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简介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中国企业在境外的投资已经遍布全球各地,覆盖领域包括基础设施、能源、电力、通信和金融等。广阔的海外市场为我国企业提供了发展空间,但投资争端也随之而来。本文将对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进行简要介绍,以期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ICSID
ICSID是根据1966年10月正式生效的《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立的一家政府间组织,其主要宗旨是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提供服务。具体来说,ICSID是以调解或仲裁的形式来处理公约缔约国政府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其仲裁裁决具有最终约束力,争端各方应予以执行;对于普通的企业之间的合作纠纷,不属于ICSID的管辖范围。
受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的投资争端也日益增多。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ICSID已经登记在案的案件有549件。其中,2015年度登记案件数量为52件,比2014年增长了30%,创年度案件数量历史新高。就发案区域而言,东欧、中亚地区占全部案件的33%,其次依次是西欧、撒哈拉以南非洲、东南亚、中美洲加勒比地区和南美洲[i]。
二、到ICSID申请仲裁的条件
ICSID公约第25条规定:ICSID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政府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且该项争端经双方书面同意将争端提交ICSID管辖。由此可见,一项投资争端如果提交到ICSID仲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争端当事人是ICSID公约的缔约国政府和另一缔约国国民;(2)争端是直接因为投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争端;(3)争端当事人书面同意将争端提交ICSID。
(一)争端当事人是ICSID公约的缔约国政府和另一缔约国国民
1、缔约国政府
ICSID公约自1966年开放签字以来,得到了很多国家的支持。截止到目前,已经有152个国家批准加入《公约》,成员遍布亚洲、欧洲、北美、南美和非洲的大部分国家。根据《公约》的要求,《公约》的成员国对ICSID的仲裁裁决应予以承认和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巴西、印度、南非和墨西哥目前尚未加入《公约》;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在2009年退出了该《公约》,委内瑞拉在2012年退出了该《公约》。
中国在1992年加入《公约》。在批准文件中,中国指出“中国仅考虑把由征收和国有化产生的有关补偿的争议提交ICSID管辖”。截止到目前,我国政府在2起案件中被列为被申请人[ii]。
2、另一缔约国国民
从ICSID受理的案件来看,争端当事人“另一缔约国国民”通常是具有另一缔约国国籍的法人。即使该法人为其本国的国有企业,只要其活动是商业性质的,也将其视为适格的争端当事人。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能否对东道国提起ICSID仲裁呢?从ICSID实践来看,有相当部分的案例的申请人与东道国为同一国籍。如2009年的Carnegie矿业(冈比亚)公司诉冈比亚共和国案中,申请人Carnegie矿业公司即是一家注册在冈比亚的外资企业。在ICSID看来,即使申请人是在东道国境内的企业,但如果该申请人被东道国境外的投资者有效控制[iii],那么ICSID对该申请人与东道国政府的投资争端也具有管辖权。
(二)争端是直接因投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从ICSID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ICSID对“投资”持广义态度,既涉及基础设施、自然资源、工业农业等传统投资方式,也涉及劳务提供、技术转让、金融服务等新型领域。从ICSID公布的数据来看,投资者与东道国在电力和能源领域的争端最多,占到全部案件的42%;其次依次是石油天然气、采矿和交通运输。
争端必须是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与否及其范围,或者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从实践来看,ICSID受理的法律争端种类有:东道国违反其与投资者签署的投资协议、东道国单方取消对投资者的许可、东道国违反投资协议大幅度提高税收、东道国对投资者资产实行征收或者国有化、东道国违反其对投资者负有的保护义务等。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国家在批准《公约》时做了相应的保留,即将其与境外投资者之间特定的投资争端提交ICSID。比如,我国只考虑将征收和国有化因其的补偿争议提交ICSID;沙特要求任何与石油和主权行为有关的投资争端不提交ICSID;牙买加也通知ICSID,直接产生于矿产和其他自然资源投资的争端不受ICSID管辖。
(三)争端提交ICSID需当事人同意
ICSID对案件的管辖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公约》第26条规定,如当事人同意根据《公约》仲裁,则视为当事人排除了其他救济方式。缔约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东道国境内的救济方式作为自己同意将争议提交ICSID的条件。同时,《公约》要求,缔约国对于本国投资者和另一缔约国根据《公约》已经提交给ICSID的案件,不得采取外交保护措施或者提出国际要求,除非另一缔约国没有履行仲裁裁决。
从ICSID受理的案件来看,当事人同意的形式主要有:
(1)两个缔约国在其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BIT)中约定将一国投资者与另一国政府的投资争端提交ICSID,比如中国与比利时王国2005年签署的投资保护促进协定。根据ICSID公布的统计数据,2015年度登记的案件中,有46%的立案依据为双边投资协定。
(2)投资贸易多边协定。比如1998年生效的《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Treaty)内容覆盖投资保护、能源贸易和运输保护、能源效率及争端解决等部分,已经成为很多投资者将争端诉诸ICSID的重要依据。根据ICSID公布的统计数据,2015年度登记的案件中,33%的案件是依据《能源宪章条约》提起。
(3)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签署的投资协议。双方可以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将因投资产生的争端提交ICSID解决。
(4)东道国国内有关外资利用的法律。部分东道国的国内立法中会涉及到外资利用以及投资争端解决的问题,这也可视为东道国政府同意将争端提交ICSID解决的一种形式。
(5)区域性的多边协定。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Free Trade Agreement)。
附图:2015年度ICSID案件登记依据
注:数据来源于ICSID2015年度报告
