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文书基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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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文书基本格式》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4]329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部令第21号),制定了《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文书格式》(以下简称鉴定程序和文书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鉴定程序和文书格式的要求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25日
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文书基本格式
一、申请审核
1、申请接待。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各级鉴定机构或鉴定机构)接待窗口对咨询政策和拟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个人,要热情接待,实行首问责任制。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当场进行解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要进行说明。对拟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要免费发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详细告知其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和事项。
2、规范记录。
窗口工作人员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劳动能力鉴定事项接待登记台账》留存备查。
3、材料初审。
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劳动能力鉴定收讫补正告知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清单》。经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作出鉴定结论。经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收讫补正告知书》,将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一次性列出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收讫补正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正。经补正的劳动能力鉴定时限自补正材料经审核完整、收讫之日起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收讫补正告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留存。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疗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后,通过工伤保险短信平台等方式,通知、催促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确保工伤职工的权益落实。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信息化系统上线后从系统中调取);
3、被鉴定人原始病历有效复印件(包括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检验报告、影像学报告,职业病、精神病需提供有效诊断证明);
4、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律师需提供律师资格证明);
5、《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及初鉴结论送达回证(再次鉴定时提交)。
三、鉴定组织
劳动能力鉴定采取现场鉴定的方式,要求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到场参加。被鉴定人因伤(病)情严重等原因不宜到指定现场参加鉴定的,鉴定机构可以依申请提供上门鉴定服务。
(一)鉴定准备。
1、劳动能力鉴定应当依照国家《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的门类和医学分科分别组织、综合考虑。鉴定机构按标准审核档案并进行分科;属于复合损伤或者伤情较为复杂的,应分别注明所涉及医学分科。
2、鉴定机构应按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及分科情况确定所需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专业,并通过随机的方式从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抽取3名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3、鉴定机构应提前7日通知劳动能力鉴定参与人鉴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材料。
(二)鉴定组织。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组织鉴定,鉴定现场逐步实现全程录像。
鉴定程序如下:
1、鉴定参与人签到。现场鉴定开始前工作人员应当核对鉴定参与人身份、告知劳动能力鉴定注意事项并组织签到。
2、现场鉴定。专家组听取鉴定参与人的陈述,现场查阅病历、诊断证明、医学影像资料等证据,可以对被鉴定人进行询问和临床检查。专家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被鉴定人进行补充医学检查。
3、专家组讨论。专家组现场讨论被鉴定人伤残情况,专家组应当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专家意见。一般情况下,专家鉴定意见应当现场填写。除被鉴定人外,其他鉴定参与人未经同意拒不到场,不影响鉴定结论的作出。
专家组现场讨论时,鉴定参与人应当回避。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组织鉴定或者作出鉴定结论;
⑴被鉴定人或必须到场的其他鉴定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场的;
⑵专家组要求进行补充医学检查、检验的;
⑶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三)鉴定结论。鉴定机构作出《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再次鉴定结论书》等鉴定结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时限。符合规定情形的,鉴定结论可以延期作出。
鉴定结论书中“伤残情况”一项应根据《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的工伤部位准确描述;“根据国标标准符合”一项应明确注明相应级别、条款,不得书写除国标以外的其他内容;“鉴定结论”一项应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逐条按国标用语规范填写,不得遗漏。
鉴定结论一经批准生效,应及时录入工伤保险信息系统。
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格式的鉴定意见、证明等鉴定结论无效。
四、结论送达
鉴定结论应及时录入信息库,并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向鉴定参与人送达。送达方式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送达人、受送达人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文书送达回证》。通过邮寄送达的,承递方相关收寄、交寄的单据、文书及查询信息可作为送达凭证。
五、再次鉴定
1、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讫再次鉴定申请后,作出初次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依《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档案移交通知单》并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移送单》一式二份后,在规定时限内移送相关材料复印件。
2、再次鉴定结论书由省劳鉴办录入信息系统并下发初鉴机构。初鉴机构收到再次鉴定结论书后,应及时通知相应经办机构,并提供相关鉴定结论。
六、档案管理
劳动能力鉴定档案材料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收讫补正告知书;
4、病历资料(包括被鉴定人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检验报告、影像学报告和现场要求拍摄的医学影像资料。被鉴定人的原始医学影像资料现场鉴定后记录编号并退还本人);
5、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7、结论送达存根;
8、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档案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3号令)规定进行管理,比照工伤保险待遇类(二)工伤认定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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