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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最常见问题的法律分析

杜晓佳、梁润莺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0-09-01



编者按

2020年新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来势汹汹,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防范措施包括延长春节假期、推迟复工日期等,关系着千万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本文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最常见的法律问题,从合同履行、劳动用工管理和税收缴纳等方面进行法律分析,以期对企业有所裨益。



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合同履行方面的法律分析


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认定与企业的合同履行密切相关。

(一)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上的性质认定

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上的性质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属于具有重大影响的突发性新型传染病,政府为防控疫情采取停工停产等管控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特征。(依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

(二)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是否意味着免除一切合同责任?

是否免除合同责任,取决于是否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引发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
1、部分或全部免责: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本次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与合同的履行不能存在因果关系,并根据不同地区所采取的防疫措施、不同类型的合同以及其影响履行合同义务的范围,确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影响程度,来确定可免除的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117条)
2、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疫情虽造成了合同履行困难,但未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则无权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94条)

(三)企业作为承租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的问题

承租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不承担租赁合同责任,必须满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租赁合同的条件,需要根据租赁房屋的性质和疫情影响的程度来区分处理。
1、对于网吧、电影院、剧场、KTV等政府明令暂停营业的娱乐场所,承租人因政府行政强制措施致使租赁合同在一定期间无法履行,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承租人可要求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但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2、对于写字楼等办公用途房屋,虽然多地政府出台了延迟复工措施,但在复工之前客观上出租人并不限制承租人继续使用办公用房,各地的疫情防控措施也没有要求对特定商场、写字楼进行封闭、停业,虽然疫情客观上影响了承租人的经营收入,但与租赁合同的履行并无直接关系,所以办公用途房屋的承租人原则上不能以疫情为由要求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
3、目前多地出台了复工复产扶持措施鼓励减免企业租金,但对非国有经营用房的租赁合同,是鼓励而非强制性要求。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无论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制度均非常谨慎,对于因疫情导致租赁合同履行受限的问题,建议双方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并保留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证据。

(四)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归还商业贷款的应对措施

针对受疫情影响多数企业面临无法按时复工恢复生产,进而可能将承担较大的金融借款还款压力的现状,银保监会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假如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归还银行贷款,可依据上述的政策及时向对应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咨询了解相应的信贷政策安排,申请延期还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五)企业作为卖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法律应对措施
按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需履行及时通知、提供证明、减轻损失扩大等法定义务,所以当疫情造成企业合同履行障碍时,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建议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先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一致采取折中措施或解除合同,此为法律风险最小。
2、如合同中有约定发生疫情是解除合同的条件,可单方解除合同。
3、如没有约定,但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也可单方解除合同。
4、解除合同应及时向对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尽量以EMS邮件、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多种方式通知到位并保存证据。

(依据《合同法》第118条)

(六)企业作为买方合同的法律应对措施

在合同相对方可能因疫情影响造成合同违约的情况下,作为买方合同的企业也应主动采取督促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要求提供担保等应对措施,以实现及时止损:
1、先确认对方是否有继续履约的能力,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2、如对方因疫情确实无法履约,应及时发送函件以督促对方明确是否解除合同。
3、如对方仍有履约能力,应及时发函督促对方履行,避免对方恶意拖延或解除合同。
4、如对方恶意解除合同的,应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无约定的则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
5、对于买方尚未支付的货款,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以暂停支付,并要求对方提供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和担保;对方未提供的,可解除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119条)

(七)企业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所需准备的证据材料
疫情可能会导致合同履行的障碍,以及对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产生更加的困难和经历更长的周期,因此企业应评估合同相对方可能受疫情影响的程度提前进行应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建议参考以下方面着手准备:
1、政府要求延期开工,或政府要求企业先行生产抗疫物资的文件资料。
2、道口封闭、受阻的通知、照片和视频等交通受阻的证明材料。
3、履行合同的主要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接受治疗、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证明材料。
4、原材料产地在疫情严重区域,或因疫情防控导致原材料供应不足的证据材料。
5、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其他有关证据。



二、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分析


(一)企业对于因疫情未能复工的职工的应对措施
1、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的春节延长假期间,企业应按职工正常休假处理,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符合规定不受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的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按照停工、停产处理,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但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若职工于2020年2月10日起仍因疫情无法复工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职工在休带薪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

(二)企业对于职工因担心疫情而拒绝上班的应对措施

1、企业依法复工后,职工仅因担心疫情内心感到恐惧而拒绝上班的,企业应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安抚和心理疏导,消除其恐慌情绪,引导职工逐步进入正常工作状态。
2、经沟通协商一致,企业也可以职工休年假、事假等方式处理。
3、如确实无法安抚的,经沟通后职工可主动辞职,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4、无法协商的,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书面通知职工返岗,仍拒不返岗的,企业可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处理。

(三)职工正式复工前需居家自我隔离的工资确定
从法律性质而言,职工按单位的要求在正式复工前居家自我隔离属于服从单位的临时性安排,企业可先与职工就居家自我隔离的期限、工资或生活费进行协商;若双方协商不一致,企业可以安排符合需要隔离条件的职工进行居家隔离,但职工在此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

(四)职工被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发放以及劳动合同到期的处理

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冠肺炎感染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可否拒绝确诊痊愈的职工返岗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不可以拒绝返岗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职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企业没有合法理由,不得拒绝其返岗工作,为避免劳动纠纷和健康安全起见,建议企业可与职工通过书面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给予痊愈职工一定的假期,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

(六)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劳动用工应对措施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考虑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七)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的工资支付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



三、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法律分析


(一)企业因疫情所遭受的损失可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的问题

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企业纳税人在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在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扣除,应该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鉴定报告,按税收相关规定的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进行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二)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否抵扣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三)企业受疫情影响,可否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问题
可以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受疫情影响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四)企业受疫情影响,可否延期缴纳税款的问题

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企业纳税人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



作者简介






杜晓佳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第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广东财经大学授课导师,市律协文化法律专业委委员,省法学会法律风险管理理事,省国健公益助学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常年法律顾问,湖北省第十五届、福建第十六届运动会开闭幕式首席律师顾问。执业领域:复杂商事案件、经济刑事辩护及风控、公司治理及法律顾问。



梁润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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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杜晓佳律师团队
(撰稿:杜晓佳、梁润莺)
排版 | 李诗欣
审定 | 王永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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