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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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24 | 广信君达新年献词

岁序更替,华章日新。在跨入2024年的美好时刻,广信君达党委和事务所,向广大客户、全所员工、各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致以衷心的感谢和美好的新年祝福!过去的一年,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团结拼搏,战胜了来自国内外的重重困难,取得殊为不易的发展成绩。2023年8月1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一段被阻断的铁路线上,人们在抢修轨道。
1月1日 上午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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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广信君达律师深入军营开展法律知识宣讲活动,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

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孙俊杰律师团队应武警广东总队驻东莞某部邀请,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进行专题法治宣讲和现场法律咨询,受到部队官兵一致好评。活动过程中,孙俊杰律师利用丰富生动的案例讲解,聚焦军人最关切的法律问题,展开深入浅出的授课,并对参会官兵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切实提高了部队官兵法治素养和风险防范能力,一千余名武警官兵认真听讲,大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本次普法活动贯彻了新时代强军思想和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是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依法治军做出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部队法治宣传教育,获得了部队官兵的高度赞许。广信君达及律师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能力,为新时代双拥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孙俊杰律师团队长期以来全力支持国防事业,利用法律专长服务部队单位,通过担任部队常年法律顾问、公益普法送法进军营等不同方式,先后为空军南京局广州某部、空军南部战区广州某部、海军南部战区番禺某部、武警广州边防指挥学校、武警广东总队东莞某部等部队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在官兵及军属维权、军队权益保护、军地争议解决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律师简介孙俊杰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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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 王伟浩律师晋升为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

近日,经过个人申请、述职、事务所审核、公示、审议及主管部门审批等程序,王伟浩律师正式晋升为本所高级合伙人。王伟浩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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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 梁沐周律师晋升为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

梁沐周律师于2018年加入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在党建工作、业务开拓、慈善公益等方面表现突出,经过个人申请、述职、事务所审核、公示、审议及主管部门审批等程序,于近日正式晋升为本所高级合伙人。1梁沐周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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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广信君达助力广州南沙开建集团发行2023年首期公司债券

2023年4月,在各方的大力支持下,广州南沙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南沙开建集团”)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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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 广信君达合伙人朱滔、咸芳应邀为广州市建筑集团及下属企业开展民法典担保制度实务专题讲座

2023年3月14日,受广州市建筑集团邀请,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滔律师、咸芳律师为广州市建筑集团及下属各企业开展民法典之担保制度实务讲座。讲座在广州市建筑集团教育中心举办,近百人与会。本次讲座以讲解民法典视野下担保制度实务为主题,从我国担保制度发展沿革、担保合同的类型和特征、担保合同主要纠纷类型及保理业务实务问题四个方面展开阐述,结合典型案例,较为全面地讲解了民法典时代下,担保制度的新发展和实务要点。讲座结束后,咸芳律师为与会学员答疑解惑,现场互动气氛活跃、热烈;朱滔律师与集团培训中心领导、部分公司法务干部进行了交流,以期共促集团企业高质量发展。本次讲座,旨在进一步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让集团员工更全面、准确地掌握民法典下担保制度精神,提升运用专业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讲座获得与会学员及集团领导的一致好评,大家均表示讲座内容充实、干货满满、获益良多。未来,广信君达律师将继续秉持“效率、信任、责任”的核心理念,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护航。律师简介朱滔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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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 广信君达6位律师晋升合伙人

经过个人申请、述职、事务所审核、公示、审议,主管部门审批等程序,近日,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陈菁菁律师晋升为本所二级合伙人,张灵、杨春杰、罗国蔚、王子文、孙新星律师晋升为本所三级合伙人。广信君达始终秉持兼容并包、积极进取的精神,尊重和关怀人才,重视青年律师的成长,发挥平台优势帮助律师实现更高价值。此次晋升的律师均积累了多年的实务经验,在各自的团队里担负着重要职责,期待新晋合伙人在广信君达平台上继续锐意进取,秉持“效率、信任、责任”的核心理念,助力律所在专业领域进一步纵横开拓,为客户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律师简介陈菁菁执业证号:14401201411054765专注领域: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房地产及投资并购法律事务、劳动争议处理从事法律工作23年,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和民商事诉讼经验,擅长处理房地产开发、投资并购、大型商业租赁、酒店和高尔夫球会经营、物业管理等法律事务和案件。现任广州市总工会入库律师,现任首届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琶洲站)调解员、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员、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律协破产清算委员会委员、广州大学法学研究会理事、德洋恩普为老公益促进会理事。热心公益,长年为广州市总工会、老年人公益团体提供法律帮助张灵执业证号:14401201611691815专注领域:涉外法律事务、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顾问、企业设立及破产清算日本庆应义塾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广州市律协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及广州市第一批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曾先后为上百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并作为对日投资产业专家业务顾问,为数十家国内知名企业提供对日投资法律服务杨春杰执业证号:14401201810019650专注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公司治理、企业法律顾问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民主同盟盟员,参与办理大量诉讼仲裁案件,并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括广州市体育局、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华南有限公司、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曾代理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列入《湾区睇法》普法栏目罗国蔚执业证号:14401201610935190专注领域:政府行政决策、国有企业合规、企业民商事法律服务及资产管理、房地产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专业调解员、导师,中国致公党广州市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参加法律工作十余年,曾为广州城市管理局、新丰农村商业银行等,以及延长壳牌(广东)石油有限公司、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等500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王子文执业证号:14401201511529463专注领域:企业法律服务、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数字经济产业法律服务、投融资法律服务现为广东省律协首届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广东省律协首届数字经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纺织协会常务理事,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广东省法学会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广州市红十字会法律志愿服务队成员等,擅长运用综合方法帮助客户解决法律问题,提前防控,降低经营风险孙新星执业证号:14401201410064811专注领域:民商事诉讼、政府/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股权投融资等非诉事项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曾任或现任政府部门及企业的法律顾问。现担任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协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广州市律协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普法办公室“军地志愿者”普法宣讲团成员、广东省结核病控制中心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整理/排版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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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2022年勇毅坚守的你们

