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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鄠检·普法】莫因小利吃大亏

鄠邑检察
2024-11-16























  2024年2月份前后,翁某为获利,联系朋友刘某,介绍朋友徐某加翁某提供的聊天软件与境外诈骗集团联系“跑分”洗钱事宜,后徐某介绍李某加入该跑分团伙。徐某和李某利用银行卡、身份证为上游诈骗团伙转移涉案资金共计20余万元,徐某和李某各获利1000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翁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组织他人为上游犯罪团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犯罪嫌疑人徐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帮助上线完成转账交易。上述人员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二)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行为; 

  (三)情节严重。

  绝不轻信“低付出高回报”,拒绝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等,莫要因一时贪念落入陷阱,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文字|严 惠
  编辑|杨阿敏  
校对|王雪涛
 审核|胡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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