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裁判规则辑要
编辑:dfang_yan
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经历了一个由“无过错责任原则”到“推定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演变过程。审判人员在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应当对此予以充分理解,以便准确、适当地适用法律。
一、无过错责任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分配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
以上规定对于机动车一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现行法律规定如下:
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 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符合责任要件,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能免责,还需要证明具有法定免(减)责事由。法定免(减)责事由,就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而言,是指:(1)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2)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二、推定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阶段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了修订。其中,该法第七十六条与本文相关的内容修订为: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2011年4月22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留了相同规定。
以上修订后的内容对于机动车一方适用的归责原则是以推定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做补充。
关于推定过错责任,现行法律规定如下: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 过错推定源于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举证责任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发生损害事实后,首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责任。
附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 〔 2017 〕14
2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1)过错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① 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② 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免责事由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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