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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明问题研究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明问题研究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与长春师范大学联合攻关课题


[摘要]: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频发,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双重影响,应加大力度打击该类案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被害人缺少基本的监护、熟人实施侵害多、犯罪手段隐蔽等特点,在办案过程中易存在言辞证据有瑕疵、客观证据难固定、特殊办案机制缺失的问题,应该从强化客观证据、言辞证据的证明力,形成完善的证据链条,及完善对未成年人性侵的特殊工作机制。结合宽城区的未检工作实际情况,在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集中办理的前提下,树立未成年人一站式保护新理念,对新型诉侦关系进行积极探索,以便更好的指导实践。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证据证明、特殊工作机制

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概述2013年,两高两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意见》,明确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基本理念、程序保障、法律适用等问题,对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做出全面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在该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中仍存在诸多问题,课题组对本院近三年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出该类案件案发特点和规律。(一)基本情况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2件,其中审查批捕案件4件,审查起诉案件8件,其中已判决5件,在办3件。我院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主要为强奸案件和强制猥亵案件,其中强奸案件8件,强制猥亵案件4件。办理的8起强奸案件中3件为不满14周岁幼女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强奸案件,另外5件为强制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强奸案件。12起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有2件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案件,7件为熟人实施的性侵案件,3件为通过社交软件结识,进而发生的陌生人性侵案件。12件性侵未成年案件集中发生在酒店、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车内,场所上较为隐蔽,证据情况多为言辞证据,书证等客观证据较少。(二)案件特点1.被害人缺少基本的监护和保护纵观近年来我院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大部分未成年被害人遭遇侵害是因为缺少家长的监护。其中一部分被害人来自单亲家庭,缺乏家庭基本的监管和保护,父母对孩子疏于管教,导致这些未成年人不能形成正确的思想,甚至部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物质诱惑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还有一部分未成年被害人系智障儿童、问题少女,监护人因为忙于生计,缺少对未成年人基本的关怀和教导,无暇接送、看管孩子,导致孩子具有极强的叛逆心理,离家出走逃离家长的监护,继而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2.熟人实施的侵害居多在我院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熟人实施的侵害居多,占案件总数的7成。其中亲属关系最常见,与未成年被害人关系比较近的亲属,比如继父、叔叔、舅舅等,他们更容易接近未成年被害人,获得他们的信任;除此之外,还有邻居、熟人等与未成年被害人接触比较多的群体;还有课外辅导教师通过职业便利,性侵害未成年学生;另有一小部分未成年人是通过社交软件与犯罪嫌疑人相识后被侵害。目前,我院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尚无单纯陌生人作案。3.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我院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多是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家中、宾馆或是在郊外的车内,犯罪行为的发生极具隐蔽性,侦查较为困难。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意图上具有隐蔽性。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往往没有明显的犯罪迹象,特别是熟人之间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多为临时产生犯意,并非是提前预谋好的,而是在与未成年人接触的时候,比如睡觉、洗澡或发生身体接触的过程中临时起意,无法提前预知并且防备;二是因强奸案件的特殊性、私密性,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地点的选择上多为封闭、隐蔽场所,他人无法进入,为我们案件的侦办带来困难。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有多起案件是犯罪嫌疑人以为未成年人被害人提供住所为由,将被害人带至其住所、宾馆实施犯罪,在此场景下,犯罪发生后,无法及时取证。
二、证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一般普通刑事案件相比,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有其独特的特点。此类案件因其被害主体特殊、作案隐蔽性较强,在证据的收集上言词证据较多且常出现瑕疵,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多呈无罪证据与有罪证据“一对一”状态,客观证据较少,直接证据难以取得,完整的证据链条难以构建,导致在事实真相的认定上存在一定困难。(一)言词证据存在瑕疵1.侦查机关提取言辞证据准确性、真实性不足,被害人陈述“成人化”倾向明显。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最典型的特点就是其被害主体均为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阶段的不同,会呈现其特有的语言特点。而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在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中用语“成人化”的现象较为明显,与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实际年龄不符,且有些侦查人员尚不了解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多用成年人的语言习惯及方式进行诱导式询问,容易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记忆污染,影响言辞证据的证明力。