三、ICSID仲裁程序概述
1、提出仲裁申请
ICSID仲裁程序由当事人以书面仲裁申请(Request forArbitration)的形式启动。仲裁申请中应列明争议相关的基本事实和法律问题。除非仲裁申请明显超越ICSID管辖范围,ICSID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均应自申请之日起21日内予以登记。
2、仲裁庭的组建
ICSID仲裁规则允许争端双方灵活确定仲裁员人数和仲裁员指定的方式。如果在案件登记时当事人对仲裁员人数及指定方式尚未达成一致的,则当事人可以在案件登记后60天内就仲裁员人数和指定方式进行协商;协商未果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秘书长根据《公约》组成仲裁庭。
通常情况下,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争端双方各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争端双方协议指定,或者由双方已指定的2名仲裁员协议指定。当事人可以请求ICSID协助指定仲裁员。在2015年,ICSID应当事人要求,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为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协助指定了仲裁员。
3、案件审理
一旦仲裁庭组成完毕,仲裁程序正式开始。仲裁庭成立后60天内(或当事人认可的期限内)首先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后续的审理程序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书面审理程序(writtenprocedure)和开庭审理程序(in-personhearings)。
(1)书面审理
书面审理程序指当事人在仲裁庭指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交如下材料,供仲裁庭审阅:
1)申请人意见书(Memorial);
意见书应包括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对适用法律的援引和相关附件。
2)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书(Counter-memorial);
3)必要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辩意见的回复(Reply);
4)被申请人的二次答辩意见书(Rejoinder)。
答辩意见书、回复和二次答辩意见书应包括对对方当事人陈述事实的认可或者反驳,对相关适用法律的意见和相关附件等。
(2)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指由仲裁庭听取争端各方当事人、代理人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询问当事人。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仲裁庭可以邀请专家证人出庭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
4、裁决
在审理程序终结后120天之内(特殊情形下可延长60天),仲裁庭应当起草仲裁裁决。
从2015年仲裁案件的结案情况来看,大部分仲裁案件的用时期限为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39个月。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救济
ICSID做出的仲裁裁决对争端各方具有最终约束力。除ICSID公约规定的救济途径外,任何一方不得就仲裁裁决提出上诉或者诉诸其他司法救济。
仲裁裁决做出后,ICSID公约提供了如下几种事后救济途径:
1、裁决解释(Interpretation)
如当事人对裁决内容有不清楚之处,可以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裁决内容进行解释。
2、裁决修正(Revision)
如发现影响裁决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且该新事实或证据并非当事人过失遗漏,当事人可以申请对仲裁裁决进行修正。
裁决修正的申请应当在申请人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后90天内提出,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裁决做出后3年。
3、裁决撤销(Annulment)
如仲裁或者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仲裁庭组成不当;
(2)仲裁庭明显超出了其仲裁权限;
(3)仲裁庭成员存在腐败行为;
(4)仲裁活动严重违反仲裁规则;
(5)仲裁裁决未论述其裁决理由。
对于第(1)、(2)、(4)、(5)项情形,当事人应当在裁决做出后120天内提出撤销申请;对于第(3)项情形,当事人应当在发现腐败行为后120天内提出撤销申请,且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裁决做出后3年。
截止到2015年底,ICSID共做出裁决470余份,只有6起裁决被完全撤销,7起裁决被部分撤销。
五、结语
由于近年来国际经济形势恶化,很多国家对利用外资的态度有所转变,也导致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日益增多。中国的企业投资者也开始利用ICSID来解决投资争端、维护自己的投资利益。尽管ICSID通过判例不断扩大其管辖范围,但中国企业在申请ICSID仲裁时,还是应该谨慎对待争端解决的管辖权问题。
首先,申请人应明确争端仲裁的依据,是适用双边投资协定、区域条约还是投资协议;明确每种仲裁依据的适用条件。
其次,发生争端时,要严格按照双边投资协定等争端解决文件规定程序处理,在沟通形式(如书面通知)和磋商期限方面,满足争端解决文件的要求,防止因沟通环节的程序问题而被ICSID拒之门外。
第三,审慎选择仲裁员。仲根据ICSID公布的数据,仲裁员当中有48%是西欧国家国籍,21%来自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南美洲和东南亚籍仲裁员约各占10%。选择仲裁员之前,应充分了解该仲裁员在相关问题方面的态度,这一点可以通过查找该仲裁员之前的案例了解;同时,要考虑该仲裁员对东道国政府政策和投资环境的了解程度。
第四,严格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及时提交材料和意见。
注释:
[i]数据来自ICSID2015年度报告。
[ii]针对我国政府的2起ICSID仲裁案件分别是2011年马来西亚Ekran Berhad公司土地收回仲裁案和2014年韩国Ansung Housing公司房地产开发仲裁案。
[iii] 根据利比亚Eastern Timber公司诉利比亚政府案,境外公司对境内企业的控制不仅限于持股比例,还应考虑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等因素。
参考资料:
1、ICSID官网https://icsid.worldbank.org/apps/ICSIDWEB/Pages/default.aspx;
2、ICSID公约;
3、ICSID2015年年度报告;
4、http://www.sinosure.com.cn/sinosure/cpyfw/tzbx/zcfg/zdjd/54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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