日升月恒,昭昭之宇。2023新年钟声即将响起,每一个辞旧迎新的时刻,都让人心潮澎湃。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党委及事务所,在此向关心支持广信君达发展的各级领导、广大客户和各界朋友致以最衷心的感谢!向全体律师员工及家属致以最诚挚的新年问候!2022年,我们稳中求进,感谢大家的初心与坚守,推动律所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在新的大考中交出广信君达答卷。我们守望相助,感谢大家的担当与奉献,将法律人的温度传递到千家万户,为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广信君达力量。我们薪火相传,感谢大家的信任与肯定,在事务所成立30周年之际顺利完成管理交接,在新时代“赶考”路上开启广信君达新征程……大家忙碌了一整年,付出了,奉献了,也收获了。每一个拼搏的日子都闪闪发光,每一段难忘的记忆都温润人心。这一年听党号召,服务大局我们迎来了党的二十大。党委多维度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持续开展党建品牌项目,获批成立广州市首家律所团委,以崭新姿态喜迎党的二十大召开。党委与事务所通过举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交流研讨等活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广东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等学习会,邀请宋儒亮等作“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辅导报告,举办“传承红色基因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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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2021齐奋进 2022再出发

时光荏苒,白驹过隙。2021年的岁月已流入幔帐,很快,新年第一缕阳光照亮了苍穹,我们迎来崭新的2022。过去一年,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艰难和挑战重重,在党和国家的带领下,我国如期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十四五”实现良好开局,百年大党风华正茂……涓滴细流,都朝大海奔涌;点点星光,汇成浩瀚星河;每个人迈出的一小步,汇成国家发展的一大步。百年的梦想和征程,也成为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前行的初心和使命。奋进2021全新姿态破浪前行去年外部环境错综复杂,国内经济面临挑战,法律服务业与经济发展脉搏同频。在此环境下,广信君达逆风前行,律师规模持续壮大,业务发展稳步向好,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我们积极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参与营商环境优化、助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护航企业“走出去”……如担任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协助广州市命名首批法治示范镇;助力发行全国首批、规模最大、粤港澳大湾区首笔碳中和债;帮助广东省政府首次在境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助力广佛肇高速公路全线建成通车;为珠海市重点民生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中标国内首个外国政府贷款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等。广信君达及律师组织、举办、参加了多场专业活动,充分发挥优势,结合丰富的实务经验,与各行各业同仁积极交流,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更多律师智慧。致敬2021忠诚之心献礼百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广信君达党委与事务所将党史学习教育和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紧密结合,深入推进政治教育、执业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确保全体律师坚定理想信念。以“线上+线下”“室内课堂”“室外课堂”等形式,开展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党史学习教育动员会、书记讲党课、“两优一先”表彰大会、主题观影、朗诵比赛、歌咏比赛等形式丰富的党史学习活动;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化红联共建、法律智库进楼宇、法治领创、百所兴百村工作机制,与罗平镇塘屋村党总支、天河区第五联合党支部等结对共建,促进党建和业务发展“双丰收”;打造“党建+”品牌项目,在广州空港中心法律服务站成立临时党支部。广信君达凭借扎实的党建工作,获广东省先进基层党组织、全省“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广州市“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等殊荣,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律所高质量发展。点击视频,查看精彩内容匠心2021奋斗不止蓄势积能广信君达的专业赢得广大客户和主管部门的认可,获得多项荣誉,包括被广州市政府评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入选2021“中国律所品牌价值100强”榜单第七名、《2021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公司/商事”领域东部沿海(广东)和《亚洲法律杂志》(Asian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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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 | 广信君达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扩大会议专题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2021年11月29日,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2021年第四次(扩大)会议,专题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律师行业专项治理,立足律所工作实际,研究讨论贯彻落实举措。广信君达党委书记章勋主持会议,律所主任王晓华,管委会主任苏东海,党委委员黄福轩、谢捷、何雁飞、张成勇,各党支部委员等参加会议。会议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的说明。章勋同志在领学中概括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的重大成果,着重围绕深刻把握“两个确立”“三个需要”“五大历史意义”“十个坚持”“十三个方面”等内容进行深入阐释,同时传达了市律师行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精神。会议认为,在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历史时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全面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对推动全党进一步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伟大胜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和重要讲话,总结了中央政治局一年来的工作,科学回答了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战略性重大问题,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为我们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争取更大荣光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大家一致表示,要坚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部署要求,认真抓好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会议安排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发言人党委委员谢捷、何雁飞作主题发言。谢捷同志梳理了党领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表示一百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通过持续探索、不断改革推进法治建设,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已成为我们党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光辉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她谈到,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为法治工作者,要学懂弄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更深层面地参与法治中国建设,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等方面有所作为,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微薄之力。党委委员谢捷同志党委委员何雁飞同志何雁飞同志分享了近期学习动态及参加业务工作交流会的感受,表示通过深入学习《决议》,加深了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定位的认识与理解,不断思考如何赶考新时代、答好新考题。他表示,在新时代伟大社会变革中,要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于变局中开新局;要聚焦新业态新模式,寻找市场环境变化而产生的新的法律服务需求,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拓宽法律服务领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具创新性、更具个性化的法律服务;更重要的是坚持政治引领,确保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以良好的专业素养和高质量法律服务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与会人员结合事务所管理工作、律师业务发展、队伍建设等方面交流学习心得体会。王晓华主任简要总结律师行业专项治理阶段性工作,回顾近期律所发展态势及重点工作。他表示,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在走过百年光辉历程的重大时刻、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召开的一次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我所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为动力,从党的百年光辉历史中汲取砥砺奋进的精神力量,一以贯之做好事务所管理治理、战略发展等各项工作。全所律师特别是党员律师要讲政治、守规矩、作表率,不断磨炼和增强本领,争当业务上的“尖子”,积极投身律所各方面建设,高质量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积极谋划好明年发展思路,为律所开新局起好步谋新篇建言献策、贡献力量。苏东海同志谈到,全会通过的《决议》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党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宣言书、动员令。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律师是法治建设队伍重要一员,首先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投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牢牢把握好底线思维,把遵纪守法作为最重要最关键的人生基石;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要把个人的价值追求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紧紧连接在一起,坚守为民初心,践行法律服务宗旨,坚持人民律师为人民,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章勋同志作会议总结。他指出,《决议》是一篇光辉的马克思主义纲领性文献,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牢记初心使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是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同党的前两个历史决议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必将激励全党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争取更大荣光。《决议》概括了具有根本性和长远指导意义的十条历史经验,最首要的一条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他强调,我们要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定自觉地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用党的百年历史经验指导律所工作,进一步提高律所党建工作质量。一是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把学习全会精神摆在我们面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做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二是要掀起学习全会精神的热潮,带头学、深入学,各支部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持续抓好学习贯彻,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交流研讨、教育培训等方式,让学习培训覆盖到每名党员。特别是要把学习全会精神与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新一轮律师行业基层党建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律师行业专项治理结合起来,锚定目标、精准发力,攻坚克难、锐意进取。三是要找准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把党建工作融入律所管理与治理、业务发展及人民律师为人民、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等任务,增强律所党建工作的实效性,推动党建工作促进律所工作取得创新发展。下一步,广信君达党委将按照市律师行业党委的有关部署,持续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员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汲取党的百年奋斗历史智慧和力量,扎实开展各项工作,以更加饱满的精神、昂扬的斗志,助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展现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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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 广信君达张蓉律师应邀开展“《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与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的合规风险与防控”专题培训

