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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湖州污水处理费以征代缴 实现公开 民生 效益三改变

2017-11-29 浙江城乡建设

主要内容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2016年来,湖州市根据财政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征代缴,将一直沿用的污水处理企业经营性收费制度改革为政府财政性征收制度,实现了污水收费收支分离、专款专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三征”推动污水处理缴费公平


(一)“征”出公开。以征代缴,将污水处理收费定性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现了源头收费、过程转接、结果使用上的公开透明。一是源头公开。政府财政性征收作为国家行政性收费的部分,由物价局等部门测算公示后实行,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性。二是过程公正。物价部门将定期对污水处理费进行审计,确保公正公平。三是结果公开。打破原有企业自主收缴的格局,转变为收支两条线,由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工作情况拨付处理费用并公示拨付事项,有效约束了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行为。



(二)“征”出民生。自去年改革以来,湖州市污水处理费收缴率明显提升,污水企业运营经费得到保障,增加了民生效益。以市水务集团4座污水厂为例,2015年污水费收取率达92.45%,2017年污水费收取率达94.50%,经济效益的提升,有效激励污水处理企业生产运行的积极性,水务集团4座污水厂与2016年同期相比污水处理量提高1.5个百分点,中心城市污水处理率从2016年的95.47%,提高到2017年97.96%,有效改善了城市河道水质,为中心城市河道提前剿灭劣V类水体作出了巨大贡献。



(三)“征”出效益。污水费用征缴制度改革后,污水处理企业无需上缴企业增值税,预计可以为企业节省费用300多万元,进一步减轻污水处理企业负担,保障区域污水保质保量处理。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三举措”推动制度实施



(一)加大宣传,部门联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大收费制度改革宣传力度,向纳管企业做好解释工作,促使企业主动缴费、补缴欠费。对不履行缴费义务的,会同工商、环保、税务、执法等部门公开催缴。



(二)挂钩征信,督促缴费。充分利用国家个人征信平台,将个人拖欠污水处理费的行为与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挂钩,督促个人按时、按量上交应缴的污水处理费用,确保污水处理企业运行经费。


(三)细化方案,强化考核。严格执行《湖州市城镇污水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对污水厂处理的水量、出水水质达标情况与拨付的处理费挂钩,进行月度、季度考核,进一步调动代征企业积极性。(厅城建处  供稿  编辑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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