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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公安局将三百万元律师费作为赃款追缴的法律依据梳理

东方 东方法律检索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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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鹰潭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亲属汇入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银行账户的300万元律师费予以冻结。在警方发给上海市律师协会的《鹰潭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告知对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账户进行限额冻结及相关事宜的函》中,鹰潭市公安局称,经查,疑犯余某某在运营“周周囍”平台时利用其亲属账户收取了“周周囍”平台产生的犯罪所得总计800余万元。警方依法调取涉案账户的流水明细后发现:2018年5月4日,疑犯余某某亲属将其中300万元赃款汇入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警方与李送妹(余某某委托的律师——编者注)取得联系,希望将该笔款项转至鹰潭市公安局暂扣账户,但协商未果。2018年5月31日,鹰潭市公安局将上述款项冻结。(事件经过澎湃新闻有专门报道,读者点击底部“阅读原文”可以详阅。)

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界对该事件反响强烈,尤以律师界反对声浪最高。知名法律人、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开办微信公号“桂客留言”也转载了一篇网文“300万律师费属赃款,这条新闻为什么吓人?”题目很吓人,内容很无知。

讨论该问题须基于警方披露的事实,即,2018年5月4日,疑犯余某某亲属将犯罪所得中300万元赃款汇入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亦即,涉案款项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赃款”。若事后证明警方并未掌握充分证据,则另当别论。

关于“赃款”追缴,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由严到宽、逐步适用善意取得的发展过程。笔者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梳理,读者自会从中找到本文300万元律师费问题的答案。

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新法研3号《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犯罪分子以诈骗手段,非法骗取的赃款,
即使用以抵债归还了债权人的,也应依法予以追缴。追缴赃款赃物的方式法律规定有多种,判决追缴只是其中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1965年12月1日(65)法研字第40号《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送,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需要追缴的赃款赃物,通过判决予以追缴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刑法并不要求善意取得赃款的债权人一定要参加刑事诉讼,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判令其退出取得的赃款。
另外,华联奎副院长在年初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关于协助执行的讲话,不只是针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讲的,也应当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在内。

2.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

十二、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对前述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2014年10月30日发布)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回到本案,上海行仕律师李送妹作为专业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不可能不对案情进行了解(何况律师费数额巨大)。案情摆在那里,当事人打款账号摆在那里,随后又接到警方通知,若仍然固执地认为自己不清楚该笔款项的性质,若非无知,堪称无畏!

至于有律师喋喋不休力挺该律师费收取数额并不违规,读者可以参考一下这篇推文:与三百万元律师费被冻结案相关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7〕3号)

笔者就事论事,不站队,不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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