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 谈谈如何对待爱与不爱--浅谈分居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和夫妻财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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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离婚的名人有点儿多。
比尔·盖茨和梅琳达、佟丽娅和陈思诚、赵丽颖与冯绍峰……当吃瓜群众们摆好小板凳准备看戏的时候,演出却戛然而止了——没有撕逼大战,只有彼此祝福。
和过去不少名人离婚时的鸡飞狗跳相比,我们发现,现在的名人都展示出了冷静、克制和理性。
公众身份使他们不得不谨言慎行。但事实上,不论是名人还是普通人,都应当尽力在爱情终结时保持理性。
因为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这种理性不仅能保护自己,更可以保护子女。对自己来说,只有理性分手,才能获得内心的安宁和继续前行的力量。对子女而言,他们的精神状态很大程度上不取决于父母是否离婚,而是取决于父母离婚时是否和平友好,离婚后能否做到相互不诋毁、不冷战,能否让子女感到自己依然被父母温柔地爱着。
此外,对于企业经营者的家庭而言,理性离婚还可以起到稳定股价和稳定经营的效果。例如,盖茨夫妇提出离婚当日,微软股票收盘时跌幅仅为0.13%。
那么,如何实现理性离婚呢?
分居协议(separation contract)
比尔·盖茨和梅琳达首先为大家指了一条路。
从5月3日梅琳达向法院提交的离婚申请来看,梅琳达请求法院在分居协议规定的分居期终止当天判决离婚生效,财产也按照分居协议分配。由于美国华盛顿州有90天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分居协议上的分居终止时间,很可能在冷静期后。
从我国法律的角度来讲,如果夫妻双方不愿再共同生活,无论是否提出离婚,均可使用分居协议。
分居协议的适用场景可以包括:
有离婚意向但尚未提出离婚;离婚冷静期期间;诉讼离婚前后等。
对于已经决定提出离婚的夫妻,分居协议可以和离婚协议结合使用,以便约定双方在离婚登记完成前或离婚判决作出前的权利义务。
分居协议中可以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双方分居的原因、时间、分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财产、债务、家事代理权和子女的安排等等。
分居协议的作用在于:
1. 帮助双方冷静
冷静的情绪可以帮助双方谨慎考虑离婚决定。尤其是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分居可以更好地评估离婚对子女的影响。
2. 妥善处理财产和抚养权等
分居期间,离婚程序相对不再迫切,双方可以更为理性地协商处理财产、债务、家事代理权、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事宜。
3. 确认分居状态
按照《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司法实践中,主张分居满两年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分居协议中确定分居状态、约定分居原因、起止时间,可以大幅降低在诉讼中证明分居满两年之事实的困难。
4. 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庇护
空间的分离有助于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
需注意,分居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和知情的第三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外,如果存在住房困难,夫妻双方无法实现彻底分居,在同一住所内分居亦无不可,不过必须在分居协议中予以明确,以防争议。此种同一屋檐下的分居在房价高企的香港有较多实践,大陆法院一般不会直接认定此种分居,因此需要分居协议等证据进行充分地佐证。
上述分居协议主要适用于婚姻危机产生后,对于尚未产生婚姻危机的伴侣,则可考虑使用婚前财产协议或夫妻财产协议预防风险。
婚前财产协议或夫妻财产协议
即将结婚的情侣和已婚夫妻可以采用婚前财产协议或夫妻财产协议来防止未来婚姻危机发生时的纠纷。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同样,这类财产约定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要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的规定。
签订这类财产协议时应注意:
1.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协议极易产生争议,因此应采书面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公证并非夫妻财产协议的生效要件,但如为协议办理公证,会提升协议的证明力。只是在进行协议变更时也要注意进行公证。
2. 协议内容应尽量准确、具体
协议约定的内容可以涵盖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此外,协议也可对债务和家庭支出方式等做出约定。
在没有专业人士帮助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往往存在各种法律漏洞或风险,因此建议由律师起草协议或向律师咨询,以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协议无争议、无漏洞。
3. 需要物权登记的,应尽快办理登记
例如,把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时,应当尽早到房管部门“加名”。因为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赠与可以被赠与人任意撤销,而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则只有在法定事由发生时方可撤销。
对于因房屋抵押等原因而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财产,可以通过对财产协议或赠与合同进行公证来处理。
有的人可能会在协议中加入忠诚协议的内容,即如果有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离婚,那么应当支付另一方违约金、赔偿金或者其他形式补偿的协议。忠诚协议在法律上未予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态度亦有不同,有的认为无效,有的认为在一定情况下有效。
如果一定要在协议中加入有关忠诚的内容,则应当注意:
1.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2.避免在协议中约定限制人身权利的内容
一方不得在协议中限制另一方再婚、探望子女的权利等。
3. 可以将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条款设计为类似于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的条款
此种方式在发生争议时更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4. 避免协议显失公平
例如,避免使用“净身出户”这样的字眼,因为显失公平的条款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可。其他可能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财产约定,同样会被认为是显失公平,从而导致条款无效。在这些情况下,离婚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酌情处理。
这些协议与其他合同一样,其生效需符合法定的要件:
1. 签订协议的双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不具有签订此类协议行为能力的人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2. 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即协议中的约定应当来自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如果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形,那么就属于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则该协议是可撤销的。享有撤销权的是受损害的一方,受损方需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并且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在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不真实。
3. 不具有其他致使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会导致协议的无效或部分无效。
本文提到的几种协议,分居协议适用于婚姻已经产生危机的情况,婚前财产协议适用于危机尚未发生的情况,夫妻财产协议可适用于所有已婚人士。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不愿签订这类协议,认为有损感情,或者太麻烦。但如果双方都敢于承认生活的不确定性,愿意采用理性的态度预防婚姻风险,那么签订这类协议则是一种低成本预防高风险的高性价比措施。如文章开头所说,理性地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是在保护财产、保护自己,更是在保护子女、保护企业。
希望本期介绍的三种协议能够提醒、帮助正在相爱或曾经相爱的人们提前做好财产规划,防患于未然,不要让金钱考验爱情,要借助法律让原本纯粹的爱情更加纯粹。
葛向孜 律师
法学博士
业务领域: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家事、保险、金融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
葛向孜博士具有家事法和金融法复合背景,同时从事家族财富管理、金融法、保险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原外资公司人寿保险代理人,并曾在金融机构从事企业合规及境内外发行上市业务,具有银行、证券、保险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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