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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家事财富 | 内地居民无遗嘱继承香港遗产(下)

郑春杰 柳维潇 植德律师事务所
2024-09-24


作者:郑春杰 柳维潇
本文共计2700字,阅读需约7分钟

引言

随着内地与香港之间经济联系加强,内地居民赴港继承遗产的情况日益增加。实务中涉港跨境继承问题繁杂,经常面临两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与挑战。本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介绍了香港继承制度,阐述无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和继承顺序等问题。下篇将从实践角度出发,探讨分析无遗嘱情形下,内地居民继承香港动产遗产的具体流程与要点。



一、确定申请人

在无遗嘱情形下,内地居民继承在香港的银行存款或股票等动产遗产时,若死者的居籍为内地,根据香港现行的普通法,香港法院会根据内地法律确定有继承权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27条[1]规定,有继承权的人士有资格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并获得授予书,成为遗产管理人,管理、分配死者在香港的动产遗产。



二、内地准备工作

由于死者的居籍为内地,香港高等法院需依据内地法律确认申请人资格、继承权及其继承份额,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文件证明自己依据内地法律有权继承和管理遗产。因此,申请人通常需聘请内地律师协助处理,准备内地申请文件。具体工作如下:

1.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各类文件公证,通常包括:(1)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公证
[2];(2)有关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配偶、子女、父母全部情况的亲属关系公证;(3)被继承人与配偶的结婚证公证;(4)被继承人与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簿公证;(5)死者生前无遗嘱的声明公证;(6)继承权公证;及(7)向香港有关部门、机构、人士申请办理继承、领取、执管、处理、变卖和调取在港遗产的委托公证等。(注:个案中存在差异,以香港律师文件清单为准)

2.内地律师出具誓章(法律意见书),并经公证处办理公证。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实务指导》B5章
[3]251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书中需释明居籍地法律规定,以证明根据死者居籍地法律申请人有权获得授予书。第252条进一步规定,香港司法常务官接受由居籍地法律专家出具的誓章引用居籍地法律,并以此作为证据使用。第253条第(6)项规定了法律专家的资格问题:誓章应由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专家作出,该专家通常为具有不少于5年办理继承案件经验的执业律师。

关于法律誓章的内容,《无争议遗嘱认证实务指导》B5章253条第(1)-(4)项规定,法律誓章应当载明具体案件的事实,载明死者居籍地适用的法律,说明哪些主体享有遗产的实际权益,并说明根据居籍地谁有优先管理遗产或申请授予遗产的权利,还应当陈述该继承案件是否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以及终身权益事项。此外,法律专家需详细而清楚地说明他是如何得出上述结论的。在司法实践中,誓章的内容通常包括:记录被继承人的基本信息、死亡情况、婚姻状况、家庭状况、遗嘱状况等,并根据内地法律,阐明遗产管理与继承规则,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或终身权益的保护。简言之,誓章应全面覆盖继承事实以及相关法律,确保遗产处理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3.继承人在有关需递交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文件上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一般来说,这些文件包括《死者于去世当日在香港之资产及负债清单》《核实资产及负债清单非宗教式誓词或宗教式誓章》《遗产管理人非宗教式誓词或宗教式誓章》《单方面申请》等。(注:个案中存在差异,以香港律师文件清单为准)

4.外交部确认。在办理继承事项的过程中,凡是在内地形成用以在香港使用的法律文件,必须经过内地公证机关的公证。完成公证后,还需再到外交部授权的外事部门办理认证手续。此外,中文和英文是香港的法定语文,任何非中文或英文书写的文件都必须翻译。
[4]


三、申请遗产管理书

在完成上述文件的准备后,继承人可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管理书申请。在申请人的人数和年龄上,香港高等法院有以下限制:(a)授予书不得发给超过4名人士;(b)如果遗产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及/或享有终身权益的人,则授予书必须发给不少于两名人士;以及(c)授予书不得发给未满21岁的人士。[5]


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4(1)条允许申请人亲自作出遗产承办申请,且第4(2)条规定:禁止除香港执业律师以外的任何人向他人提供有关香港遗产承办方面的法律服务。违反该规定是一项犯罪行为,且不论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收费或免费的。因此,申请遗产管理书可由申请人亲自作出,也可以由香港执业律师代为申请。


在处理复杂的遗产继承事宜时,如果继承人对于准备和提交必要文件等法律程序不熟悉,可以聘请香港律师协助或者代为申请授予书,继承人可签署《授权委托书》将相关事宜的办理委托给香港律师。如果继承人无法亲自到香港律所签署《授权委托书》,则需将《授权委托书》在内地进行公证和外交部确认。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和已知的香港遗产的信息,香港律师将向相关机构(银行、证券公司、土地注册处等)申请《资产证明文件》。此外,律师可以负责起草《遗产承办申请书》,并连同内地文件、《资产证明文件》等提交给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书。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香港法律规定,若《遗产承办申请书》的申请人为非香港本地居民,其在申请遗产承办时,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供2名香港人作为担保人或购买保险作为其将来履行“遗产代理人”职务的担保,保险费一般为遗产价值的4%—5%。若《遗产承办申请书》的申请人为当事人委托的香港律师,通常可以豁免此保险。



四、取得遗产管理书

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出具授予书所需的时间视个案情况而定,一般而言,简单直接的个案平均需要大约5—7个星期,如果申请存在争议或涉及遗产的性质复杂,所需的时间便可能会较长[6]


授予书发出后,遗产管理事宜应立即开始,遗产代理人须按照授予书载明的内容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完成。根据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的指引,有关管理遗产的简要程序包括以下4个主要步骤:(a) 收取和收集该遗产的所有资产;(b) 清偿该遗产的所有债项与法律责任;(c) 按照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将该遗产的净值分配给该遗产的所有受益人;以及(d) 就该遗产拟备一份真实及完整的财产清单及账目。
[7]换言之,取得遗产承办书后,遗产管理人在分发遗产前,需要先安排支付死者的债项、殡葬费用及其他处理遗产的费用(如:法律咨询费用、申请授予遗产承办书的费用及有关法庭费用),然后遗产管理人凭法庭命令与各机构联系办理将遗产分发给继承人的手续。



五、结论
内地居民无遗嘱继承居籍为内地的死者在香港的动产遗产,因为涉及香港和内地两地的法律适用问题,申请授予书的程序较为复杂,且所需文件较多,需要内地律师与香港律师的通力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内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协助办理相关文件的公证和外交部确认程序;香港律师则需协助办理遗产承办手续。面对法律差异与复杂程序,申请人需详细了解法律规定细节,必要时,寻求两地专业法律帮助,确保继承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1]《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 区别于常见的死亡证明公证,香港高等法院要求公证事项必须为“死亡”。

[3] 参见:https://www.judiciary.hk/doc/e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guide_to_probate_practice.pdf

“B5 Affidavit of law”,第84页。

[4] 参见香港司法机构官网: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第十三部分 认证 13.6 我需要為有關文件安排翻譯嗎?

[5] 参见香港司法机构官网: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第八部分 申请授予书应该注意什么?8.6 申请人的人数和年龄方面是否有任何规定?

[6] 参见香港司法机构官网: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第十一部分 常见问题11.1 授予书需要多久才能发出?

[7] 参见香港司法机构官网: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第十四部分 授予书发出后的事宜 14.1 我取得授予书后,应该怎样做,以及之后可能会发生甚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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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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