2021年9月17日下午,为引导员工熟悉《民法典》与企业在管理方面的合规风险与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员工的法律素养,广州快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市快速交通”)举办“《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与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的合规风险与防控”专题培训。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蓉律师受邀出席并担任主讲嘉宾,市快速交通领导和员工参与了培训。市快速交通董军总经理参与讨论张蓉律师从《民法典》合同编的主要内容概况、重点内容解读、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的合规风险与防控三方面开展培训。首先张律师对合同编主要内容进行了概述,使企业员工对合同编的结构、合同订立的必备条款、合同的效力、可撤销的合同等内容有基本的了解。紧接着,张律师结合典型案例与诸多趣味小案例解读了合同编的8个重点及亮点,深入浅出地讲解引发企业员工的思考;从合同的调查、谈判、文本拟定、审核、签署、履行、结算、登记等环节出发,讲述在各环节中应注意的合规风险点;以买卖合同为例,结合国有企业的特点,对合同审查要点进行解析。讲座过程中,张蓉律师就培训内容与与会人员多次交流互动,现场气氛活跃,反响热烈,得到公司领导及员工的高度好评,充分展示了广信君达律师的专业风采。供稿/校对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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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 广信君达付丽莎律师应邀为东莞联通开展劳动人事培训

近日,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付丽莎律师应邀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简称“东莞联通”)开展“劳动关系疑难杂症处理实务”劳动人事培训。本次培训内容分为人事管理制度、业务合同两大板块。人事管理制度板块主要从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控、疫情防控期间劳资关系、薪酬制度管理及员工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业务合同板块则围绕合同签署、履行、违约规定、管理四个要点展开。付丽莎律师根据相关政策,结合其实务经验,进行了长达6小时的培训讲解。培训过程中,与会人员踊跃向付丽莎律师提出其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其中涵盖薪酬、社保、工伤、请假等情形,包括“员工病假期满后,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应以什么基数计算?”“营业员因个人原因滞留办公室却主张加班,如何处理?”“如因参与志愿活动患新冠肺炎,是否可能构成工伤?”等,付丽莎律师均进行专业解答,与会人员纷纷表示认可,现场讨论气氛热烈。本次培训获得与会人员一致好评,广信君达律师将继续为更多企业开展相关培训交流活动,协助企业构建发展战略所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强化企业内部工作及对外往来业务工作的合规性管理。供稿/校对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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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投资新加坡的实务与法律风险防范

Proprietorship);(2)普通合伙企业(Partnership);(3)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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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关于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评析(下)

在上期文章,笔者阐述了合同相对性的渊源,并对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作了系统性的汇总和法理分析,在本篇章中,笔者将侧重于该领域的法律评析,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以供读者参考。三、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的,即便合同无效,其工程价款条款和建设工期条款都可以参照适用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不具备建设工程资质或低于工程项目要求匹配资质的现象比较普遍,其法律后果必将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依照无效合同的法定处理方式,合同各方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然而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施工劳务成果都已物化到工程项目中,无法恢复或返还,唯有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是建设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之质量标准的工程项目,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不能实现合同初始目的,但不符合建筑法的行业管理要求,实际施工人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施工也可完成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以此实现合同目的,依照《民法典》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无效合同约定条款的价值取向与折价补偿的对价相对应,同时符合合同各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初的根本目的,这就为无效合同实现合同目的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履行提供了法律逻辑。2019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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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民事案件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概说

在民事审判实践领域,请求权基础理论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法官应用。2019年,判决中涉及请求权基础的案件已突破一万件。对于律师而言,培养请求权基础思维用处何在?一个完整的请求权基础分析过程是怎样的?本文将从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内涵、理论演绎和应用价值三个维度介绍请求权基础及其分析法,并通过原告、被告、法官和法学教育四个角度探讨请求权基础思维的作用。一、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理论内涵德国民法学界认为,请求权的产生以特定权利存在实体法依据为前提。因此,这种明确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1],即为请求权基础。自2003年起,我国法院的民事院判决中就有了请求权基础的身影。但即便近年来,请求权基础在诉讼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对请求权基础的内涵仍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以王泽鉴先生为代表的一批学者认为请求权基础等同于法律依据[2],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请求权基础应为“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请求权规范)以及法律行为”[3]。王利明先生则认为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4]。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地方法院将请求权基础理解为案由、诉讼类型、诉讼主张或法律关系等[5];最高人民法院则倾向于认为请求权基础约等于法律规范[6],将请求权基础的内涵由德国法的法律规范扩展为权利依据,如在裁判中肯定合同作为请求权基础[7]。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理论演绎由请求权基础理论衍生出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同样扎根于德国的法律体系。其核心的应用思路是在给定小前提(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对请求权基础的检索和分析锁定大前提(法律规范),从而运用司法三段论推导出合理的结论[8]。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具有典型的大陆法特色,在继受德国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过程中,我国的法学家和法官在德国请求权基础分析的实操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甚至延伸,使其更符合我国法律实践的实际需要。(一)德国的分析模式在德国模式中,请求权基础分析是一个验证假设的过程。具体流程如下[9]:在此体系下,面对一个案例,我们首先要提出“谁得以向谁基于何种请求权基础提起什么请求权”的问题,并依此假设请求权主体可以向相对人基于某请求权基础而享受某请求权。在检索请求权基础时要注意全面性,避免先入为主地认定一个请求权条款。确定请求权基础后方可进行请求权基础分析,寻找该请求权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款并进行法律解释,对照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要件,推理出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及时检索该请求权的消极构成要件。完成上述检索、分析、推理和归入的过程,才能证明最初提出的“请求权主体可以向相对人基于某请求权基础而享受某请求权”这一假设的成立与否。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本质上是一个“找法”的过程,围绕法律规范中的构成要件层层剖析、逐个检验,使我们得以顺畅地穿梭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中。(二)我国的具体应用在我国,关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具体应用程式有许多不同观点。本文将着重介绍具有代表性的三种应用方法,包括王利明先生提出的请求权基础分析八步骤、杨立新法官的“五步法”和邹碧华法官的“九步法”,并以一个简单的案例分析对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之实操作具体的演示,以供参考。1.王利明八步骤法王利明先生在德国的请求权分析思维的基础上总结出以下八个步骤:首先,应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进行案例分析方法论上的案件分流。若该案件为给付之诉,即可使用请求权分析法。请求权分析法最核心的步骤就是全面地检索请求权基础,先列举出特定案件可能涉及的请求权,再根据请求权的基础关系对可能适用的请求权依次进行进一步的检索,锁定请求权类型。通过上一步的检索和考察,筛选出与案件事实最密切相关、对权利恢复最切实有效的一个请求权,进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最后,将所涉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分解,恰当地进行法律解释。再基于上述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归纳整理进行涵摄,提取法律上的事实并将其归入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确认争议事实能否一一对应地符合构成要件,并相应地检索消极规范构成要件。除此之外,还要及时考察请求权的变动状态,并观察是否有请求权竞合与聚合的情形:若请求权所涉基础关系发生变动,则对于已成立的请求权也要进行重新观察;若在请求权检索中发现案件涉及多项请求权,就还需由当事人确定采取责任竞合还是责任聚合的方法。相较于德国传统的实操六步骤,王利明先生提出的八步骤法更具备发展性和全局观。在对请求权基础检索、定性、分析、推理、涵摄之余还增加了对于请求权本身发生变化情况的考量,从而对案件的发展有动态的掌握。2.杨立新“五步法”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复杂的案件事实对法官的审判技术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正确地适用法律,就要求审判者掌握一定的法律适用方法。杨立新法官推出了一套“五步法”: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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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探析失信被执行人购买“五险一金”、商业保险的法律问题

