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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家 | 起诉书送达被告之前撤诉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马永飞、黄磊等 东方法律检索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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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8月25日,裁判家微信群针对“起诉书送达被告之前撤诉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这一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我们整理了两位主要参与者(《中国法源》编者马永飞先生和漯河法院黄磊法官)的观点供大家学习。

由于一篇文章只能插入一段音频,我们对黄磊法官的音频进行了合成处理,请读者在收听时注意与所附文字内容的逻辑关系。

问:请教个问题。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两年届满前当事人起诉,而后撤诉,起诉状等文书均未送达给被告,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我看过最高法2008年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说提起诉讼即产生中断重新计算,但印象中有规定说得送达到对方才能中断,有没有其他的规定?谢谢。

马:你所说的这个送达后才中断是一种学理说法。诉讼时效解释规定从起诉日中断,法条文义清楚,不存在歧义。 

黄:

马:撤诉视为不中断,这在台湾民法有明确规定,然而我们的诉讼时效制度没有类似条文,且我们的时效过短,难以作出与台湾规定相同的解释。时效解释明确规定从提交诉状时中断,并无对之作出限制条件。法律条文的解释应遵循一定原则,文义清楚的,作出限缩解释,甚至目的性限缩要有正当理由。撤诉不中断,这种解释不是狭义的法律解释,而变成了目的性限缩(弥补法律漏洞),没有充分的理由,应谨慎采纳。

马:在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才可采用目的性限缩,类推适用等弥补漏洞的方式,时效解释规定提交诉状中断,未规定撤诉不视为中断,这种制度空白并非是法律漏洞,而是我们的时效制度使然,不能进行漏洞弥补。

要解决的是:1,我国法律未规定撤诉不引起中断,是否属于法律漏洞?2,如果不属于法律漏洞,那么就不应进行漏洞弥补,如果属于法律漏洞,则进行漏洞弥补,法官可通过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的漏洞弥补方法来解决。

马:偶认为这个制度空白决非法律漏洞,而是制度刻意安排。第一,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但提起诉讼已经行使权利,不属于怠于行使。第二,时效制度过短,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于是司法解释规定向有关机关举报就能引起时效中断,举轻以明重,向非司法机关反应举报都能引起时效中断,起诉更加能引起时效中断。

结论:认定撤诉不引起时效中断这样的漏洞弥补方法是不成立的,因为不存在法律漏洞,谈何弥补? 

马:司法解释条文已经明确,没必要在实践中产生争议。

马:民事法律的争议已经够多了。条文已经清楚明确的,还要再解释,这就是有点过头了。条文有歧义,或者按条文文意会产生荒谬的结论时等,这时候才考虑是否存在法律漏洞。

马:(最高法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这一条没有歧义。不会让人误解为:撤诉不中断。也不会让人误解为:送达才中断。这个条文是这样的清楚明确,根本无须再纠缠于是否要送达,是否不能撤诉。

马:(最高法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连这个都能引起中断,起诉更加是毫无疑问了。

起诉后撤诉,仍然存在起诉行为,这也是没有争议的。并没有理论或条文认为:起诉后撤诉,不能视为起诉。

马:第 131 条 时效因起诉而中断者,若撤回其诉,或因不合法而受驳回之裁判,其裁判确定,视为不中断。

这是台民法的规定。这个条文解决的是视为不中断。但并不是解决“起诉后撤诉不能视为诉”这样一个假相问题。

我国无类似台民法131条,不能做出与此相同的解释。

台民法的消灭时效制度(诉讼时效)与我国有很大的不同。至少有三点不同:

1. 131条,我国无。

2. 台民法规定请求履行债务可以引起时效中断,但必须在六个月内起诉,我国只规定可引起中断,没规定要在一定期限内起诉。

3. 台湾普通时效15年,适用的客体包括债权请求权,也包括物权请求权, 而我国只包括前者。

所以台的很多时效规定难以用来作为大陆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

马:客观解释以别于解释的主观主义。无论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有什么样的争议与妥协,制定出来的条文解释,应在一定程序上离开“立法者原意”,有自身的逻辑推演。

黄:






马:上面这些照片没有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未送达是否中断),立法原意难以探究,但我们可以从条文本身出发来解释。而解释的结论是:条文文义已经明确不送达也能中断。

黄:像钓鱼岛一样,无论哪一方强调没有争议,只是表明一种强势态度而已,说没有争议其实恰恰说明有争议。


黄磊: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

马永飞:《中国法源》创始人。


整理: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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