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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抓住小偷等警察来”案件背后的三个“情况通报”


日前,王亚中律师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推文《“抓住小偷等警察来”被判非法拘禁罪,这个见义勇为的农民有点儿冤》,文章对相关案件事实做了如下描述:

我的当事人韦四武,是河南省洛宁县的一个农民,十四年前(2006年)的一个夜里,凌晨1点多钟,韦四武居住的村子里进了贼,多辆汽车电瓶被盗,韦四武家里并没有被盗,但也闻讯从床上爬起来帮忙抓小偷,后来在村口抓到了小偷,也报了警,警察天亮时到达现场,在等待警察到场期间,一帮子村民通过逼问小偷找到了被藏匿的汽车电瓶,韦四武就是逼问小偷的村民之一。警察到场后,发现电瓶都找回来了,就让小偷走了,让村民散了,这事就算了了。
六年后的2012年,洛宁县大张旗鼓地办了一起涉黑大案,韦四武的哥哥韦耀武(一个农村村支书)被打成黑社会头目,韦四武也被打成黑社会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其惟一的罪行就是六年前那天夜里见义勇为抓了小偷,法院认定其非法剥夺了小偷的人身自由且存在殴打情节构成非法拘禁罪。
由于王律师描述的案件事实太过违背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的认知逻辑,笔者出于职业本能,对该案涉及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检索,以求能够在相对充实的资料支持下对案件事实形成相对客观的判断。
由于该案发生事件较早,判决书并未被收录到“中国裁判文书网”。笔者检索到的与该案相关的唯一法律文书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韦耀武、韦四武、韦石头、张红乐、程大军等人的一份驳回申诉通知书,案号为(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29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29号

韦耀武、韦四武、韦石头、张红乐、程大军:

你们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保险诈骗罪、聚众斗殴罪一案,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和洛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们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保险诈骗罪、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们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望你们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



同时,笔者检索到了河南省洛宁县公安局、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就该案发布的三个《情况通报》,对该案详情进行了披露。但是,由于三个《情况通报》均为网友上传,并未查找到官方原始文件,因此对于其中披露的案情,读者仍需持批判态度。
对于王亚中律师推文《“抓住小偷等警察来”被判非法拘禁罪》中描述的案情,《情况通报》(二)披露的相关内容为:
韦耀武犯罪组织私设公堂,暴打、拘禁他人,手段残忍。2006年秋天的一天夜里,韦耀武二弟韦妙武的汽车电瓶发现被盗,后控制了一名外地偷电瓶的嫌疑人,韦耀武、韦妙武、韦四武、程大军等组织成员对被控制的外地人进行了五、六个小时的拘禁和暴打,在对方仍不肯说出被盗电瓶的下落时,程大军等人称要夹拔其指甲盖,后找到电瓶,将外地男子丢弃到一个石灰坑内。此人离开洛宁后至今下落不明。
以下是三个《情况通报》的详细内容:


河南省洛宁县韦耀武涉黑团伙案件侦办情况通报(一)

来源:天涯社区发布人:洛阳洛宁公安

网址:http://bbs.tianya.cn/post-free-3043904-1.shtml

近期,有部分网民利用网络媒体反映河南省洛宁县韦耀武涉黑团伙案件侦办、审理的有关情况。为回应有关网民对此案的关心和关注,现将韦耀武涉黑团伙案件的侦办、审理情况和有关案情进行简要通报:

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洛宁县公安局历经半年的全力侦破,成功打掉了以“程伟鸽为首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共抓捕团伙成员28人,查证犯罪事实31起,以黑社会性质犯罪判决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7人,其中2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人,其他团伙成员也均被判决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刑事处罚。在侦办此案过程中,洛宁县公安局顺藤摸瓜,深挖细查,结合相关案情进行串并案侦查,又牵出了以韦耀武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2010年1月19日,洛宁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对韦耀武上网追逃。2011年10月29日,迫于全国公安机关清网行动的巨大压力,韦耀武被迫到洛宁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但韦耀武投案后拒不交待有关犯罪事实,拒不配合有关侦查工作,为了彻底查清涉案全部犯罪事实,尽快打掉此涉黑犯罪团伙,洛阳市、洛宁县两级公安机关立即联合成立专案组,对此案展开全面调查,强力予以侦办。经过3个多月缜密侦查和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专案组全面掌握了自1991年以来,以韦耀武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涉嫌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等多类多起违法犯罪。为将该团伙一网打尽, 2012年2月22日凌晨,在洛阳市公安局的统一指挥下,洛宁县公安局出动400余名警力兵分多路,雷霆出击,开展了代号为“拂晓行动”的集中抓捕行动,对排查出的29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捂窝抓捕,其中20名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在此后的工作中,又有23名涉案犯罪人员被相继抓获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侦查终结,2012年7月29日该案由洛宁县公安局移送至洛宁县人民检察院,2012年8月30日,洛宁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洛宁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8日至29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在洛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了韦耀武团伙涉黑一案。

