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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明问题研究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与长春师范大学联合攻关课题
[摘要]: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频发,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双重影响,应加大力度打击该类案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被害人缺少基本的监护、熟人实施侵害多、犯罪手段隐蔽等特点,在办案过程中易存在言辞证据有瑕疵、客观证据难固定、特殊办案机制缺失的问题,应该从强化客观证据、言辞证据的证明力,形成完善的证据链条,及完善对未成年人性侵的特殊工作机制。结合宽城区的未检工作实际情况,在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集中办理的前提下,树立未成年人一站式保护新理念,对新型诉侦关系进行积极探索,以便更好的指导实践。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证据证明、特殊工作机制
(二)客观证据难以固定1.取证意识不足,关键证据灭失。在性侵未成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往往出现“一对一”局面,且客观证据具有稀缺性和易灭失性,因此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显得格外重要。而部分侦查人员往往对性侵案件不熟悉,过分依赖于口供等言词证据,而对客观证据有所忽略,证据搜集没有做到全面、客观,一旦遗漏关键性证据,可能会造成后期无法补证、案件事实无法认定的情况。例如我院在近期办理的张某被其继父强奸一案,被害人是在案发后第二天报案,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没有及时提取被害人内衣物以及现场垃圾桶内的避孕套、纸巾进行鉴定,导致案件在进入侦查阶段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在没有其他的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该案最后因证据不足而不予逮捕。2.报案时间滞后,证据难以获取。案发后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怀疑前,证据形式与内容往往是最充实、全面的。但在实践中,未成年被害人因心智尚不成熟或者受犯罪嫌疑人威胁,在案发后并不会选择报警,也不会及时告知其监护人,通常是被家长、亲属发现未成年被害人身体有伤痕或被害人怀孕后,其才在家长、亲属的陪同下报警。而此时已经延误了收集第一手证据的最佳时机,关键性证据如案发现场能证明发生性关系的物证等往往已经被犯罪嫌疑人销毁或灭失。我们在办理一件被害人为轻微智障的未成年人被强奸一案时,因父母对被害人疏于管理,缺少沟通,其本人对性侵害也没有清晰的认知,案发后一个月后,因被害人的姑姑到被害人家里做客时,二人聊天时才发现被害人遭遇性侵,因报案时间据案发时间较长,许多客观证据已经灭失,难以收集。3.检材提取困难,流转易被污染。通常未成年被害人被性侵之后会首先选择到医院进行检查,医生为了检验患者的身体情况会进行提取相关体液,其对检材的提取、保存与司法机关的要求有所不同,可能会使检材受到污染。侦查机关若直接将流转后的体液作为鉴定的检材使用,会影响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鉴定结果的真实性。(三)特殊办案机制缺失1.取证程序不合法,询问方法不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当出现法定代理人是共犯、不能到场或无法通知等情况的,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还规定了在询问女性被害人时,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场。但在证据审查中发现,部分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其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并未到场,特别是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多数笔录中未有女性工作人员到场。2.未贯彻一次询问原则,导致陈述不稳定。部分侦查机关缺乏相关取证经验,在第一次询问时往往会遗漏关键性陈述,而多次询问导致陈述前后出现反复,同时会使被害人反复回忆受侵害的经历更易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而且往往询问被害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是缺失的,同步录音录像能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在被害人陈述反复变化时能发挥出较好的效果。
来源:长春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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