背景介绍小罗是某理财公司的业务员,因业务需要,在客户要求下,小罗履行对理财产品的偿还承诺,并签署了连带保证相关协议,后因理财产品爆雷,小罗无力偿还,即使辞职也难逃客户诉讼,最终小罗输了官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小罗寻找下一份工作,但不知还能否让新单位购买“五险一金”,会不会查到缴纳情况?会不会被强制执行?是否可以购买商业保险?······法律分析一、失信被执行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即“五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纳情况。”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可见,法律未区分失信被执行人和普通守信民众,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下,即使劳动者是失信被执行人,用人单位也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即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二、失信被执行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即“一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应当”一词在法律条文中一般有强制之意,因此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三、失信被执行人的“五险一金”有可能被查悉、被强制执行。(一)全国实行信息共享及网络化查控,失信被执行人的“五险一金”存在被发现的可能性。中共中央办公厅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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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企业数据合规之高管和技术人员刑事风险防范

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部分高管和技术人员会面临一定的刑事风险,主要集中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实践中较难区分这两个罪名,如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如数据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就可能出现同时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形。为此,本文将结合相关司法判决谈一谈如何区分两罪?上述情况实践中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罪处理?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防范该等刑事风险?一、如何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根据《刑法》第285条第2款,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入并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非285条第1款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并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计算机系统安全刑事案件解释》”)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定义为具有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故计算机信息系统应作广义理解,该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也界定比较明确。通常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获取”是罪与非罪的关键。那么,该如何定性非法获取?《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直接对该条“非法获取”的定义,但《计算机系统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对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中用于“侵入”的程序、工具的界定为“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参考该定义,非法获取的主要特征在于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数据,实践中非法获取的方法繁多,典型的如植入钓鱼及利用钓鱼网站、通过木马程序以及未经允许安装域名解析软件等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实践中使用较多的是使用爬虫软件获取数据,爬虫技术并非必然违法,主要看爬取数据行为是否获得授权。例如在权利人已经采取反爬虫措施的情况下,行为人以模仿权利方客户的请求的方式获取的,系非法。以上都是通过设计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程序从而非法获取数据,符合该罪行为特征,实践中非法获取还包括使用其他手段能够获取计算机数据的情形。例如,浙江台州中院审理的(2016)浙10刑终555号案中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先在某网络棋牌游戏平台中查询到被害人陈某丁的手机号码,再通过案外人查询到该手机号码登记的身份信息,而后用伪造被害人临时身份证到移动营业厅补办了被害人手机卡方式通过手机拨打该网络棋牌游戏平台客服电话,盗取了被害人在该游戏平台中游戏账号内的7亿游戏币分两次变卖给案外人。检察院和法院均认为陈某乙、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他人存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具有交易价值的游戏数据,情节严重,构成该罪。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既没有侵入计算机,也没有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中的游戏数据,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行为特征,被告人利用电话骗取游戏客服获得账户密码,正常地进入计算机系统,不构成该罪,应定性为盗窃罪。实际上,法院分析说理忽略了获取手段方式并非该罪构成要件,也即是说,即便行为人使用的是非计算机技术手段,但实质上并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获取了权利人计算机系统数据,这才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当然,我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权益,该案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也应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二、如何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定刑相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非法获取的认定也是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不同的是,本罪所指非法获取的方式还包括:(一)两高《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办理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第4条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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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员工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应如何有效应对

