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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鄠检·普法】大写的“尴尬”,小偷销赃遇到失主

鄠邑检察
2024-10-23

俗话说“无巧不成书”

近日

在鄠邑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中

就遇到一件巧事

盗贼销赃给失主

试求这位小偷的心理阴影面积


基本案情













  陈某和王某路遇一厂房,发现无人看管,便翻墙进入将厂房内存放的21台空调盗走,后低价出售给一废品站老板,废品站老板遂联系卖电器的小高帮其出售这批空调,于是小高联系了朋友小屈帮忙找买主,随后小屈又联系了小白,小白表示愿意购买这批空调,便和小屈一同去小高的店里验货。到店后小白发现这批空调居然就是前段时间自己厂房内丢失的那批,于是报警。最终,犯罪嫌疑人陈某和王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什么是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盗窃罪涉案金额的规定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数额较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4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


二、偷东西一定构成犯罪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有些人看到这个案例可能第一反应是“好倒霉的贼”,但是犯罪嫌疑人的落网显然不能简单归因于“点儿背”,任何犯罪行为都或多或少会留下蛛丝马迹,犯罪行为发生的同时也给行为人自己装上了“跟踪器”。贪图小利获取他人财物,误以为占得便宜,最后不仅需如数退还,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审核|胡永利    

文字|杨   柳

校对 | 王雪涛

编辑|杨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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