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 | 国有企业投资境外股权路径探讨
笔者根据当前的监管政策,对国有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路径进行梳理,以供大家参考。
01
ODI
1.定义
ODI(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可投资项目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8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境外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开展、限制开展和禁止开展三类情况,通过“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3.申报流程
(1)商务部核准或备案:整体审批企业境外投资事项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发改委核准或备案: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行业流向并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3)银行外汇登记:外汇管理局已于2015年将ODI的外汇登记下放至注册地银行办理,登记银行需要遵守外汇管理局随时出台的窗口指导意见,银行通常需要审核发改部门和商委的境外投资备案文件,方办理外汇登记及购汇。
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商务部与发改委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且相互不冲突,不存在互为前提的情况,可以同时分别进行系统申报。
4.常见问答
事业单位境外投资可以备案吗?
非企业法人境外投资可以备案吗?
国内自然人以个人名义境外投资可以备案吗?
国内金融企业境外投资可以备案吗?
国内金融企业境外投资非金融企业属于商务部管理范畴,可以备案,但应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
国内企业可以跨行业境外投资备案吗?
国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由哪一方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中央企业在地方的下属企业如何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中央企业参股地方企业如何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备案吗?
02
QDLP
1.定义
QDLP(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指境外投资机构在境内设立投资机构作为一般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私募基金,向境内投资者非公开募集人民币资金,购汇后或直接以人民币投资于境外市场。
2.可投资项目范围
以海南省为例,根据《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试点基金可以基金财产开展如下投资业务:
(1)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券;
(2)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3)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
(4)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
(5)境外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
(6)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领域。
3.设立流程
以海南省为例:
(1)对于首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省金融监管部门收取全部申请材料,组织外汇管理、省市场监管、证券监管、发改和商务等部门共同审核,提出首批试点企业名单及首次试点额度建议。省金融监管部门将前述名单及额度建议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首批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
对于非首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非首次试点额度的申请:省金融监管部门收取全部申请材料,组织外汇管理、省市场监管、证券监管、发改和商务等部门共同审核,决定是否给予试点资格和额度,由省金融监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
(2)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取得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后,应凭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到省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尽快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新设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应在注册设立后30个自然日内向省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试点基金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托管协议、境内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签署的代理协议(如有),并抄送外汇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资本金缴足后30个自然日内提供实际缴付注册资本金凭证。
03
QDIE
1.定义
QDIE(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是指经中国境内有关部门批准,面向中国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投资于海外的投资管理机构。
2.可投资项目范围
根据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30日发布的《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主体投资范围包括: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和债权、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资应遵守有关境外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所投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不得协助境内个人境外购房、转移资产等。
3.试点工作推进单位
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商务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管理有关问题。
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系部门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注册或拟注册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试点主体由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本办法协调推进相关试点工作,其余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国有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建议事先了解东道国的投资准入规定、相关的产业政策、税收方面的规定等,并在实施阶段注意交易架构设计、尽职调查、拟定交易文件、交割等环节的风险。笔者建议对目标公司进行税务、财务、法律及政策环境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并注意在审查交易文件时,对小股东权益保护、交易先决条件、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退出机制等条款进行审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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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何静雯
初审 | 品牌部
排版 | 梁振宇
审定 | 钟智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