导致火灾的发生。”张先生表示,物业公司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与他的财产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资产评估公司对张先生家因火灾导致的房屋装修及财产物品损失进行了评估,确认损失总额为7.1万余元。为了讨一个说法,张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他财产损失、租房费用等共计9.4万余元。
瑶海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张先生作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管理。
此案中,物业公司没有对104室西侧堆放的纸板、杂物等及时进行清除,导致发生燃烧引发火灾,给张先生造成财产损失,物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9万余元。
小区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此次火灾并非物业公司在小区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因此火灾的损害后果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减轻赔偿责任。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说
《消防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出口大门不得锁闭,消防通道内也绝对不允许堆积杂物。”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说,如果市民发现上述情况,可随时拨打96119举报。
清理遇阻,物业有苦难言
昨日,记者就此事致电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在去年对小区的杂物进行过清理,但受到了杂物主人的阻挠,在清理过后,部分业主又将新的杂物堆放在楼道及楼外,小区火患不断。由于缺乏执法权,无法以有效的强制手段对小区杂物进行治理,因此,物业已于上月将此问题反映至小区所属街道办事处,其具体清理日期需要待街道回复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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