最近,顾问单位出现了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情形,劳动者口头和主管说要出去找工作,然后连续几天不来上班。主管以为这种情况属于劳动者自离,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公司不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总经理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前来咨询具体的应对措施。本文笔者将针对这类“离开用人单位时既不提交书面纸质辞职报告,也不通过任何其他方式留痕表明主动辞职,而是直接不到公司上班的”员工,用人单位如不采取措施,会带来怎样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又可以采取什么有效措施以降低法律风险进行讨论。一、何为“自动离职”实际上,“自动离职”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自动离职”作出具体的定义。其法律依据源于《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复函》中规定“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二、员工“自动离职”是否等同于自动解除劳动关系许多企业在出现员工自离时,都理所当然认为劳动者已经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往往不采取进一步措施。那么,所谓的“员工自离”,能否视为其以实际行动表示离职,从而达到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目前司法实践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大多数观点认为:员工自离不能视为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笔者同意上述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默示辞职”一说,因此在员工自离的情况下,劳动者并没有向用人单位明确表示辞职,因此劳动关系并不会自动解除。需要劳动者以明示的方式表达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才发生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在出现员工自离时,应更正“劳动关系自动解除”的观念,并应了解其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三、“自动离职”中用人单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案例在本团队经办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也有一起类似案例,该案已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目前处于一审起诉阶段,供大家参考及共同探讨。案情:用人单位是一家健身房俱乐部,涉案员工系教练。因该员工工作表现散漫,其主管拟与其协商调整工作地点。协商未果,在用人单位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该员工直接不来上班。主管认为该员工属于自离,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本以为这件事情就这样过去了,但距离该员工“自离”将近一年时,用人单位收到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的资料,该员工诉称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认为:“首先,申请人主张第一被申请人口头违法辞退申请人,但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次,第一被申请人虽主张申请人不来上班,属于自离,但其未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未发出书面催告申请人回公司上班的通知。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本委推定双方劳动关系在第一被申请人主动提出解除动议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自2020年12月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目前,用人单位已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暂未排期开庭。法律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29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目前该规定已失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14条: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4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法律分析自离员工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到底是应当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还是依据“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从广东、江苏的地方性意见来看(其他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裁判意见,因此不能一概而论),显然将一定的举证责任交给了用人单位。虽然笔者认为严格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应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但笔者亦认同上述意见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其考虑到劳动者多日旷工或所谓的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催岗义务,并且应当通过合适的方式终结双方劳动关系,而不是让劳动关系悬而不决。因此,仲裁委的意见考虑更多的是公平合理原则。而上述引用的仲裁裁决并未生效,本团队已代理用人单位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只要用人单位补充证据或者进一步论证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案件仍有翻盘的机会。四、用人单位对“自动离职”员工的应对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自动离职的定义及处理方式如前所述,因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自动离职”的具体定义,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自动离职”的定义及处理方式。比如: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的,视为劳动者旷工,旷工达到三日或五日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二)用人单位应完善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可通过提供考勤表以及催岗的通知(EMS、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来证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旷工的事实,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考勤设备放置处或者单位入口处设置监控,并保留员工旷工期间的监控视频,以便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于证明劳动者出入单位的具体情况,从而辅助考勤表、催岗通知共同证明劳动者旷工的事实。(三)遇到劳动者“自动离职”时具体的处理流程1.一旦出现劳动者“自动离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及时通过EMS、邮件、微信、短信等多种方式向员工送达《敦促到岗通知书》,通知员工回用人单位上班,同时告知无故缺勤视为旷工,并告知旷工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关于邮寄送达的地址,建议首先考虑劳动者在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入职资料上填写的地址(有书面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劳动合同注明的地址无法送达时,再确认双方往来函件中是否有约定其他地址;如上述地址未能成功送达,可将员工户籍登记住所及经常居住地住址作为送达地址。如劳动者在收到《敦促到岗通知书》后仍不回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可继续催岗(一般建议共计催岗2-3次),以固定劳动者存在旷工的事实。2.若劳动者连续旷工达到N日(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旷工N日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应及时通过EMS、邮件、微信、短信等多种方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内件品名”中注意载明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加盖邮戳的详情单,并保留相应的邮寄凭证。3.向劳动者寄送材料后,用人单位可通过网络途径查询送达进度,确认劳动者签收后,可在网上打印跟踪签收单或者可以到邮局复印签收的快递单。如EMS寄件被退回,用人单位应注意原样保存,不得开拆。4.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面通知工会,征求工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47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决定自离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面通知工会,征求工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作者简介广信君达朱滔律师团队,由具有长期从事审判、仲裁实务工作经验的律师组成,该团队始终专注于劳动人事、建设工程、民商事争议解决、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具有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从业经验,紧跟市场发展趋势、熟谙专业法律知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往期回顾*声明:本微信订阅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本订阅号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如需转载原创文章,或因部分转载作品、图片的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订阅号运营者。谢谢!作者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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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解读滴滴被安全审查及相关启示

专职律师专注领域:互联网、新经济领域的商业顶层设计、商业模式/业务产品合规性论证、数据合规管理、网络犯罪辩护等苏耀云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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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关于新政下处置信托风险资产的实务要点

