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制度系列之—:从我国目前遗产管理的乱象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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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制度
2021年1月1日影响每一位公民日常生活的《民法典》正式开始实施。遗产管理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哪些情况下应用,如何应用,管理人有哪些职责、国外遗产管理人制度借鉴等,是我们在《民法典》实施以来许多客户关心和遇到的问题。为此,我们将推出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
本次关于遗产管理制度系列文章作者周琳,曾在北京某法院从事继承案件审判工作多年,处理过大量遗产继承案件,并参与过遗产管理人制度立法调研课题,对过程中的复杂、疑难继承案件及遗产管理人在实践中的应用有着深刻的理解和研究,将从我国目前遗产管理过程中的乱象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必要性、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现实基础、域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亮点、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责任等多个方面详细分析遗产管理人制度。
从我国目前遗产管理的乱象
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必要性
——以侯耀文遗产案说开来
随着多年经济的发展,我国家庭财富的数量和种类都在逐步增加,已经从过去以现金和家畜为主要财产发展到不动产、股权、虚拟财产等多种财产并存。据报道我国家庭人均财产已超过二十万元。
生老病死是自然法则,也是每个人必经的历程,当人生故后,生前所拥有的财产可以通过法定方式由死者转移给生者,这就是遗产继承制度。正如前述,当遗产的形态多样、数额大的时候,遗产分配便成为亲情、道德、人性和制度的考验,实践中也从未中断过诸多遗产之争。
2007年,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突然去世,留下大额遗产。侯耀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系其两个女儿。侯耀文的两个女儿以其伯父侯耀华等人侵占遗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侯耀华等人返还遗产。同时,侯耀文生前购买房屋曾向银行贷款,侯耀文去世后,贷款银行将侯耀文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债务。这几个案件最终均以和解结案,但却反映出在遗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时,遗产管理存在很大的问题。实践中,《民法典》实施之前因没有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乱象丛生:
遗产管理乱象一
权利人不能及时知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故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是继承中最为重要的事件,此时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人可以依据协议主张权利,有遗嘱的继承人和接受遗赠的权利人可以依据遗嘱和遗赠主张权利,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据自己的身份主张继承份额等等。
现实中,因地域、联络方式等种种原因,权利人往往不能及时了解被继承人的生存情况,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或其他知晓情况的个人或组织不了解需要告知的对象,有的甚至不愿将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及时告知权利人,导致各权利人无法及时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
遗产管理乱象二
遗产不能及时清理和保存
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遗产的形式已不仅仅限于存款和家畜,而是包括不动产、知识产权、虚拟财产等多种遗产形式。继承开始后,需要及时固定并妥善保存遗产,才能更好的保护各权利人的利益。
现实中,遗产的实际管理人由于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欠缺,往往不能及时对遗产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造成遗漏遗产。同时,遗产的实际管理人对于一些不易于保存或者极易灭失的遗产,也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处理,造成遗产毁坏或者灭失。还有一些极端现象,在遗产价值不高或继承人就继承份额争议较大时,各继承人对保管遗产互相推诿,甚至在遗产本身对他人造成侵害时(如作为遗产的房屋漏水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不能及时履行修复及赔偿义务。上述情况均对各权利人的权利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遗产管理乱象三
遗产有被转移和被侵占的风险
在遗产分割前,负有遗产管理义务的人或遗产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保管遗产,不得私自转移、侵占遗产。
现实中,遗产的实际控制人往往利用其管理遗产的便利条件转移、侵占遗产。主要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将属于遗产的货币、首饰等动产据为己有。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有继承人提出要继承的遗产包括现金、首饰等被某个继承人侵占,但又无法举证证明,从而导致败诉。第二,擅自使用属于遗产的不动产或其他动产,如占有使用不动产、将不动产出租、擅自使用汽车等。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继承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违法占有人主张使用费等案件发生,但是法院考虑到使用费系被继承人死亡后才产生,并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有的不会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且对于使用费数额、期限等举证难度较大,故很难获得很大的保护。
遗产管理乱象四
被继承人的债权难以及时追讨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到期债权属于遗产权利,可以予以继承。
但是,向债务人追偿债务系全体被继承人的权利,属必要共同诉讼,需要所有继承人一起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现实中,在某些继承人下落不明或某些继承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往往不能及时追回到期债权,损害各权利人权益。
遗产管理乱象五
被继承人对外所负债务难以及时被追回
《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遗产继承时实行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只限于在所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有清偿义务,对超过所继承遗产价值总额的债务,无清偿义务和责任。
现实中,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并不熟悉,亦无法一致确认债务是否存在,而债权人在起诉时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去证明多个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导致债权实现难度加大。同时,一些继承人为逃避责任,利用限定继承原则,恶意表示放弃继承,导致债权人在对被继承人债务进行追偿时难以实际执行。
遗产管理乱象六
无人继承遗产长期无人管理
《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同时也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现实中,虽然法律规定对一些无人继承遗产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但碍于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的限制,这些部门往往不知晓如何进行遗产管理,从而导致遗产长期无人管理而损坏或损毁。
“
综上,自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前的这一“真空时段”,由于遗产处于分散不集中的状态且最终权利归属未定,产生了上述一系列的问题,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有效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也是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价值、意义和必要性的体现。
《民法典》实施后,因时间较短、缺乏一定的操作规程和细则,缺乏更多专业人员的探索研究,尚有诸多问题需要厘清和明晰,也需要实践的验证。
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遗产进行妥善保存、管理与分配的人。那么我国的遗产管理人应当由谁担任,具体应当如何履行职责,如何承担责任,笔者将在后面的的文章中再进行详细的分析。
周琳 顾问
浩天律师事务所顾问
业务领域:财富规划,婚姻家事,继承与遗产管理
教育背景:中国人民大学
周琳于2007年毕业后进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在家事案件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的审判实务经验,曾主审或参与审理过著名歌手臧天朔遗产继承案、著名企业家李国庆离婚案等多个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曾在《人民政协报》、《北京日报》、《北京审判》等多家媒体刊登文章,2022年2月加入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有着丰富的理论功底及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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