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线说法 | 干扰防疫可能构成犯罪的几种行为
目前,广州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做好防疫工作,甚至主动投入到抗疫基层工作中去,为疫情防控出一份力,发一份热,涌现了许多感人事迹。但也有少数群众拒不如实健康上报、拒不配合抗疫管理,严重妨碍疫情管控,对其他居民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基于此,笔者就此从刑事犯罪角度,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重点的几项疫情防控法律问题进行解说:
防疫期间,我国境内的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有义务遵守有关防疫措施,对违反相应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有健全的法律、法规规定,例如《刑法》《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一些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广州市及时出台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授权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报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发烧感冒症状的病人,由于并不是确诊、疑似病人,仍应当配合防疫人员工作,接受治疗、隔离观察。若拒不配合防疫工作,进入公共场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若只是出现发烧、感冒症状,在不确定是否感染新冠的情况下,出于对自己负责,对家人朋友负责,仍应当前往医院进行诊治,遵从防疫工作安排。
佩戴口罩、测体温、出示健康码、核酸检测,是当前疫情防控的重要措施,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拒绝配合防疫机构、人员的工作,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防疫公务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向医护人员吐口水甚至撕扯防护服,如果造成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谎报疫情,编造、传播虚假疫情谣言的,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A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作者简介
袁德律师,广信君达合伙人,执业20年来,主要从事刑事犯罪理论研究和刑事犯罪辩护工作,经办过多起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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