2.未成年被害人对案情描述不清,陈述易受干扰。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认知、记忆等能力尚未成熟,缺乏相关常识及经验,语言表达能力受限,容易根据主观臆断和想象提供言词证据,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容易发生记忆不清或记忆混乱等情况,造成被害人多次陈述在内容上存在出入。同时,未成年被害人还易受到在场的法定代理人等各种外界因素影响,如在父母告知其如何向被别人描述该事件时,更容易接受父母的看法,可能导致言词证据失真。3.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拒不认罪、事后翻供问题常见。课题组通过调研发现,性侵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上存在的问题多表现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熟人作案,有的时候是可能就是身边的邻居,还有一些侵害是来自家庭内部,如继父等平常与被害人关系密切的人,抱有侥幸心理,到案后拒不供认,通过各种理由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另一种则是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罪行,而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彻底翻供,辩解自己并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或发生性关系系被害人自愿,甚至称自己受到了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受到了刑讯逼供等不公平待遇,所以才被逼做出了有罪供述,因强奸案件多为言辞证据,嫌疑人在此阶段的翻供也会对案件定性产生影响。我们在办理性侵案件时,经常会出现零口供的案件,以最近我院办理的张某被强奸一案最为典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系继父女关系,被害人从四五岁开始就与犯罪嫌疑人一起生活,日常相处融洽,被害人母亲在其七八岁是就患有脑血栓并伴有后遗症,常年卧病在床,被害人报警称从被害人十岁开始就频繁遭遇性侵,被害人是在最后一次性侵发生后第二天报警,报警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提取客观证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经多次讯问,几次供述都称没有犯罪事实发生,被害人报警是因为其平时夜不归宿,其对其管理过于严格,所以产生了叛逆心理,本案最后进入审查批捕阶段后,仅有被害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呈证据一对一的情况,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根据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最后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客观证据难以固定1.取证意识不足,关键证据灭失。在性侵未成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往往出现“一对一”局面,且客观证据具有稀缺性和易灭失性,因此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显得格外重要。而部分侦查人员往往对性侵案件不熟悉,过分依赖于口供等言词证据,而对客观证据有所忽略,证据搜集没有做到全面、客观,一旦遗漏关键性证据,可能会造成后期无法补证、案件事实无法认定的情况。例如我院在近期办理的张某被其继父强奸一案,被害人是在案发后第二天报案,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没有及时提取被害人内衣物以及现场垃圾桶内的避孕套、纸巾进行鉴定,导致案件在进入侦查阶段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在没有其他的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该案最后因证据不足而不予逮捕。2.报案时间滞后,证据难以获取。案发后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怀疑前,证据形式与内容往往是最充实、全面的。但在实践中,未成年被害人因心智尚不成熟或者受犯罪嫌疑人威胁,在案发后并不会选择报警,也不会及时告知其监护人,通常是被家长、亲属发现未成年被害人身体有伤痕或被害人怀孕后,其才在家长、亲属的陪同下报警。而此时已经延误了收集第一手证据的最佳时机,关键性证据如案发现场能证明发生性关系的物证等往往已经被犯罪嫌疑人销毁或灭失。我们在办理一件被害人为轻微智障的未成年人被强奸一案时,因父母对被害人疏于管理,缺少沟通,其本人对性侵害也没有清晰的认知,案发后一个月后,因被害人的姑姑到被害人家里做客时,二人聊天时才发现被害人遭遇性侵,因报案时间据案发时间较长,许多客观证据已经灭失,难以收集。3.检材提取困难,流转易被污染。通常未成年被害人被性侵之后会首先选择到医院进行检查,医生为了检验患者的身体情况会进行提取相关体液,其对检材的提取、保存与司法机关的要求有所不同,可能会使检材受到污染。侦查机关若直接将流转后的体液作为鉴定的检材使用,会影响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鉴定结果的真实性。(三)特殊办案机制缺失1.取证程序不合法,询问方法不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当出现法定代理人是共犯、不能到场或无法通知等情况的,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还规定了在询问女性被害人时,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场。但在证据审查中发现,部分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其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并未到场,特别是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多数笔录中未有女性工作人员到场。2.未贯彻一次询问原则,导致陈述不稳定。部分侦查机关缺乏相关取证经验,在第一次询问时往往会遗漏关键性陈述,而多次询问导致陈述前后出现反复,同时会使被害人反复回忆受侵害的经历更易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而且往往询问被害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是缺失的,同步录音录像能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在被害人陈述反复变化时能发挥出较好的效果。
