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 | 新冠肺炎疫情下,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探讨
引言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依然严峻,然而,有些人不仅没有帮忙,反而在网络上散布虚假新闻,引起社会恐慌。2020年1月23日,吴某在微信朋友圈散布“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空港医院出现首例新型肺炎”的虚假信息,随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呢?该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何区别?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
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编造”是指凭想象创造、捏造。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本罪实务中较常见的犯罪行为是宣称在某处安装或携带炸药,将炸飞机、炸地铁、炸政府办公楼等,导致社会恐慌,公安出动大量警力疏散人员和排查炸药,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该类案件判决刑期多数在6个月到1年之间。
笔者认为,目前新型肺炎疫情严重,因新型肺炎具有人传人的特征,群众一听都非常害怕。吴某编造、散布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空港医院出现首例新型肺炎,该行为与声称在医院安装炸弹的威胁程度相当,属于散布“重大疫情”的虚假恐怖信息,导致住院患者人心惶惶,人民群众远离该医院,并且导致医院及有关部门需要安排人力排查和核实情况,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根据北青社区报的报道,公安机关也是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吴某刑事拘留的。
二、2003年“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散布虚假信息的案例
案例1:黄旭、李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法宝引证码 CLI.C.227561】
2003年4月25日,被告人黄旭在北京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为了报复肖某,编造了肖某出现发烧、咳嗽等“非典型肺炎”症状的虚假事实,指使被告人李雁两次拨打北京“120”急救中心电话。北京急救中心派急救车前往肖某所在的汉威大厦出诊,致使该公司及在大厦内办公的其他单位人员误以为汉威大厦内有人患有“非典型肺炎”,造成大厦内人员恐慌,严重影响了大厦的正常秩序,亦干扰了“120”急救中心的正常工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旭、李雁的行为均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黄旭明知北京市正在发生“非典”疫情,而利用人们对于“非典”疫情存在的恐惧心理,编造他人有“非典”症状的恐怖信息,致使医务人员到汉威大厦出诊,给该大厦内的工作人员造成极大恐慌,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黄旭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雁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2:黄群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法宝引证码 CLI.C.168718】
被告人黄群威于2003年4月,借当时北京市“非典型性肺炎”疫情高发期易引起人们心理恐慌之机,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编造题为《绝对可靠消息,上海隐瞒了大量非典病例》《中国已因非典而正式进入了经济危机》的文章,使用家中电脑,通过其住宅电话以拨号方式登陆互联网,在“搜狐网站”新闻评论网页和“西路网站”的“海阔天空”等论坛中,多次上网传播,谎称我国上海市已因“非典型性肺炎”死亡数百人、全国死亡3000多人,鼓动尽快储备物品,制造恐怖气氛,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人黄群威在我国人民共同抗击“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故意捏造虚假的恐怖信息并故意在互联网上发表、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对黄群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但尚未大量传播或引起社会恐慌,是否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2008年王某在网络发布对昆明公交车爆炸负责,并宣称将在北京实施爆炸的帖文,帖文被网络管理人员过滤删除,未被他人点击。但是公安组织大量警力排查并组织将王某抓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二审【(2008)扬刑一终字第0072号】认为,公安、武警、卫生检疫等国家职能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应包括在社会秩序的范畴之内。如果行为人编造、散布恐怖信息对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影响,公安人员为侦破案件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给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干扰,即使行为人编造、散布的信息的网络阅读量较少或者在较短的时间内被网络管理者删除,也应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四、本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区别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2001年12月29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增加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则是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才确定的罪名,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第二款。说明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发展,有必要从制裁虚假“恐怖信息”扩展到制裁更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犯罪客体均是正常的社会秩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客观方面仅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情形,并且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主要引发的是对重大公共安全方面的恐慌,编造、散布的是会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重大公共安全的虚假信息,危害后果更为严重。因此,两罪的法定刑不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法定刑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法定刑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的意见)第二大点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两高、两部的意见仅提及 “虚假的疫情信息”,并未提及“虚假的重大疫情信息”,但该意见并非排除“编造、传播重大疫情、重大灾情,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虚假信息,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情形。
五、本罪与“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常被称为口袋罪、“兜底型”罪名,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也是公共秩序。客观方面则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此次两高、两部的意见第二大点第六条第二款提到“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说明网络秩序也是公共秩序,“信息网络空间”可解释为“公共场所”,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六、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秩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侵犯公共秩序的犯罪,并且只有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才能构成本罪,一般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想象竞合的情况。当然,如果在人员高度集中的场合,虚假恐怖信息的编造或传播可能造成瞬间秩序大乱、人员踩踏等惨剧的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则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就存在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刑处罚。
结 语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仍较为严重,编造、传播疫情、灾情的虚假信息容易引起社会恐慌,其影响不容小觑,行政和司法机关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必然会从严从重处罚。此次两高、两部的意见也明确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愿全国人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齐心协力,战胜疫情!
作者简介
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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