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指引-广东高院】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
3. 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均规定出租汽车企业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的出租车司机主张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予以支持。但出租车司机自行招用的代班司机系出租车司机自行招用,不受出租车公司管理和支配,不宜认定代班司机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 相关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
四、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示范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司机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权,并予以处罚。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1日废止)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经营合同或者协议。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的经营合同或者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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