三、完善意见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言词证据构成指控主力,客观证据较为稀缺,导致证据采信难题时常出现。因此,应该明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收集的标准,强化言词证据、客观证据的证明力,形成完善的证据链条,以便更好的指导实践。(一)言词证据证明问题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系直接证据,但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百般辩解,给调查取证带来挑战。因此,我们应吃透案情,做好充分准备,提高讯问技巧,牢牢把握讯问的主动权,驾驭整个审讯的发展过程。要制定详细的讯问计划和讯问标准程序,保持适当的节奏,对全案作出分析与判断,合理调整讯问预案。快速找到突破口,实现讯问目标。2.被害人陈述性侵案件的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取证困难,而被害人陈述又是除犯罪嫌疑人供述之外的唯一直接证据,因此被害人陈述的地位极为重要,要构建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链条。取证时应关注案件的关键细节,尽可能展现案件全貌,通过被害人对细节的陈述明确其对非亲历不可知的情况的陈述是否真实,有助于证明案件中不易查明的事实,从而击破犯罪嫌疑人的辩解。3.证人证言由于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往往缺少目击证人,更多的需要外围非目击证人的证言来证明案件部分事实,尽管受到多种因素影响,非目击证人证言作用有限,但刑事司法正是依靠点滴之间的认知、积累,搭建起指控证据体系。因此证人证言收集时应注意证人作证能力审查,收集主体、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审查。“从证明力来看,对证人证言的审查,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证人感知案件事实的来源及时间,是直接听被害人诉说还是听其他人转述,是案发后很快得知还是案发很久后得知,从而判断有无关联及证明力大小;二是,注意证言中的一些猜测性、推断性的内容,如估计她是被强奸了;三是,注意证言中不确定的内容,如她是被欺负了。”由于证人证言主观性较强,容易失真,对其关联性、客观性、真实性的审查应结合客观证据。(二)客观证据证明问题1.物证、书证物证、书证均系实物证据,具有不可复制性,故而应严格认定性侵案件的物证、书证。从形式合法性来看,审查物证、书证的复印件时,应审查其是否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议,是否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原件持有人签名、制作人是否签名或盖章、是否有制作时间等。对于缺少任何一项形式要件的,需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从收集程序合法性来看,审查以勘验、检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应确认是否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收集,是否附勘验、检查笔录等。对未附笔录、笔录无鉴证人员签名或盖章及笔录对物品记载不详的,应进行补证或作出合理解释。2.鉴定意见鉴定涉及的内容专业性极强,司法工作者对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科学原理、形成过程等问题,由于专业局限很难对鉴定意见本身的科学性、准确性进行判断,而性侵案件具有其特殊性,故必要时应要求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为强化庭审实质化,推进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制度的落实,应健全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保障其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费用。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的认定,应重点审查取证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证据内容是否全面,笔录制作是否规范。如在性侵案件勘验过程中,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心理发育程度的特殊性等因素,应当有专业负责未成年案件办理的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程序,参与勘验过程,将对侦查机关的事后监督和制约变为勘验过程的监督和制约。4.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并列规定为刑事证据的一种。公安机关应及时收集、提取、固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并且妥善保管,以免延迟而导致证据毁损灭失,影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事实的认定;严格按照法律、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的规定,避免因收集程序不合法而导致证据排除。在不破坏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前提下,对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进行适当筛选,避免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进入诉讼程序。(三)特殊办案机制完善1.合法收集证据因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兼具性犯罪与未成年人的双重特征,证据运用必须遵守多项法律的规定,以讯问或询问未成年人为例。一方面,正确安排取证次序。当合适成年人(或法定代理人)与证人身份重合时,应先作为证人接受询问,再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对未成年人的讯问或询问,避免证言受到污染。另一方面,避免合适成年人干扰作证。合适成年人在旁听讯问、询问时易对未成年人造成言语诱导、心理压力,从而对其供述、陈述产生负面影响。在讯问、询问前,侦查人员应提前告知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讯问、询问过程中出现干扰作证的,侦查人员可以警告或更换合适成年人,避免证言受污染。2.全面收集证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生在封闭空间,目击证人较少,证据本身及证据信息易灭失,因此证据收集应坚持全面性原则。一方面,全面提取与案件相关的指纹、毛发、鞋印、体液、衣物等物证,双方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及双方行为轨迹的视听资料等,在言词证据存在“一对一”矛盾的情况下,避免造成案件事实无法认定。另一方面,收集、审查证据应当依靠生活经验全盘考虑性侵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尽可能做到事无巨细,收集证人证言并不限于目击证人,应包括所有能够证明案件关联事实的人,避免造成信息遗漏。3.及时收集证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证据具有稀缺性和易灭失性,证据收集不及时可能导致证据灭失,证据审查与认定不及时可导致证据缺失无法补救,极易因证据遗漏造成事实存疑。第一,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收集、固定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如提取现场遗留血迹,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检验。第二,及时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要拍照、记录伤口,仔细检查、提取相应拭子等。第三,及时调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电子数据等。实践中手机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都有相应的保存时限,不及时提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第四,及时收集相关言词证据,未成年人的记忆力受限、排除干扰的能力较差,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而改变行为和想法,应及时收集,避免因时间延误造成证人之间的串供或遗忘关键信息。
