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研究
【摘要】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自身也已形成科学的理论体系,其构成主要包括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考量、根本方向、总体布局、推进方略、保障机制五大方面。这五大方面之间并不是单一孤立地存在,而是存在相互关联的辩证关系,其所具有的实践性、真理性、时代性等鲜明的理论特色,为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做出巨大贡献。
【作者简介】 戴艳军(1961—),女,吉林松原人,博士,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段中卫(1986—),男,安徽六安人,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最新成果,其已形成内在要素齐备、结构完整、核心明确,理论特色鲜明的科学理论体系。在内在构成要素方面,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主要由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考量、根本方向、总体布局、推进方略、保障机制五大要素构成。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考量
作为科学的理论体系,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并不是就法治而论法治,而是具有极其深远而又明确的战略考 量。第一,注重从战略高度和全局角度去把握和考 量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基于治国理政的客观需要,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全局出发,提出了战略目标明晰、战略举措清晰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这一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是并列的三大战略举措,其均旨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故习近平特别强调:“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这就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既要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持续推进,又要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持续促进,以确保能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确立法治轨道、夯实法制基础。第二,注重 从推 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中去把握和考量全面依法治国。因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分别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战略目标的主要推动力量和主要保障力量,故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也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确立提供了基本理论依据。
2013年1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就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概念作了精辟、深刻的理论表述,明确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联、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个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军治国等各个方面。”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规范各领域国家治理的法律法规安排,其本身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体现的则是运用国家法律制度管理社会各个方面事务的能力,其本身业已成为考验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标。因此,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因全面依法治国是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根本目标,故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本身也是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要手段,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这两大过程之间的相互关联性,既确保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框架内有序推进,又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了法治轨道。第三,注重从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角度去把握和考量全面依法治国。人治主观性强、稳定性差,而法治则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客观性等优点,其在保障权力交接平稳有序进行、社会治理高效理性运行等方面相较人治手段具有巨大和明显优势。正是基于上述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谈及如何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等重大问题时,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唯一有效途径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他郑重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正是基于这样的深刻把握和考量,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就全面依法治国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出台专门文件、提出顶层设计,并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为实现与确保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根本性与稳定性、全局性与长期性的法治保障。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方向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法治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也呈现出普世性的特点。但是,在法治的具体方向选择与政治保证等方面,囿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并不存在某种唯一性。基于统一全党认识和行动的需要,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了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从而彻底解决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方向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的阐述,解决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方向方面所面临的政治保证、制度保障、学理支撑三大关键问题。首先,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其执政地位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所历史形成的,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再加上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所提供的坚实的群众基础,使得党的领导必然会成为根本政治保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终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能够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并确保人民主体地位的充分实现,以有效避免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法治道路模式的不当干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特别强调指出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就使得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与法治的关系成为必须直面回应并妥善解决的核心问题,因为其不仅攸关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兴衰成败,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们就是在不折不扣贯彻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明确了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和政治保证作用,明确了党与法治相互依靠、相互保障的辩证统一关系,并从党的主张与人民意愿的一致性角度明确指明了党与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高度统一于宪法的理论本质,这为从理论高度彻底揭开党与法孰大孰小、孰轻孰重这一伪命题的政治本质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并为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角度确定党与法治的高度统一性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其次,政治道路决定法治道路,有什么样的政治道路,就必须实行与之相适应的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人历经艰辛探索而寻找到的一条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符合的唯一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2号公报所指出的:“这条道路来之不易,它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170多年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走出来的,是在对中华民族5000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走出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然内在地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后,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继承、创新和重大发展,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理论指导、思想基础和学理支撑”,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然会把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为指导、全面继承中华法律文化精粹、充分借鉴西方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基础上综合创新所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其学理支撑,并为之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