2012年12月19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对韦耀武涉黑团伙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韦耀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6类犯罪,判决:首犯韦耀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其它38名团伙成员分别判处八年至管制等不同的刑罚。

河南省洛宁县公安局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洛宁县韦耀武涉黑团伙案件侦办情况通报(二) 来源:麻辣社区发布人:平安洛宁

网址:https://www.mala.cn/thread-6354996-1-1.html

韦耀武涉黑团伙案件经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韦耀武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及以下犯罪事实:自1991年起,以被告人韦耀武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暴力、威胁和其它手段逐步发展壮大为集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等多种犯罪于一身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以暴力对抗法律,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洛宁县城、陈吴、赵村、西山底、涧口、底张、下峪、罗岭周边乡镇、矿山区域的社会稳定和生产、生活秩序。该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犯罪组织成员相对稳定,人数较多,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在该犯罪组织中,韦耀武、杨永民、程伟鸽(已判决)是团伙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在该犯罪组织中,韦永山(已判决)、雷亚洲(已判决)、韦红杰等人为骨干成员,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韦新阳、韦石头、韦四武等人为一般成员,具体参与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没有明确的组织章程,但在日常活动以及实施的违法犯罪过程中,可明确反映出该犯罪组织紧密性、骨干成员的固定性和行动配合的默契性。韦耀武作为该团伙中的“老大”,多数人对其言听计从,敬佩有加,只要韦耀武有事或韦耀武安排的事,其他团伙成员都会想方设法为韦耀武效力尽忠。如:2008年11月,韦耀武因涉嫌骨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在韦耀武被取保候审释放的当天下午,杨永民、韦红杰等二、三十人开多辆车在看守所门口迎接韦耀武“平安归来”,并接送韦耀武到百岁鸡饭店和新华园洗浴中心给韦耀武“压惊洗尘”。又如:程伟鸽原系韦耀武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2003年3月16日,程伟鸽带人持械到黄金酒店打砸,将曹**等人打伤,为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程伟鸽受到法律追究,韦耀武带领韦新阳等十余人亲自到曹国锋家“说事”,表面是向曹**道歉,实际是向曹国锋施压,迫于韦耀武犯罪组织的威摄力,曹**在仅得到对方赔付少量医疗费的情况下不得不要求公安机关撤案。再如:为替他人争夺矿山,在组织人员到下峪蒿坪沟、西山底刘秀沟和小草沟聚众斗殴时,只要团伙成员听说是替韦耀武去护矿打架的,每次都有几十人以上甚至上百人集结追随,足见该犯罪组织的默契性和影响力。为树立威信和笼络人心,每当团伙成员遇到麻烦或有事相求,韦耀武总是想办法为其摆平或为其撑腰。如:2007年,杨永民因购买矿渣同马**等人发生纠纷,杨永民在转运矿渣遭到马**等人阻止后,韦耀武遂带领韦红杰、雷小民(已判决)、雷江江(已判决)等一、二十人赶到现场为杨永民撑腰,与马**一方斗殴对峙,后韦耀武采用亲自出面、经人说和、施压等手段,迫使马**妥协,最终使杨永民将矿渣拉走。