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德家事财富 | 域外调查取证与保全
[1]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2] 李智颖,《域外调查取证难在哪儿?海牙公约中方联系人告诉你》
[3] 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证据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调查收集。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调查收集:(一)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三)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证。”
[4]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但涉案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5] 具体成员国及其加入状态信息: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82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网址:http://treaty.mfa.gov.cn/Treaty/web/index.jsp
[7] 案号:(2013)玄锁民初字第231号
[8] 张文强,《首例内地法院请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取证据成功的案例》[N],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30日,第7版,网址: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6/30/content_127194.htm?div=-1
[9] 《首例!澳门法院首次就内地涉外仲裁程序作出临时保全措施》,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Uyk3ZzkWtLndZxdvY3xQzA
[10]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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