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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鄠检·普法】醉驾被不起诉后不再只是“吊证了之”!

鄠邑检察
2024-10-23

醉驾被不起诉后

不再只是“吊证了之”!


检察官,最近我因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被决定不起诉后,我是不是就没事了啊?


不是,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你可能依然会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我的驾照不是已经被吊销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3年12月18日颁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能会再次对你作出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近年来,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居高不下,有相当一部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被作不起诉处理。2021年4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依据该条规定对被不起诉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第二十条规定: “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处理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被告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上述规定,醉驾类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应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相关罚则给予被不起诉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意见》施行之后,鄠邑区检察院全面落实最高检、省、市院指导意见,适时召开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联席会,加强沟通协作,规范办案流程,现阶段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向公安机关,就醉驾类不起诉案件发出检察意见书2件,并通过召开公开宣告会,实现刑事检察、行政检察两部门“不起诉决定书和检察意见书双书同送”,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已对相关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醉驾意见》新规须关切:只要违法驾驶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即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还要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相关规定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犯罪嫌疑人因醉酒驾驶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后,不再只是“吊证了之”!





审核|胡永利
文字|郑欣瑜
校对|王雪涛
编辑|杨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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