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检·普法】大写的“尴尬”,小偷销赃遇到失主
俗话说“无巧不成书”
近日
在鄠邑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中
就遇到一件巧事
盗贼销赃给失主
试求这位小偷的心理阴影面积
基本案情
陈某和王某路遇一厂房,发现无人看管,便翻墙进入将厂房内存放的21台空调盗走,后低价出售给一废品站老板,废品站老板遂联系卖电器的小高帮其出售这批空调,于是小高联系了朋友小屈帮忙找买主,随后小屈又联系了小白,小白表示愿意购买这批空调,便和小屈一同去小高的店里验货。到店后小白发现这批空调居然就是前段时间自己厂房内丢失的那批,于是报警。最终,犯罪嫌疑人陈某和王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什么是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盗窃罪涉案金额的规定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数额较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4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
二、偷东西一定构成犯罪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有些人看到这个案例可能第一反应是“好倒霉的贼”,但是犯罪嫌疑人的落网显然不能简单归因于“点儿背”,任何犯罪行为都或多或少会留下蛛丝马迹,犯罪行为发生的同时也给行为人自己装上了“跟踪器”。贪图小利获取他人财物,误以为占得便宜,最后不仅需如数退还,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审核|胡永利
文字|杨 柳
校对 | 王雪涛
编辑|杨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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