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害】厅长、队长、院长排队落马:青海一至五月连查四位公安、法院领导!
» 五月
发布时间:2020年5月20日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谷守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谷守先简历
谷守先,男,汉族,1964年4月出生,河北丰润县人,大学学历,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8月参加工作。
1985年8月至1993年5月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书记员;
1993年5月至2000年5月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
2000年5月至2002年5月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
2002年5月至2009年11月 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翻译室主任、审判员(其间:2004年7月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2009年11月至2011年8月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 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院长;
2012年3月至2015年11月 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厅级)、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2016年2月至2020年2月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其间:2017年2月晋升一级高级法官;2020年2月免去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务);
2020年3月至今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
» 四月
发布时间:2020年4月30日
据海东市纪委监委消息:省公安厅反恐怖警察总队总队长赵承敏(正处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目前正接受海东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赵承敏简历
赵承敏,男,汉族,1969年11月出生,青海湟中人,大学文化程度,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0年7月至1992年7月,黄南州尖扎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干部;
1992年7月至1993年6月,黄南州同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
1993年6月至1996年9月,黄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
1996年9月至2008年12月,黄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政委、车辆管理所所长、支队长;
2008年12月至2013年1月,黄南州公安局副局长、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
2013年1月至2013年2月,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正处级干部;
2013年2月至2016年6月,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副总队长;
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省公安厅青海湖景区公安局局长;
2019年3月至今, 省公安厅反恐怖警察总队总队长。
发布时间:2020年4月1日
海北州公安局原四级调研员石志勇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海北州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海北州委批准,海北州纪委监委对海北州公安局原四级调研员石志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石志勇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合谋串供、唆使他人作伪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旅游活动;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重大资产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石志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初心使命,理想信念动摇,党性原则失守,执法违法,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海北州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海北州委批准,决定给予石志勇开除党籍处分;由海北州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石志勇简历
石志勇,男,汉族,1963年10月出生,内蒙古包头市人,中央党校大专学历,1985年1月参加工作,1998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5年1月至1987年10月 玉树州称多县清水河交通监理站工人;
1987年10月至2006年12月 海北州交警支队门源县交警大队干警、副主任科员、大队长;
2006年12月至2012年11月 海北州交警支队祁连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 海北州海晏县公安局局长;
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 海北州公安局副局长、州交警支队支队长;
2016年12月-- 海北州公安局副调研员、四级调研员
» 一月
发布时间:2020年1月9日
日前,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省公安厅原党委副书记、副厅长任三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任三动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金、黄金,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钱款、车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违反工作纪律,在案件处置中失察失责,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任三动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原则底线失守,纪法观念淡薄,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任三动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任三动简历
任三动,男,汉族,1952年3月出生,安徽萧县人,大专文化,1968年10月参加工作,197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68.10—1971.01 西宁钢厂工人
1971.01—1976.05 兰州军区十九军守备师三团战士
1976.05—1980.03 西宁钢厂保卫处干部
1980.03—1984.09 省公安厅九处干部
1984.09—1986.07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习
1986.07—2000.04 省公安厅九处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
2000.04—2009.08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2009.08—2013.03 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正厅级)
2013.03退休
来源:青海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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