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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鄠检督小察微课堂·教育】重温“三个规定”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鄠邑检察
2024-10-23

  嗨!大家好,我是鄠邑区检察院的督小察。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三个规定”之一),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今天请和督小察一起重温一下。


领导干部范围

  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我们该怎么做】

  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检察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检察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留痕、记录,担心被报复?不要怕,我们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检察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检察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对检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切记!
  应如实上报记录哦!



今天的鄠检督小察微课堂大家学会了吗?

一起来做个随堂小测试吧!


01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 ),做到( ),( )。

A.全面、如实记录

C.听取汇报   

B.全程留痕

D.有据可查

答案

点击下方空白处获得答案

ABD


点击空白答题丨淡出动画

02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A.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B.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C.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D.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答案

点击下方空白处获得答案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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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 )。

A.警告、通报批评

B.降级、开除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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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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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胡永利
文字|办公室
校对|王雪涛
编辑|杨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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