又如:2002年11月27日,在得知陈吴变电所所长段干臣与涧口乡明珠村韦*军发生纠纷后,韦耀武带领多人等到明珠村将韦*军打伤,替段干臣出气。另外,为彰显该犯罪团伙组织的组织纪律性、严密性和威慑力,在每次大的违法犯罪活动或事件中,韦耀武、杨永民等人都安排团伙成员统一租乘车辆、统一持木棍或锨把、统一带白手套,统一食宿,有时参与斗殴的人数多达二、三百人之多,韦耀武等人还吩咐组织成员行动时不要走散,要相互照应,要服从命令、统一指挥。并且,在每次大的违法犯罪活动或事件结束后,韦耀武、杨永民、韦红杰等都为其团伙成员发放报酬,并多次在酒店或家里安排酒席对骨干成员和有功成员进行庆功和宴请。除此之外,韦耀武兄弟较多,特有的血缘关系和家族势力,也是保持韦耀武犯罪组织相对稳定和具有影响力的一个主要因素。韦耀武弟兄四人,本人排行老大,老二韦妙武,老三韦海武,老四韦四武,在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中,韦耀武兄弟四人都全员上阵。1、1998年1月20日,因逢集日,车辆通行困难,翟**驾驶洛阳至金山庙的客车在大原加油站附近与韦耀武二弟韦妙武驾驶的三轮车相向阻塞,翟**按车喇叭示意对方避让,引起韦妙武的不满,韦耀武、韦妙武、韦海武等兄弟遂将翟大勇及售票员吴学军从车上拉下追打到加油站院内,持木棒、砖头等对翟大勇和吴学军进行殴打,将翟大勇打成轻伤。2、2000年7月,韦寨村村委盖临街门面房时,时任村支部书记韦*庭因未安排使用韦耀武兄弟门市的钢筋,韦耀武、韦海武遂到工地滋事对韦*庭进行辱骂、殴打,韦*林因给韦*庭弟弟报信被韦四武殴打。第二天,韦耀武、韦四武又带人到工地对向韦*庭家属报信的韦*祥进行殴打。3、因程**上访告状阻止韦耀武开发机械厂土地, 2003年3月6日,韦耀武看到程**时遂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3月9日,韦耀武遇到程**儿媳王**,在辱骂王**时王将其脸抓破,后韦耀武带领韦妙武、韦海武、韦四武等人到王**家殴打王,因王**不在家遂将其门砸坏。6月23日,王**遇到韦耀武,再次被韦耀武打伤住院。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为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1、韦耀武犯罪组织采取暴力、威胁和大规模聚众斗殴等手段,多次参与矿山纠纷,多次聚众斗殴,争矿、护矿,以此获得经济利益。如:2000年8月8日小草沟聚众斗殴案、2003年4月5日下峪蒿坪沟聚众斗殴案、2008年刘秀沟聚众斗殴案和2008年列沟非法护矿案,都是韦耀武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典型案例。又如:2008年,马**、李**等人在吉家洼矿区合伙开矿,开矿的矿渣被堆放在陈吴乡坡头河滩雷**碾矿厂,因内部发生矛盾,为借助他人把该矿渣处理掉,李**私下将价值二十多万元的矿渣低价卖给杨永民,后杨永民在转运该矿渣时遭到马**等人的阻拦,韦耀武、杨永民遂纠集韦红杰等十余人携带棍棒等械具与马**方斗殴施压,后经人和马** “说事”,最终将矿渣拉走。2、韦耀武犯罪组织通过强行占用赵村乡东王村河滩集体滩地开办沙场,获得大笔经济收入。自2009年开办沙场以来,韦耀武等人获得巨额利润。三、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自1991年以来,韦耀武犯罪组织在洛宁县城及陈吴、赵村、西山底等乡镇和矿山区域,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故意伤害、肆意殴打他人,多次寻衅滋事,多次组织他人进行斗殴,毁坏他人财物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截止目前共查实刑事案件中聚众斗殴7起,寻衅滋事5起,非法拘禁1起,抢劫1起,故意伤害1起,保险诈骗1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共涉及7个方面的犯罪。1、韦耀武犯罪组织利用其组织影响,为非作歹,肆意欺压群众,致使被害群众受伤不敢在医院救治。如:2002年11月27日,为替段干臣出气,韦耀武带领雷**等人到涧口乡明珠殴打韦**,殴斗中韦耀武被人推倒。