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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鄠检·普法】以车撞车 真“刑”!

鄠邑检察
2024-11-15

  日常生活中的争执矛盾不可避免,但因一时冲动,通过损坏他人财物来发泄情绪,实为不明智之举,还有可能触犯法律。


案例回顾

  2024年3月,张某某和王某某因工地倒土问题发生纠纷,二人在鄠邑区某街道见面后,张某某驾驶其比亚迪小轿车,故意撞向王某某正在驾驶的福克斯小轿车左侧面,致使王某某车辆受损。经认定,王某某车辆损毁的价值为五千余元。日前,张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已被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明确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公民的财产权是公民重要的民事权益,公民合法的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刑法明确予以打击。

  大家在生活中难免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矛盾,遇事应该冷静思考、理性处理,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诉求,守法要从守住自己的情绪开始,若只图一时之快、逞一时之强,耍横打砸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仅照价赔偿那么简单,有可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切莫因一时冲动致使小纠纷酿成重处罚。


文字|杨 柳
  编辑|杨阿敏  
校对|王雪涛
 审核|胡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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