为推进中国信托业风险资产处置和化解,据公开消息,中国银保监会于今年5月向信托公司、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信保基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下称“AMC”)等专业机构下发了《关于推进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处置风险资产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55号)(下称“《通知》”),明确支持信保基金、AMC等专业机构与信托公司合作处置后者固有不良资产和信托风险资产,意味着,AMC等机构可以名正言顺参与处置目前至少7000亿的信托业的风险资产,同时,信托公司风险资产转让时必须打折,损失或由投资人与信托公司共担。6月22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达资产”)率先与信保基金正式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信托业风险资产处置、信托公司风险化解、金融服务及其他等多个领域开展广泛深入合作。本文旨在通过简要解读《通知》的核心内容及亮点,结合政策出台背景、过往实践经历等,对AMC等专业机构循《通知》规定参与信托风险资产处置的难点作相关分析。一、《通知》核心内容、关注亮点及其意义《通知》值得核心关注的有三大块内容,包括:(一)探索多种模式处置信托业风险资产:1.向专业机构直接转让资产,即买断风险资产;2.向SPV转让资产;3.委托专业机构处置资产;4.信保基金反委托收购;5.其他合作模式。(二)构建行业风险资产处置市场化机制:1.加强资产估值管理;2.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3.明确损失分担机制;4.增强损失抵补能力。(三)规范性信托风险资产转让业务:1.明确标的资产范围;2.切实化解行业风险;3.坚持依法合规产业;4.规范各方会计核算;5.发挥登记平台作用;6.加强授信集中度管理。相比过往类似通知,本次《通知》关注亮点在于:为信托业风险资产的处置提供了更为清晰的市场化路径,尤其是规定了如何处置信托业资产方式的多种模式,以及风险资产处置的市场化机制,包括市场化竞争机制,损失的分担机制和补偿机制,并对各个关键流程的合规问题以及风险管理。《通知》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市场化处置框架,特别是涉及处置规范操作方面的内容是前所未有的。总体看,《通知》整体利好信托公司,AMC等专业机构也被允许在更多的空间发挥特长;可见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多种模式处置国内信托不良资产,促进处置工作进一步提升效率,借助市场化手段实现信托风险资产处置更高效、更专业、更及时,终极目标是化解国内信托行业的经营风险,守住国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二、《通知》的出台背景中国信托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信托业风险项目个数为1626个,风险资产规模合计6431.03亿元,环比增加660.56亿元。从同比来看,信托项目的数量和风险资产规模同比增幅分别为61.63%和127.20%;信托业资产风险率为3.02%,较2019年年末提升0.35%,创下历史新高。自2018年一季度起,到2020年一季度,信托资产风险率已连续9个季度上升。用益信托金融研究院数据显示,2020年1月份至10月末,信托违约金额超过1348亿元。2021年一季度信托行业共发生65起违约事件,违约金额达278.28亿元。2020年是信托行业风险事件暴露最多的一年,先后有4家信托公司被监管层托管(管控)或暂停业务,而出现信托计划逾期的信托公司也明显增多。2019年至今以来国内频频爆发信托业风险,监管部门选择在2021年发布《通知》这份行业重磅文件,一方面源于国内不良资产专业处置机构的不断壮大、合作模式的成熟;另一方面是在行业风险提升的背景下监管部门对于行业风险资产希望加速处置出清的考量。事实上,银保监会在2020年6月已经下发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加大对表内外风险资产的处置,逐步压缩违规融资类业务规模。此次《通知》不过是对此前信号予以具体化,形成更为详细的配套细则,给相关各方操作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引,也为AMC等收购信托风险资产予以正名并提供政策保护以及强化规范操作的要求。三、AMC过往参与信托风险资产处置的实践概况AMC参与信托公司风险资产处置业务并非新鲜事物,早在2011年前已作多番尝试,但因为没有统一的监管明文指引,故这方面尝试比较谨慎,而偏爱收购地产信托的做法则一直颇具争议,引来外界对AMC为地产项目提供变相融资的猜疑。2011年9月,财政部、银监会两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的通知》,第一次叫停AMC直投信托。此后,AMC又尝试为信托融资的企业进行增信担保,再次被监管叫停。AMC参与信托不良资产收购的尝试始终纠结于“合规”和“风控”。2012年,中国银监会曾酝酿出台AMC收购信托公司不良资产的业务指引并征求意见反馈,引导AMC围绕不良资产主业开展业务,不得以收购不良资产为名变相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贷款或融资,但未见后续形成正式公开文件。从监管的角度来看,AMC能够参与且值得参与的信托不良资产,必须是符合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和产业政策的变化,且应与AMC业务扩张速度及内部控制能力相适应。据公开信息,AMC过往主要有两种形式参与信托风险资产处置,一是由AMC公司向项目融资方(多为房地产信托)提供短期过桥贷款,解决融资方暂时的流动性问题,融资方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后,AMC适时退出,开发商得以正常运作项目;另一种方式是AMC直接接手信托项目,成为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参与项目流程并做出资产处置”。实践中,第一种情形比较常见,但意义更多是提供融资解困支持,属于对信托公司处理风险资产流程的“参与”,离严格意义的不良资产处置尚有距离。另外,据公开的司法判决书,AMC机构与信托公司在代持债权方面的合作在过去几年里相当盛行。司法判例中不乏大量AMC机构受让信托不良债权的案例,债权收购对价款为原价或几乎原价并附加远期回购条款。如(2016)川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金谷信托将其对波鸿集团本金1.6亿元的信托贷款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对价约1.66亿元。而这类代持债权形成逾期且即使通过诉讼、执行仍清收无望,最终演变为真正不良的个案不乏其例。四、专业机构遵循《通知》参与信托风险资产处置的实务难点(一)解决交易资产的定价差距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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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丨解读《数据安全法》中的三大亮点(内附视频)

Studies闪涛律师团队专注于涉外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并购、解散、破产、清算、金融、证券、私募等领域Davy's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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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浅析“鉴定结论”的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是个舶来品,按大陆法系德国的相关规定,证据禁止规则包括证据的取得禁止和证据的使用禁止。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始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即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时至今日,中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主要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排非规则):1.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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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关于证券纠纷调解案例评析及当前商事调解的相关法律建议

一引言根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调解规则》的规定,资本市场主体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相关业务产生的下列纠纷,属于投服中心纠纷受理范围:(一)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纠纷;(二)投资者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间的纠纷;(三)投资者与资本市场其他主体之间的纠纷;(四)投资者之间的纠纷;(五)投服中心认为可以受理的纠纷。投资理财产品亏损属于投资者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间的常见纠纷,本文所评析的正是笔者在去年及今年疫情期间调解的数例投资者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间的投资理财产品亏损纠纷中的两则,以供分享。二案例摘要案例一被申请人一为某知名国内A券商营业部,被申请人二(甲方)为A券商营业部的员工。甲方为完成个人试用期转正需求,在A券商营业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朋友介绍的非法中介寻找客户。非法中介为甲方找到合适客户,即申请人(投资者A)。非法中介与甲方约定如下条件:投资者A申购风险等级为“中低(R2)”的基金500万元,申购成功后,甲方预付定金2万元,累计亏损到1万元时甲方须补齐本金,到期赎回后如有亏损,甲方须补齐本金,按照总年化11%收费,理财收益归甲方。非法中介与投资者A约定如下条件:债券型基金固收类保本保息产品(年化9%,两个月)。投资者A依约在A券商营业部开立账户并申购了500万元基金。开户时,投资者A方所测的风险承受能力为“高风险承受能力级别(激进型/C5)”。当日,甲方依约支付定金2万元。之后,基金净值连续下跌,甲方在下跌期间依约连续补仓两次,共计3.3万元。至此,甲方已无资金补仓,投资者A、甲方、非法中介对补仓事宜进行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最终,投资者A赎回了基金,总计亏损约45万元。案例二被申请人为某知名国内B券商,B券商担任新三板1号、2号产品的财务顾问,同时也是上述产品的代销机构。投资者B、C、D于2015年4月购买了新三板1号产品,投资者E于2015年6月购买了新三板2号产品。新三板1号、2号产品自2015年成立以来,由于投资的部分底层项目经营不佳,投资者预期将产生较大投资损失,这与购买产品时较高的获利预期产生了较大差距。2020年4月,当地证监局对B券商下发警示函,认定B券商在担任新三板1号产品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对相关项目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不够审慎,内部业务授权管控不足等问题。因此,投资者认为B券商应当对投资者承担赔偿义务,要求B券商按照投资本金外加年化8%利息进行赔偿。三正式调解前的准备工作调解员通过面谈、电话等方式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提前向各方当事人介绍本次调解的原则、程序、特点等相关情况,引导当事人做好正式调解前的相关准备。介绍的情况主要包括:向各方当事人强调调解的公平机会原则,参与调解的各方都有公平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诉求;向各方当事人简单介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调解规则》的规定,特别是第42条。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除上款规定的情形之外,当事人不得在之后的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建议以及书面材料,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此次调解会先记录各方都一致确认的事实,争取找到各方共同的目标;根据调解员的过往经验,一般案件的调解次数、调解周期及调解成功的概率;强调此次调解的目标之一是不影响各方当事人的履历及个人信用。另一方面,调解员通过预沟通,了解当事人对此次事件的看法,引导当事人对此次事件提出自己的调解方案,建议投资者可补充提供更多纠纷相关材料,结合各方当事人前期提供的案卷材料,调解员归纳了各方一致确认的事实及主要争议问题。就案例一,调解员归纳了各方一致确认的事实及主要争议问题如下:各方当事人都承认在此次事件中存在错误,应承担部分责任;各方都认为非法中介行为恶劣,应追究其责任,并避免非法中介坑害其他投资者;各方对各自担责的比例存在分歧,特别是A券商营业部与甲方之间;各方对追责非法中介的合作方式及时点存在分歧。就案例二,经调解员引导,各方当事人对此次事件提出了相应的调解方案,B券商提供的方案为协调第三方机构受让投资者相关产品,最终投资者能收回85%投资本金,投资者提出的方案为B券商按照投资本金外加年化8%利息进行赔偿。四调解实践案例一的调解实践1.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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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论城市更新中平台公司产生背景、介入路径及整治对策

