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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鄠检·普法】未成年人恋爱的法律界限
青春懵懂中,两少年情愫暗生,然而,当这份感情越界甚至导致怀孕,法律的介入便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近日,鄠邑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份,15岁的刘某与13岁的王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二人互加微信、相约见面数次后,感情逐渐升温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刘某在明知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致王某怀孕,王某父亲发现后报警。刘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刘某家属向王某及其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定刘某构成强奸罪,但鉴于刘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向被害人及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综合考虑到双方存在恋爱关系、无强迫行为等情节,综合调查评估意见,刘某具备缓刑监管条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鄠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因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对性的认知尚不全面,在生理发育和心理健康上还不成熟,需要给予特殊保护。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即便“你情我愿”,也触犯法律,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青春期是一个确立自我意识的时期,青春期的少男少女们对异性感到好奇、产生好感是正常现象,但也应当把握好与异性交往的尺度,学会尊重他人、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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