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申请执行人死亡 徐州睢宁法院裁定变更遗产管理人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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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近日,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变更遗产管理人为申请执行人。该案为睢宁县人民法院在民法典施行后首例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
赵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因病去世,因申请执行人死亡,睢宁法院依法裁定该执行案件中止执行。
此案的债权是赵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及两子一女,经过权衡考虑,四位继承人共同推选赵某某长子赵某甲担任遗产管理人。
赵某甲向睢宁法院书面申请变更其为此案的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恢复继续执行,执行法官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的妻子年事已高且文化水平有限,其三名子女除其长子赵某甲以外均有残疾行动不便,且三人都同意由赵某甲处理该笔债权。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执行法官依照新施行的《民法典》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变更遗产管理人赵某甲为申请执行人,案件得以继续执行。
法官说法
继承无小事,事关很多人的切身利益,也是当前社会中易于爆发的矛盾点与冲突点,因继承产生的纠纷是众多家庭不和睦的导火索。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从1985年起施行的继承法将退出历史舞台。此次《民法典》中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是完善我国继承制度的重大创新和亮点。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国继承法立法体系,是贯彻法律公平、自由、效益、秩序价值的表现,有助于保持遗产的安全和完整、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平等保护继承关系中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并保障交易安全。因此,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求,并且在保障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实现上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民法典》第1145条至第1149条,在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民事责任和报酬五个方面,构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框架。而本案中,遗产管理人产生,是由全体继承人推选出来的,这符合《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赵某甲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是因为《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有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案中变更遗产管理人赵某甲为申请执行人,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使案件的执行得以继续,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更好地开展执行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指引,更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的弘扬。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载声明
(本文来源:睢宁县人民法院,转载自“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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