《强化农业农村法制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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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退一赔三”在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的运用

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例如:买受人基于相信出卖人所出卖的是新车,进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4.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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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数据安全法》下数据跨境合规新要求

2021年6月10日,《数据安全法》(下称“《数安法》”)正式颁布,作为国家安全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主线,首次提出“国家核心数据”概念,构建数据分级分类保护等基本制度,正式确立了我国数据保护领域顶层立法架构。数据跨境与国家安全紧密相关,无疑是本次《数安法》最值得关注的重点之一。《数安法》构建的数据跨境制度与《网络安全法》建构关键信息基础运营者数据跨境规定相衔接,与正在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次审议稿)》(下称“《个保法(二稿)》关于个人信息跨境规定共同构建起我国数据跨境的基本制度。本文继续结合前期探讨个人信息保护法系列文章,结合新颁布的《数安法》和《个保法(二稿)》等规定探讨数据跨境问题,以期为企业数据跨境合规工作提供思路和参考。一、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数据跨境?把握数据跨境准确含义是合规的首要前提,但数据跨境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跨境更多是事实判断,理解数据是否跨境需要结合具体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场景。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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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国有企业投资境外股权路径探讨

笔者根据当前的监管政策,对国有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路径进行梳理,以供大家参考。01ODI1.定义ODI(Outbound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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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重点法律问题解析

广信君达建设工程法律专业部(作者:陈明圣)初审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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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线说法 | 疫情期间口罩机买卖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纠纷发生时,正值新冠疫情爆发的严峻时期,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采购口罩机,双方均通过中间人李某与对方联系。李某利用了在疫情限制下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不便条件,向双方谎称自己是对方的公司人员。在李某的诱骗之下,原告与被告均误认为其是对方公司的销售员,且双方一直通过李某本人与对方交易。原告与被告订立《购销合同》后,又按李某的要求,口头将原本购销合同上约定的4台口罩机变更为3台口罩机,单价从30万/台重新协议变更为20万/台,合计60万元,剩余款项60万元按退款处理并将按李某要求打入其个人账户。被告B公司对李某的身份深信不疑,将60万元退款直接汇入了李某个人账户,未按照原支付账号退回,并向原告实际交付了3台口罩机。采购交付1个月后,原告将4台均由B公司生产的口罩机拖到厂房,以B公司曾发出召回口罩机的《联络函》及机器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被告B公司在发现出货口罩机数量及退款均与当初所了解到的情况不符后察觉事有蹊跷,遂与原告协商,双方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B公司按8折共48万元回收3台机器,并协助原告处理与中间商李某的纠纷问题。对于并非B公司实际交付给原告的第四台口罩机,双方一直未进行实质性处理。协商无果3个月后,原告将B公司及李某诉至法庭,要求解除《购销合同》、共同返还72万元货款、支付逾期利息及损失21398.54元。B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及时介入本案后,梳理了案件中原告、B公司和李某之间错综复杂的交易过程和法律关系,全面搜集、整理相关证据,向法庭提出《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已履行完毕、口罩机不存在质量问题、李某收款效力及于原告等代理意见。一审开庭后,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6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B公司在本案中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争议焦点1.《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2.原告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3.B公司与李某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则B公司向李某支付的60万元款项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4.被告B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退还货款支付利息及损失。代理意见1.《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事由;2.B公司基于信赖利益向李某转回60万元退款,其不应当再对此承担返还责任;3.原告的主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即便李某收款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但事后也获得了原告的追认,不应再苛求被告继续退款;4.B的口罩机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口罩机质量不合格,以该理由解除合同不能成立。案例评析01基本事实首先,关于《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问题。本案中,李某一直代表原告与被告进行《购销合同》的洽谈、订立及履行,对B公司对三台机器验收合格后自行安排车辆将机器提走。之后,B公司与原告签订了《补充协议》并退还原告48万元货款,至此《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其次,B公司发货给原告的机器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李某将货物提走之后,原告从未向B公司主张过机器质量不合格,也没有要求B公司派人指导及维修。签订《购销合同》后不久,海关总署发布了53号公告,明确没有取得医疗器械产品证书的产品无法通过海关法检出口。政策施行后,口罩行情出现断崖式大跌后,原告见无利可图,假借B公司曾发出的《联络函》要求B公司退货四台口罩机。然而,代理人发现《联络函》注明的设备型号与原告采购的设备型号有出入,原告的退货理由并无事实依据。最后,原告主张因机器质量不合格遭受损失是否存在事实依据的问题。李某将口罩机提走之后,原告从未主张过该机器有任何质量问题,而是一直利用该机器生产口罩、牟取暴利。疫情爆发初期口罩生产行情高涨,一只口罩可以卖到5-10元,按照B公司机器最大理论产能120片/分钟计算,机器生产一天就可以回本,后期多日使用机器完全是暴利行为,原告从未因与B公司购买口罩机而遭受任何损失。相反,在海关总署公告称“没有取得医疗器械产品证书即无法通过海关法检出口”和口罩行情出现断崖式大跌后,B公司陷入争端,遭受了巨大损失。02法律分析首先,关于本案合同解除的问题。案发时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出现以下五种事由可以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其次,关于本案中原告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原告和李某在与被告B公司协议并达成合意之后,并没有重合同、守信用,而是希望钻法律的空子,企图背信弃义、擅自毁约。最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的的代理。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权利外观上就是代表原告,构成表见代理,因此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原告承担。结语新冠疫情期间,口罩行业乱象频发,交易极不规范,由此产生了大量疑难棘手的法律纠纷。在处理没有参考判例的法律纠纷时,律师既要掌握民法典中的合同规则,更要注重民法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本案中,律师立足于案件的相关证据,从所能收集到的证据中梳理出有利因素并将相关证据作为自身的观点支撑,同时找准案件的重点和难点。针对交易过程错综复杂不透明、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口罩机是否有质量问题、B公司不按原支付账号退款行为的效力、B公司与中间人李某还存在其他干扰本案认定的经济来往等难点,一一做好充足准备,在法庭上完整还原了案件事实,最终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公正,也保护了一家为抗疫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土口罩机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对疫情特殊时期多发的口罩机买卖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意义。作者简介向劲,广信君达专职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同时具有法律及工科(医药)背景。向劲律师专注于复杂、疑难民商事诉讼、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多次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担任案件代理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解决疑难纠纷。*声明:本微信订阅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本订阅号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如需转载原创文章,或因部分转载作品、图片的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订阅号运营者。谢谢!News往期回顾作者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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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线说法 | 干扰防疫可能构成犯罪的几种行为

