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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OA)贸易中所有权保留条款的重要性

唐怡 贸促商法 2019-04-12


导读

赊销(即Open Account,OA),是国际贸易付款方式之一。买卖双方约定,货物输出后,由卖方(出口商)将单据直接寄至买方(进口商),等约定付款期限到期后再向进口商收款。对于出口商而言,与托收、信用证等付款方式相比,赊销的方式无银行信用担保,完全以买方的商业信用为基础,风险最大。因此在赊销贸易中,卖方更应重视风险防控,以免“财货两空”。


风险防控的有效措施之一,即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Retention of Title)。所有权保留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在欧盟、美国、中国等多个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中均有所体现。例如,1976年,英国高等法院就Aluminium Industrie Vaassen BV v.Romalpa Aluminium Ltd [1976] 1 WLR (WEEKL Y LAW REPORTS)676 案做出判决,所有权保留制度被正式纳入英国法律,而该制度也通常被称作罗马尔帕条款(Romalpa Clause);美国《统一商法典》§2-401条规定: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物所有权的保留,受第9条(担保交易)相关规定约束;我国《合同法》第134 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在买方违约,甚至破产的情况下,买卖合同中是否有所有权条款,对卖方权益的影响是根本性的,从以下一则案例可以看出: 

2009年,德国某纺织品生产企业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其债权人位于中国,采用赊销方式进行贸易的有7家,其中1家贸易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2010年底,该企业最终的清算方案中,6家未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企业,仅能获偿原债权3%,即损失97%;而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中国企业,由于货物所有权还属于卖方,可转卖该标的物,最终在德国破产清算管理人的协助下以原合同价款转卖了标的物,扣除相关费用最终获偿90%。 

发生上述差异的原因就在于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意义在于:1. 按照适用法律,如买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未完成约定条件的,卖方可在一定条件下行使取回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2. 按照适用法律,取回权行使的标的可不仅包括原货物,还包括买方将货物转卖后的价款;3. 如果适用法律不承认取回权,则该债权也可能作为担保债权(如美国《商法典》)。 

在国际市场较为低迷,出口条件尚不乐观的情况下,很多企业为了订单接收赊销付款方式。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在此提醒企业注意,赊销贸易需注重合同签署,并合理利用所有权保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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