为了替韦耀武要回面子,韦妙武、韦新阳、韦石头等人到县医院韦**住院的病房再次殴打、威胁韦**,韦**只好离开县医院到其姐姐家暗中继续治疗,后韦**的父亲托人找韦耀武说情,此事才得以平息。又如:2001年左右,因韦耀武堂哥韦耀斌和宋**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宋**发现,经人说和后调解。韦耀斌因害怕宋**前来滋事遂叫来韦耀武,韦耀武带领韦石头、等十余人,驾驶车辆到赵村乡小许村,对宋**进行殴打。宋**住院期间,韦耀武又带人到赵村卫生院对宋**进行殴打、威胁。2、韦耀武犯罪组织私设公堂,暴打、拘禁他人,手段残忍。2006年秋天的一天夜里,韦耀武二弟韦妙武的汽车电瓶发现被盗,后控制了一名外地偷电瓶的嫌疑人,韦耀武、韦妙武、韦四武、程大军等组织成员对被控制的外地人进行了五、六个小时的拘禁和暴打,在对方仍不肯说出被盗电瓶的下落时,程大军等人称要夹拔其指甲盖,后找到电瓶,将外地男子丢弃到一个石灰坑内。此人离开洛宁后至今下落不明。3、使用暴力手段复仇,是韦耀武犯罪组织欺压他人的惯用手段。如:2008年11月8日下午,韦耀武等人从灵宝返回洛宁途中,在卢氏境内与当地一妇女因车辆碾压晒的豆子而发生纠纷,韦耀武等人将该妇女殴打后驾车离开,当行至回族镇中原村三岔路口时被韩**等人拦住理论,韦耀武被对方推倒。韦耀武遂让同行的雷**、孟**纠集他人复仇,当雷**等人到现场后,韦耀武将韩**从其院内拉出,雷**等人一拥而上持砖块或拳打脚踢围打韩**,致韩**重伤。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形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韦耀武犯罪团伙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故意伤害、肆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洛河南岸及赵村、西山底、下峪等矿区造成极恶劣的影响,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生产和社会生活秩序。1、肆意殴打他人,扬名树威,称霸一方。2003年12月1日晚,韦耀武等人在洛宁县城酸萝卜鸭火锅店就餐时,与隔壁的魏**、张**敬酒发生争执,在被告知魏**是王范人时,韦耀武叫喊说“王范人算球,打的就是你王范人!”韦新阳、等人持酒瓶、餐椅蜂拥而上将魏**、张**打翻在地,并将餐具砸坏。2、多次参与矿山纠纷,多次进行大规模聚众斗殴,以此霸占矿山,严重扰乱矿山秩序。1997年至2008年期间,为争夺矿山、矿石资源,韦耀武团伙多次组织大规模的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其中规模在一百人以上的就有3起。在西山底小草沟、下峪蒿坪沟聚众斗殴过程中,参与斗殴人员统一带白手套,统一持木棒、砍刀等凶器,在小草沟聚众斗殴过程中,梁**等人将对方洞口炸毁,芮**向对方投掷炸药包,导致双方近十人不同程度的被打伤或者被炸伤。3、强行侵占他人滩地,肆意损毁他人果树林木,群众怨声载道。2009年韦耀武、张**、贾**等人为开办沙场,低价占用赵村乡东王村河滩的300余亩滩地,在多数群众不同意和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张**采取殴打、威逼、恐吓等手段,强行用铲车将张*臣、张*正、张*强、张*娥、黄*霞等8家价值数万元的鸭棚推平,将韦*家一、二百棵十年左右树龄的桃树挖出,将张*功、贾*平、程*香等几十户数万棵杨树毁掉,多数群众遭受损失后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4、横行乡邻,欺压无辜,肆意殴打他人。1995年8月8日,陈吴乡东寨子韦**骑自行车去供销社买化肥时,与韦耀武骑行摩托车险些相撞,韦耀武摔倒在地,韦耀武起身后欲殴打韦**被人拉开。在韦**到西寨子田间干活后,韦耀武带人又追赶到田间对韦**进行殴打,致韦**眼部受伤。韦**到县医院住院治疗后,视力至今仍无法恢复。2006年的一天,马**在韦耀武楼下使用喇叭喊话卖馍,韦耀武以影响其休息为由下楼将马**的喇叭摔坏,并追打马**,在继续掀翻马当利三轮车上的馒头时,被人劝阻。2007年7月,赵村乡东王村起庙会时,贾*等人到东王村韦耀武冶炼厂收取庙会赞助费遭拒绝后,贾*等人安排他人用钩机对冶炼厂的路进行钩挖阻断,韦耀武闻讯后对当时已75岁的贾*进行殴打。      