目前,广州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做好防疫工作,甚至主动投入到抗疫基层工作中去,为疫情防控出一份力,发一份热,涌现了许多感人事迹。但也有少数群众拒不如实健康上报、拒不配合抗疫管理,严重妨碍疫情管控,对其他居民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基于此,笔者就此从刑事犯罪角度,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重点的几项疫情防控法律问题进行解说:Q目前,我国对干扰防疫、破坏防疫秩序行为的处理,主要有哪些法律依据?A防疫期间,我国境内的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有义务遵守有关防疫措施,对违反相应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有健全的法律、法规规定,例如《刑法》《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一些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广州市及时出台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授权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报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Q确诊、疑似病人拒绝配合防疫工作,可能构成什么犯罪?A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Q出现感冒发烧症状的病人拒绝配合防疫工作,可能构成什么犯罪?A有发烧感冒症状的病人,由于并不是确诊、疑似病人,仍应当配合防疫人员工作,接受治疗、隔离观察。若拒不配合防疫工作,进入公共场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若只是出现发烧、感冒症状,在不确定是否感染新冠的情况下,出于对自己负责,对家人朋友负责,仍应当前往医院进行诊治,遵从防疫工作安排。Q拒绝配合防控措施,如拒绝配戴口罩、测体温、出示健康码,擅自离开封控区、拒绝做核酸检测等,可能构成什么犯罪?A佩戴口罩、测体温、出示健康码、核酸检测,是当前疫情防控的重要措施,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拒绝配合防疫机构、人员的工作,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Q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妨害防疫人员工作的,可能构成什么犯罪?A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防疫公务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Q向防疫医务人员吐口水,撕扯防护装备的,可能构成什么犯罪?A在疫情防控期间,向医护人员吐口水甚至撕扯防护服,如果造成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Q谎报疫情,编造、传播虚假疫情谣言的,可能构成什么犯罪?A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我们呼吁广大市民朋友,在目前战疫防控的关键时期,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是第一位的。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以公共利益保护和公众健康优先为原则,积极配合政府有关机构依法开展的各项防疫措施,服从抗疫管理。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们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作者简介袁德律师,广信君达合伙人,执业20年来,主要从事刑事犯罪理论研究和刑事犯罪辩护工作,经办过多起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声明:本微信订阅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本订阅号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如需转载原创文章,或因部分转载作品、图片的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订阅号运营者。谢谢!往期回顾作者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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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新证券法下的跨境并购及杠杆收购融资要点分析

在“违约事件”条款项下,当特定情况发生且持续时,贷款人即有权要求提前还款(及不再进一步放款)。贷款人的该等权利使得其在“违约事件”发生时,有更好的理由与借款人协商,如要求借款人提供额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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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新冠疫情下火热的在线教育,还是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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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疫情期间,上市(挂牌)公司涉疫生产经营的信息披露标准

而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相对简单,包括交易涉及总资产与成交金额占公司总资产10%以上(基础层:20%),交易涉及净资产或成交金额占公司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基础层:20%),且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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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最常见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合同履行方面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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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疫情之下货物买卖合同履行的法律问题

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是指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出具文书,出具后可作为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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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个人房贷还款的应对措施汇总及建议

1、结合上述有关规定及各大银行出台的措施,因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导致个人房贷还款受到影响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还款(具体操作需结合具体的贷款银行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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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新冠肺炎疫情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履约风险及法律应对

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是指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出具文书,出具后可作为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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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新冠肺炎疫情下,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探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法定刑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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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新冠肺炎疫情之下企业法律文书模板汇编

在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特别是单位陆续复工复产、员工返岗务工之际,各单位和广大员工要顾全大局,共担责任,力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不误,努力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和经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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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探讨《传染病防治法》的修改建议

(二)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传染病防治资金及防治传染病物资,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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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战疫下的刑事风险之“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新颁布的《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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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疫情下情势变更原则在租金减免中的适用

承租人能否援引情势变更原则主张疫情期间减免租金,应综合考量租赁期限、商业运营特性、政府防控措施等因素。本次疫情是否对租赁合同的履行造成直接影响及影响的程度,是判断是否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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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新冠疫情”期间对上市(挂牌)公司合规信息披露的若干建议

实施信息披露转岗服务、为挂牌公司调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提供便利、指导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披露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重大信息,要求主动与主办券商联系做好停牌业务,并披露风险揭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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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中小学、幼儿园传染病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法律实务

第三,加强学校卫生环境的管理,设立卫生管理机构或卫生室。根据相关规定,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或卫生室,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环境设施及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学习及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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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新冠疫情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与辨析

3.新冠疑似患者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故意,无症状前提下(含潜伏期)随意外出、拒绝强制隔离等,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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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法律风险100问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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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违法生产、销售口罩涉及的刑事责任

N95口罩防护效果更好,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高埔岗市场监管所已责令杜某立即删除该信息,并对其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