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检·普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绝不是一句口号!
2024年一季度,鄠邑区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32件,占同期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总数的30.76%。这32件危险驾驶案的犯罪嫌疑人无一例外都是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移送审查起诉的。
危险驾驶罪是在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起入刑的。入刑13年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社会共识,但还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以身试法。在此检察官倡议大家将“危险驾驶罪”,这个最容易触犯又最容易避免的罪名详细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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