四、特殊工作机制的探索张军检察长在未检开放日提出了未检的三个关键词“打击、救助、惩防”,为我们新时期的未检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检视我们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得失,结合未成年案件集中统一办理、未成年人一站式保护等新理念、新要求,课题组积极探索该类型案件的规范化、科学化办案机制,提出在司法机关内部成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一体化机制,建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新型诉侦、诉审关系,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客观证据、言词证据的初始收集,严格落实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一站式询问等特殊制度,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未成人权益的有机统一。一是以保障未成人案件办理的特殊制度落实为切入点,建立以性侵未成年被害人为中心的证据审查体系。加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具备未检部门和少年法庭的基础上,协助公安机关建立未成年办案部门,对未成年人办案人员定期培训,提高其在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加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配套设施建设,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参照香港地区设置特殊询问室(家居录影室),并配备专门的社工和心理咨询师,在未成年人接受询问时进行观测,必要时进行危机干预,并要配备全程录音录像,从制度上保障证据获取的合法性、规范性;建立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取证制度,避免各个诉讼环节反复询问被害人被性侵的具体情节,造成重复伤害。二是建立新型诉侦关系,构建一体化取证机制。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性侵被害人案件专门办案流程、取证流程,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结合目前公安机关尚未建立专门机构办理未成人案件的现状,协助公安机关尽快建立专门办理未成人案件的专门机构;探索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案一介入”的办案机制,《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有熟悉未成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结合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未成年办案部门和缺少女性侦查人员的特点,探索由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将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工作中掌握比较成熟的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专业医师等办案资源引入公安机关的讯问、询问过程中引入司法社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行观测、检察,针对案情作出预判,必要时进行干预,使未成年被害人能够放下心理顾虑叙述被侵害的过程;引入侦查工具,适当引导取证,近年来,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呈低龄化特点,这些被侵害的未成人存在无法准确描述被侵害具体部位的困难,针对低龄的性侵被害人我们建议在询问中引入侦查工具(辅助娃娃),辅助取证;三是探索引入言词证据合法性核查制度。因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常在羁押后出现犯罪嫌疑人供述不稳定、无故翻供的情况,且因性侵案件的隐蔽性,案件事实的认定多依靠言词证据,所以课题组建议在该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探索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等第三方内设机构,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公安机关最后一次讯问结束后,对犯罪嫌疑人言词证据进行合法性核查,主要针对其是否在讯问过程中遭遇刑讯逼供请情况,如经核查及调查后,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则对言词证据进行确认,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无故辩解,不予采信,通过这一制度,来提高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四是探索建立新型诉审关系,保障在庭审过程中有效地指控犯罪。在庭审过程中,引入心理医师等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心理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引入司法社工对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情况进行收集,在开庭时做作为品格证据在开庭时予以出示,作为审判环节的参考;在庭审过程中,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在零口供、口供一对一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支持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以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五是建立“一站式”预防、“一站式”保护体系,竖起坚实的法律保护屏障。近年来,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但对遭遇性侵的被害人却没有及时采取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等措施。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的性侵害未成年人在实践中重惩罚,忽略犯罪预防和救济等问题。首先要建立完善的侵害预防体系,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设立专门的预防性侵害课堂,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在遭遇性侵时能够及时报警、保护证据,对学校教师等特殊行业要设定入职培训,建立人格甄选制度,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要严格适用禁止令,防止其再度进入校园;再有要建立协调统一的惩罚机制,对性侵害的具体形式、惩罚标准要进一步明晰;最后要建立全面具体的救助措施,比如对正在遭遇性侵害的被害人,公安机关要及时将其带离,建立临时安置制度,对于遭受监护侵害的被害人,在变更监护人之前要设立临时监护制度,并整合共青团、妇联、医疗、民政等资源,加强对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对于被侵害的未成年人要做好心理疏导、医疗救助,对于被侵害的智障未成年人,协调街道、社区做好社会收容安置工作,对于长期遭遇校园欺凌无法就学的同学,要做好转学安置工作,从多方面、多角度、齐发力,在打击犯罪同时、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惩防结合,做好未成年人一站式保护,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来源:长春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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