河南省洛宁县公安局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洛宁县韦耀武涉黑团伙案件侦办情况通报(三)

来源:天涯社区发布人:洛阳洛宁公安网址:http://bbs.tianya.cn/post-free-3043947-1.shtml

经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韦耀武涉黑团伙还涉及以下主要犯罪事实:

一、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

2008年11月8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韦耀武等人从灵宝返回洛宁途中,在卢氏境内公路上行驶时,因车轮压住一妇女晒在路上的豆子而同该妇女发生纠纷,在对该妇女进行殴打后乘车返回洛宁,当行至回族镇中原村停车场口处路段时被受害人亲属韩某某等人拦住理论,在理论时双方发生厮打,韦耀武等人遂打电话纠集多人前去报复,后韦耀武带领十余人闯入韩某某家,将韩某某从家中拉到胡同里,对韩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后韦耀武家人托人私下说和,赔偿韩某某5.3万元。

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1、1998年1月20日,翟某某驾驶洛阳--金山庙客车从陈吴金山庙返回洛宁县城,当行驶至大原街加油站附近路上时,因逢集日,通行困难,与韦耀武二弟韦妙武驾驶的三轮车堵在路上,翟某某按客车喇叭示意对方避让,与韦妙武发生纠纷,韦耀武闻讯后遂纠集数人将翟某某及售票员吴某某从车上拉下,持木棒、砖头对其进行殴打,致翟某某、吴某某受伤,经鉴定翟某某受伤程度为轻伤。

2、2000年7月份一天,陈吴乡大韦寨村原支部书记韦某某负责韦寨村临街盖门面房建筑时因未使用韦耀武四弟门市的钢筋,韦耀武和其三弟遂到工地当众对韦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在场的韦某、韦*某给其家人报信,韦某某家人赶到现场进行阻止,韦耀武等人才停止殴打。之后,因怀恨韦某、韦*某替韦某某报信,韦耀武又带领其二弟、四弟等人对韦某、韦*某进行殴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3、2003年12月1日晚,韦耀武等人在洛宁县城酸萝卜鸭火锅店吃饭,魏某某、张某某在隔壁房间喝酒,同魏某某、张某某发生纠纷,韦耀武等人遂对魏某某、张某某进行殴打,并将火锅店的部分物品损坏,后扬长离去。

三、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

1、2003年4月4日,因矿山纠纷争夺矿山,犯罪嫌疑人韦耀武纠集二百余人,统一乘车到下峪乡蒿坪银矿矿区与灵宝人斗殴,为参加斗殴的人员每人发一只白手套、一根锨把、一双解放鞋。到现场韦耀武一方与灵宝一方隔河沟对峙,相互辱骂、挑衅、投掷石块,第二天上午被闻讯赶到现场的洛宁县公安局、矿管委等单位工作人员制止。

2、2002年11月27日下午,段某某与韦某某在涧口乡明珠村发生打架,段某某叫韦耀武等人为他出气。犯罪嫌疑人韦耀武等人驾车到明珠村打架,在该村电房附近对韦某某殴打,同时韦耀武等人也被打伤。当晚韦某某入住洛宁县人民医院,韦耀武入住县保健院。次日韦耀武的四弟等人到县保健院探望韦耀武,其四弟以韦耀武被殴打为由,带人到县医院病房找到韦某某,再次殴打、威胁韦某某,迫于韦耀武等人的淫威,韦某某不敢继续在县医院住院,偷偷转到其姐家,暗中继续治疗,后韦某某的父亲托人找到韦耀武说情,此事才得以平息。

3、2001年左右,韦耀武堂哥韦某某和邻居宋某某发生纠纷,经人和说后调解,后韦某某怀疑宋某某欲对其滋事,遂告知韦耀武,韦耀武遂带领十几人,乘坐一辆三轮车、一辆面包车到赵村乡小许村,持棍棒、锄头等对宋某某及其宋某某的父亲进行殴打,致宋某某受伤。宋某某在赵村卫生院住治疗期间,韦耀武又带人对宋某某进行殴打、恐吓。

打击犯罪是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严格执法才能彰显公平与正义。在侦办此案的过程中,洛宁县政法机关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贯彻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保持了对黑恶犯罪严打的高压态势,又非常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既体现了对首要分子的从严、从重打击,又非常注重对每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的认定。在侦办此案的过程中,对每起案件、对每名犯罪嫌疑人,我们都坚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我们都依法告知每名嫌疑人其有聘请律师等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目前,此案已进入二审程序,我们相信此案一定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河南省洛宁县公安局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网上搜索显示,韦耀武一家多年来一直不停地“喊冤”。下图为2016年11月16日相关人员在洛宁县法院等待与最高院视频约谈:

以上就是笔者为读者提供的案件资料。身份所限,不便妄评,相信读者有自己的慧眼,能够自行判断是非,不被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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