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检·普法】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该咋办?
近期,鄠邑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罪犯杨某某因刑事犯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杨某某系怀孕妇女,不宜收监执行。2023年2月,杨某某分娩了一名婴儿,同年3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将其交付鄠邑区司法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履职监督
从杨某某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开始,鄠邑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多次到负责杨某某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开展检察监督工作。2024年2月,杨某某的哺乳期即将结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其刑期未满,鄠邑区检察院便同区司法局积极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杨某某收监执行事宜,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鄠邑区人民法院对杨某某收监执行案件进行审查。由于杨某某身体还存在其他病情,为稳妥办理,办案检察官多次与鄠邑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沟通联系,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某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收监执行决定。鄠邑区检察院收到收监决定书后,及时与公安法制大队、原办案单位及办案民警沟通,督促将杨某某依法及时收监。目前,杨某某已被顺利投送陕西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检察官普法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执行方法。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依法应将罪犯收监执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鄠邑区检察院依法履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收监执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司法的公平正义、社会稳定贡献了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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