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埋尸案背后的恶魔校长被判刑15年,我不服!
12月30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对新晃涉“操场埋尸案”相关公职人员公开宣判。其中,当时的新晃公安局副局长杨军、恶魔校长黄炳松分别“徇私枉法罪”被判刑15年,其他人被判处10年到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看到这个消息,我想不通,也很不服气:法律为何对恶人如此仁慈?
我一直认为,黄炳松才是“湖南埋尸案”的罪魁祸首,即使他没有和杜少平合谋杀害邓世平,他也最少犯了三宗罪:包庇杀人罪,贪污罪,行贿罪。
让我们再次看看案发过程:湖南新晃一中的老师邓世平,16年前,负责学校的工程监理工作。当时,学校要建操场跑道,工程的承包方是校长黄炳松的外甥杜少平。本来合同的金额是80万,然而,操场还没有完工,黄炳松就给自己的外甥拨款140万。性格耿直的邓世平提出反对意见,并且向新晃县教育局举报了此事。但是,邓世平的举报信,很快就落到了黄炳松的手里。没过几天,杜少平和罗光忠等人把邓世平杀害,用推土机把其埋在操场下面。
黄炳松得知邓世平遇害后,在第一时间搞定了当时新晃一中的办公室主任杨荣安。在黄炳松的指使下,编造了诸如邓世平携款外逃的假消息,为杜少平开罪,从而在学校内部,为杜少平等凶手建立起一道“防火墙”。
看到这里,相信在很多人眼里心中,黄炳松即使不是杀害邓世平的直接凶手,也是幕后指使者。想象一下,在县城最好的高中学校里杀人,埋尸,可不是一件小事。如果背后没有人撑腰,借给杜少平100个胆子,他恐怕也不敢这样敢。毕竟邓世平仅仅挡了他的财路,而没有其他恩怨。他要是摆不平这些,杀人后自己也会被枪毙,钱自然也拿不到手。他会那么傻?
黄炳松好像早已胸有成竹。在邓世平遇害,家属也已经报警的情况下,黄炳松毫不慌乱,很快找到了当时新晃县公安局的党委副书记、政委杨军。在黄炳松糖衣炮弹的攻击下,杨军也很快就范,利用职务之便,干扰邓世平遇害案的正常侦破。
搞定了杨军后,黄炳松又用同样的手段,搞定了当时公安局的关键人物,如时任怀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正科级侦查员、副主任法医邓水生),时任新晃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洪波,时任新晃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曹日铨,时任新晃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陈守钿,时任新晃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陈领等人,从而让此案的侦破再也没有进展。
大家看看这些基本事实,黄炳松是不是杜少平的同案犯?最起码也犯了包庇罪吧?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炳松犯的第二个罪名,应该是“贪污罪”。
杜少平他们之所以杀害邓世平,就是因为邓世平挡了他们的财路。合同金额是80万的工程,工程还没结束就花了140万,黄炳松从中贪污了多少钱?
杜少平和罗永忠杀害邓世平后,黄炳松为了让他们逃脱法律的制裁,多方打点杨军等人,需要大笔资金,这些钱从何而来?
根据公开报道,黄炳松退休后,还在深圳买了一套房子养老。深圳的房价有多高,大家都知道。黄炳松如果不贪污受贿,哪来的钱去深圳买房?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黄炳松贪污的数额,也许不是特别巨大。但是“湖南埋尸案”影响极大,极坏,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让法律的公信力严重受损。从这个意义来说,判处他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全部财产,毫不为过。
黄炳松打点杨军等人,自然犯了行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但也知道黄炳松犯了这几宗罪,法官怎么会以“徇私枉法罪”的名义,仅仅判处黄炳松有期徒刑15年,难道是鸿茅药酒喝多了不成?
何况,黄炳松毫无悔罪表现,在出事后,依然气定神闲,参加各种活动。在会议上大谈一些高大上的话题,在学校的大型活动中,踩在邓世平的尸体上,发表冠冕堂皇的讲话;退休后依然到处游山玩水,享受锦衣美食的生活;在今年邓世平案被曝光后,还说自己是无辜的,在电话里对记者说自己很自由,在去买菜的路上,气焰是何等嚣张!就是影视剧中的黑社会老大,也没有这样的修为吧?
在想想掏鸟案中的两名青春年少的大学生,他们仅仅是掏了几只鸟,就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10年,和黄炳松相比,公平不?
因此,我强烈建议邓世平的家人必须上诉,让黄炳松受到应有的严惩,并没收他贪污的所有赃款。同意老唐意见的朋友们,转一下文章吧。毕竟我们每个人努力一点点,就能让社会进步一大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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