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发展方向问题,只是解决了全面依法治国往哪走的问题,而要最终实现“法治中国” 建设目标,离不开科学的法治战略布局。基于在正确的法治道路上不断前行的战略需要,习近平就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进行了科学谋划,其核心思路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这一特定理论语境中,国家是指以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为核心,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合理配置为主要内容的高度抽象的政治实体。政府则是指专门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各种组织机构的统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解决和回答了法治由谁布局、怎样布局的问题。第一,它确定了法治布局的主体是国家、执政党与政府,三者缺一不可。其中,国家是政治前提,执政党是政治核心,政府是推进与落实的关键。第二,它确定了法治布局的基本路径和主要规律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强调了在国家权力的配置与运行环节均不应逾越法治所确定的边界,而是应在法治所确定的范畴内加强自我约束与合理规范,而法治社会则更加突出强调了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充分保障,以及公民在整个法治建设过程中所具有的主体地位。
(四)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方略
根本方向、总体布局确立后,关键在于推进落实。为此,习近平就怎样推 进全面依法治国问题 进行了全面论述,明确指出了总抓手、首要任务、重点任务等,为全面依法治国确立工作全局、明确重点领域、紧抓关键环节等指明了正确方向。第一,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共同构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于这一总目标,习近平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抓手的确立,为实现由中国特色主义法律体系向中国特色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性转变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总揽各项工作全局、牵引各方形成合力起到了极其关键的谋划、推进作用。第二,明确提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系首要任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它从根本上解决了国家的权力归属与权力行使方式问题,为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方面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制保证。因此,习近平特别强调要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并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为妥善解决“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的关系问题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第三,明确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重点任务和关键环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治党治国治军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不可能面面俱到、均衡发力,必须依据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统一的原理,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紧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基于科学引领和重点推进法治各项工作的客观需要,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应“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的论述,顺应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重心转变过程中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应相应转变的时代要求,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切实有效推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五)全面依法治国的保障机制
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对保障体制建 设提出了更多更高要求。为此,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从队伍建设、发展动力、推进主体等方面,对全面依法治国的保障机制做了系统阐述。第一,明确提出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法治工作队伍是国家治理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处于法治实践的最前沿。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培训”、“加强纪律教育和健全纪律执行机制”、“加强司法干部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建设”、“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等一系列重大推进举措,并从理论研究、法学教育等角度提出了“加强法治及其相关领域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加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法学教育要处理 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等 一系列重要思想,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才保障体系建设指明了正确方向。第二,明确提出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并就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作了深刻阐述。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周期性的螺旋式发展过程,其过程的曲折性、起伏性不可避免,影响推进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和理论实践难题必将不断涌现。因此,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都把推进法治领域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并特别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这也就必然要求妥善处理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改革与法治的紧张关系与矛盾问题日益凸显。一方面,鉴于“文革”践踏法治的惨痛教训,法治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另一方面,改革富国强民的极端重要性也日益成为社会共识。囿于立法经验不足,法治滞后于改革的现象屡见不鲜,改革突破法律底线红线的问题也日益普遍。改革与法治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不仅攸关改革过程的合法性、改革举措的有效性以及改革成果的稳定性,也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改 进完善与持续健康发展息息相关。关于这一重大理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作了深刻阐述和明确回答,明确要求“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道上推进改革”。习近平总书记的深刻论述,是对改革与法治二者之间相互关系的重新定位,是对过往“改革优先、法治附随”决策模式的重大调整,从改革法治化、法治下改革角度明确了改革与法治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辩证统一关系。第三,明确提出了要紧抓领导干部。各级领导干部作为依法行使宪法法律所赋予的各项公权力的特殊群体,虽然其人数不多,但是却是治国理政的关键主体和骨干力量,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因此,在狠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落实时,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强调“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论述进一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落实主体,解决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干部队伍保障问题,对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深入推进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作为科学的理论体系,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并不是单纯的就全面依法治国所面临的一系列基本问题进行论述,而是十分注重各构成要件之间的逻辑联系和辩证关系。对于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科学体系,我们应依据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去揭示其内在的基本逻辑。
(一)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体系的内在结构
承认事物联系的普遍性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这在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体系中有着十分深刻的体现。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体系按照“什么是全面依法治国、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么样全面依法治国、如何保障全面依法治国”的思路进行系统论述,其五大构成要素之间并不是单一孤立地存在,而是始终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注重总体、突出重点为基本导向,从目的、方向、布局、路径、保障等方面,系统全面地回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阶段所亟待解决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在相互关联的关系逻辑中闪耀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光辉。首先,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考量是前提。它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理论依据,勾勒了战略目标,是其他四个方面的出发点与落脚点,解决了“什么是全面依法治国、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的问题。其次,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方向是关键。它为战略考量的落实、总体布局的明确、推进方略的确立、保障机制的选择框定了唯一正确方向,并有效杜绝了其他一切不利因素的不当干扰。再次,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推进方略是核心,它们承上启下,紧紧围绕既定战略目标、发展方向,系统布局,重点突破,为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具体工作的扎实推进提供了系统的战略布局和明晰的战略路径。最后,全面依法治国的保障机制是基础。针对全面依法治国推进过程中所亟待解决的人才保障、推进主体、发展动力等问题,它系统地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案,为全面依法治国其他四个方面的充分实现提供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解决了“如何保障全面依法治国”的问题。
(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体系的内在核心
