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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四平市郑小卉律师​因发表不当言论拟被停执九个月


日前有网友上传了四平市司法局拟对四平市执业律师郑小卉的一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原因是“在执业过程中,存在通过新浪微博发表文章、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在庭前会议中发表不当言论,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

经查阅郑小卉律师的微博,置顶显示的是其为亲哥郑小东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的喊冤内容。经检索,网络上有“北青深一度”就上述案件对郑小卉律师的采访报道:副科级“劳模”涉贪污受贿等四宗罪,女律师为亲哥作无罪辩护其中的一段话是:

身著律师袍的郑小卉坐在辩护席上,被告人是她亲哥,涉嫌贪污、受贿等4宗罪,她全部做无罪辩护。如果抛开辩护人和被告人的特殊关系,郑小东案并不起眼。郑小东现年55岁,曾任吉林省四平市辽河农场副场长、茅山分场场长,因工作突出,他在2007年、2010年被评为四平市劳模、特等劳模。如果不落马,按他自述,他计划大干几年,筹办工厂,带领村民致富。2017年,副科级干部郑小东被双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郑小东被指控贪污、受贿、滥用职权、非法占用农用地4宗罪。郑小卉是在四平当地执业的律师。从事法律职业近10年,这是她第一次代理职务犯罪案,辩护之难是她此前从未经历的,而当事人是亲哥的身份则更显特别。会见中,郑小东告诉妹妹,办案人员对其逼供,迫使他作出违心供述。郑小卉告诉深一度记者,通过反复查看卷宗和同步录音录像,她发现初查阶段存在90%以上复制粘贴此前“双规”期间笔录的问题,全案共计102份讯问、询问笔录,其中94份询问、讯问笔录侦查人员没有签名。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三位主要证人,在协助调查接受询问后,均出现精神问题,其中,涉及郑小东贪污、受贿指控的两名运输个体户均住院治疗。一审时,二人翻供,否认此前证言的真实性。一审判决显示,对于辩护人指出问题并申请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笔录,法院不予排除,并作为定案依据。对被告人有利的证人翻供笔录,则未予采信。郑小东的4宗罪均被认定,数罪并罚,获刑8年6个月。对此,郑小东不服,提起上诉。如今,在看守所内,郑小东不停地写着控告信。看守所之外,茅山分场的众多村民不相信“劳模”场长有罪,超过400人在联名信上签字按下手印,担保他的清白。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

    (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二)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三)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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