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和实施办法——个人破产领域制度与实务层面的“破冰”
点击阅读:贵阳市—房地产企业破产疑难问题、重整、预重整、和解、涉税法律实务暨管理人实务高研班(3月12-14日)
四川省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和实施办法——个人破产领域制度与实务层面的“破冰”
编者按: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国家发改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文件精神,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借鉴先进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勇于守正创新,制定并出台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个人破产和解实施办法(试行)〉》。该实施办法明确了市场个人主体退出的方式,完善并规范了退出条件、标准和具体的程序。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据此实施办法的规定,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了李玉全个人破产申请,为四川省内个人破产案件之首例,宣告了我省在个人破产领域制度与实务层面的“破冰”。
本篇为您推送的是四川省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李玉全个人破产债权申报公告,以及《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个人破产和解实施办法(试行)〉》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在办理陈云春、蒋祖帅、裴世红申请执行李玉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三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玉全向本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依据《个人破产和解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决定受理,并将李玉全情况公告如下:
姓 名 | 李玉全 |
身份证号 | 51070219711202211X |
住 址 |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塘汛镇 |
已知债务 | 99.3万元 |
李玉全申报财产情况
房产
农村宅基地
车辆
鲁HIR239号朗逸牌轿车、苏C379L0东风标致牌轿车
到期债权
到期债权80万元
工资收入
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左右
本次公告期为30日,请债权人在2021年3月25前申报债权并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递交书面材料,李玉全的债务人或其财产持有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该法院移交财产,不得向李玉全本人清偿。法院将于2021年3月29日上午10时在龙马潭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债权人会议。请广大群众对李玉全财产不属实情况、高消费行为予以监督!
债权申报电话:13158621898
监督举报电话:18090193818
债权申报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带路55号
以下为该案依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化自贸营商环境,根据《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借鉴先发经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有泸州市龙马潭区户籍或在区内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数额较大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自然人进行破产和解。
第三条 个人破产和解应当依法,公平、公开、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和解申请,应当提交个人破产和解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在裁定受理前,可以撤回。
个人破产和解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事项;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债务人有下列严重行为,向本院申请个人破产和解,本院不予支持: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有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
(三)有涉黑涉恶、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策划传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
(四)有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行为;
(五)拒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躲避、拖延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后拒不履行和解协议。
第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个人破产和解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个人破产和解申请的,可以同时指定管理人,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个人破产和解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一般案件的管理人可以由债权人的代理律师担任。
复杂案件的管理人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担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凭证、文书、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
(二)调查核实债务人及其所抚养、扶养人的基本情况;
(三)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以及提交申请前五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并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
(四)拟定债务人和解方案;
(五)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活动;
(六)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
第十二条 管理人履行职责,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个人破产和解申请后,债务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与自身财产状况相关的财产清单、凭证及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
(二)配合人民法院的调查;
(三)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个人破产和解申请后十五日内,债务人应当如实报告自己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下列财产情况:
(一)工资、报酬、应收账款等收入;
(二)银行存款、现金;
(三)建筑物等不动产;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 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
(七)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等财产性权利;
(八)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债券等金融财产;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第十五条 个人破产和解过程中,债权处置指引:
(一)金融机构为债权人且有担保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收取本金、放弃其他利息及罚息;
(二)类金融机构为债权人且有担保的情况下,类金融机构收取本金的70%、放弃其他本金、利息及罚息;
(三)其他债权人收取本金的50%、放弃其他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第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一)核查债权;
(二)通过和解方案;
(三)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四)其他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决定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有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三以上的债权人通过。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个人破产和解应当经过审查、听证、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方案后出具个人破产和解裁定书。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个人破产和解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个人破产和解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个人破产和解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二十二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在个人破产和解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个人破产和解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个人破产和解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个人破产和解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个人破产和解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个人破产和解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前期执行案件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在个人破产和解过程中,债务人可以向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偿还所欠债务,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不得贷款还款。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由个人破产和解债务人分期偿还。
第二十六条 个人破产和解成功的,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继续履行的,限制消费三年,但债权人会议同意取消限制消费或者缩减限制消费年限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个人破产和解申请后,债务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二十八条 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其所在地区平均水平、再生产需求,结合其所在地区上一年城乡收入情况综合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个人破产和解成功的后续监管措施:
(一)按时偿还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贷款;
(二)每六个月重新申报财产情况;
(三)按期报告个人破产和解方案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遏制债务人通过申请个人破产和解以逃避债务,一经发现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分别按照其涉嫌违法、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确定。
追诉财产的,依照相关诉讼时效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个人破产和解后,发现债务人有遗漏的财产或者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债权人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按照个人破产和解方案追加分配。
第三十二条 个人破产和解案件中的通知、公告送达、债权人会议、财产查询和处置等事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等信息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未规定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0年5月29日
编辑:李苇苇
初审:邱高宏伟
终审:向浩颖
本文已注明来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仅供读者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本平台转载文章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本公号将第一时间处理。小编微信号:18856049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