任何思想体系都有其贯穿全篇的内在核心,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也不例外。王岐山同志在《开启新时代,踏上新征程》一文中也明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万变不离其宗,根本是坚持党的领导。因此,党的领导是统领和贯串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核心和主线。第一,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所阐述的战略考量,无论是基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宏观考量,还是基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其最终目的都是旨在通过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来维护和加强党的领导,实现党的长期执政。第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所指明的根本方向,则把党的领导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政治保证予以明确和坚持。第三,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所确立的总体布局,则明确把党作为法治总体布局的推进和建设主体,并以党的依法执政作为根本保障。第四,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所确立的推进方略,不仅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作为总抓手,而且把党的依法执政和依宪执政作为首要任务,这就使得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方略更为具体、明确、有力。第五,因党是队伍建设的领导者、各项改革的组织者、领导干部的监督者,故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所阐明的保障机制,无论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还是紧抓领导干部,都是把依托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理论成果,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已具备科学的理论形态和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呈现出实践性、真理性、时代性等鲜明特征。
(一)用目标引航,以实干为帆,体现实践性
习近平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曾明确指出:“我们需要的是立足于实际又胸怀长远目标的实干。”清晰明确的建设目标,加之以具体可行的实干措施赋予了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鲜明的实践特色。在法治建设目标方面,习近平于2013年1月就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所作指示时首次明确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目标,后又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目标。“法治中国”把“法治”这一普遍性概念与“中国”这一特殊性概念紧密结合起来,使得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在法治的道路、理论与制度上均得到了全面体现,其从静态和结果角度勾勒了法治建设目标的终极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则是以“法治体系”为建设核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本质要求,其从五大体系建设角度去论证、明确法治建设目标,其从动态和过程角度勾勒了法治建设目标的具体形态。建设法治中国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这两大目标一静一动,一个强调结果,一个注重过程,一个终极抽象,一个具体明确,其相互结合、互为补充,使得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目标其内在层次更加分明、其涵盖内容更为全面。在上述目标的清晰指引下,习近平提出了一系列实干措施予以推进保障。例如,习近平不仅强调了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所具有的主体作用、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所具有的领导核心作用,而且特别强调了法治工作队伍作为主要实施主体所起到的关键推进作用以及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所发挥的引领和表率作用。推进主体涵盖政党、政府、社会,涵盖领导核心、实施主体与关键少数,深刻体现了全员、全程、全方位覆盖。
(二)用自信举旗,以创新推进,体现真理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上述论述深刻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其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反映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者之间是决定和从属的关系。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者之间所具有的内在一致性,也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三者之间也具有内在一致性,其相互关联,为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目标提供了道路指引、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加之它们均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根基,故其深刻体现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与文化自信。在“四个自信”这一旗帜的全面引领下,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破解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一系列亟待解决的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呈现出超越时代的创新性。其一,在法治内涵方面,习近平不仅从公正性和人民性角度论证法治的价值追求,从从严治党、深化改革角度论证法治的外延,而且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度明确法治的地位和作用,从系统论角度论证法治的总体布局,这些都使得法治内涵更加丰富、科学、全面;其二,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考量的论述,不仅使得法治的地位和作用更为凸显,而且也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法治轨道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其三,习近平关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论述,不仅从理论高度彻底厘清了西方宪政治理模式与中国依宪治理模式的本质区别,而且从实践角度清晰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战略任务;其四,习近平关于党与法治二者之间相互关系的论述,以及要求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范畴的论述,不仅指明了当代中国法治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明确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要求和根本保障、丰富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内涵,而且其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角度彻底解决了二者之间的统一性问题,为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之间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三)用价值凝魂,以话语贴近,体现时代性
在利益诉求多元化、社会思潮多样化的时代背景下,习近平特别强调要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又是社会主义法治观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故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内核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必然是内在统一的。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导、意识主导下,习近平总书记直面法治中国建设实践所遭遇的各种难题,并有针对性地作出理论回应,提出了一系列顺应时代要求、彰显中国自信、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新观点、新论断与新表述,构建了一套完全符合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的话语体系,其不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及各相关学术流派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也显著提高了当代中国在国际上的法治话语权。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以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中国化为根本目的,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基本概念均予以了深刻阐释,有力地抵制了西方所谓的“宪政民主”等概念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当干扰。例如,习近平同志所提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政治保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制度基础,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为最大依据,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为根本指引,其同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基础上的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习近平总书记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来阐释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巨大作用,是从法理上彻底否定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民主”,其为学术界揭露和批判西方“宪政民主”的虚伪性、揭示和传播中国“依宪治理”模式的优越性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武器。此外,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把党内法规体系也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范畴之中,实现了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二者之间的有效衔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一大突破,其为阐释和解决党与法的关系问题作出了巨大的理论突破,为国内学术界揭穿西方学者以探讨党与法的关系问题为幌子肆意诋毁中国法治建设成就、否定党的领导的图谋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武器。
总之,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已自成体系,其立意高远、内涵深刻、逻辑严密、指导性强,必将深刻地影响和推进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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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研究》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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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刘畅 校对:赵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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