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知名校外培训机构被罚款的法律问题分析
引 言
6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公布一批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典型案例,对15家校外培训机构处以顶格罚款3650万元。在本次公布的15个案例中,2个案例涉及虚假宣传行为,13个案例同时涉及虚假宣传及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本文将结合此次公布的15个案例,从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两方面出发,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典型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实务方面的建议,以飨读者。一、
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问题分析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品宣传、描述中作虚假或令人误解的陈述,导致消费者事实上被欺骗、误导,或存在被欺骗、误导的可能。校外培训机构在进行商业宣传时,为了提升竞争力,时常有意或无意进行虚假宣传。本次案例涉及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包括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编造用户评价等类型,这些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已造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8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整理汇总,本次查处的案例中,虚假宣传行为可概括为以下三类:
校外培训机构在宣传过程中,无论是虚构教师资质、杜撰学生心得,还是夸大培训效果、虚构课程报名情况、虚构家长焦虑,若宣传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均属于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A案例:某培训机构在宣传中含有“70%的中国家长都在头疼孩子的英语学习”“100%来自母语为英语国家的外教老师”等内容,虚构家长焦虑情绪,虚构教师资质。上述行为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
为了宣传培训效果,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引用了升学率、优秀率等数据或事实,却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最终被认定为虚假宣传。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该数据或事实真实存在,但如果无法证明数据或事实的来源的,依然可能被视为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B案例:某培训机构在其对外展示页上宣称:“已向SZ、SW、BW、SY、GJ输送超过650名高端学员……考取SW的比例是90%,考上BW的比例是95%。”经核实,该培训机构无法提供相应材料证实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上述行为属于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
部分培训机构为了招揽生源,在广告、招生简章或入学协议中印有推荐入学、保过、保提分的承诺。通常情况下,考试是否通过、是否提分取决于不同学生的自身情况,此类承诺过于绝对、不具有客观性,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C案例:某培训机构发布含有提分保证的内容,如“《托福网络/实体保分精英计划》A/B/C/D/E五类套餐保提20—60分”等。经核实,相关宣传内容无法证明真实性。上述行为属于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
二、
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问题分析
价格欺诈行为,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许多校外培训机构为了争揽顾客,选择虚构、隐瞒真实价格,诱骗消费者购买培训课程。本次案例涉及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包括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价。部分培训机构以此方式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价格法》等规定,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
《价格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14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整理汇总,本次查处的案例中,价格欺诈行为可概括为以下两类:
通过虚构商品“原价”,以看似更低的“现价”进行销售,造成优惠力度很大的假象,是部分培训机构常用的营销手段。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若商品未曾以该价格销售或推出过,而将该价格表述为“原价”的,则属于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构成价格欺诈。
A案例:某培训机构在销售课程时,标示“老师为您准备了一套[免费公开课] 原价1299元,今日限时0元领”等内容。经核实,上述课程均未以标示的原价进行过交易,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14条第(4)项规定。
除了虚构商品原价外,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对外宣称给予优惠折扣,但该折扣并未实际发生,该行为亦属于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构成价格欺诈。
B案例:某培训机构开展宣传促销活动,称“钜惠双十二,五折抢好课!”等相关内容。经查实,该课程从未按五折销售过。以上行为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14条第(4)项的规定。
三、
为何本次15个案例均被处以顶格处罚
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行业的健康发展,整顿行业乱象,本次国家监管部门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15家校外培训机构均处以顶格罚款的决定。据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处以顶格罚款的决定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被处罚的校外培训机构均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机构,学生人数众多,其违法行为损害了众多家长学生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危害较大。基于过罚相当的考虑,对培训机构处以顶格罚款。
第二,教育培训行业社会关注度高。教育培训行业事关每个人切身利益,具有公益性质和公共服务属性,亟需从逐利的产业回归良心的行业,需要从无序竞争回归健康发展。
第三,顶格罚款的教育警示意义突出。顶格罚款是对被处罚单位的严厉警告,这将对其他教育培训机构释放出严厉监管的信号,对强化行业自律、引导教育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具有强大的警示作用。
四、
实务建议
近年来,在监管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密集处罚的大背景下,校外培训机构无疑面临着史上最严监管。笔者认为,校外培训机构应注重《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广告法》等合规要点,从以下三方面入手,持续优化企业的合规建设:
校外培训机构应取得完备的办学资质,如存在未经审批、登记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这是合规办学的重要前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取得包括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
另外,若开展线上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还应同时办理ICP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资质。
在商业宣传的过程中,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规定,杜绝不实宣传,并尽量避免使用诸如“首家”、“首创”、“唯一”、“100%”等绝对化用语,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采用非绝对化用语进行替代。另外,对于涉及数据、事实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留存有关证明材料,以便有关部门核查。否则,一旦构成虚假宣传,培训机构除了承担行政责任之外,还可能面临向消费者退还培训费的责任,甚至可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3倍赔偿的责任。
在课程定价方面,应当符合《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规定,应以书面形式明码标价,避免采用口头等不规范的方式告知价格。另外,在定价时应尊重客观事实,若标示“原价”而无相关交易记录的,则不得称之为“原价”。接下来,国家有关部门将进一步明确培训机构收费标准,这将对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制定价格提出更具体的要求。
本次市场监管部门对15家校外培训机构处以顶格罚款,事实上,罚款只是手段,整改规范才是目的。各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重视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聘请财税、人力资源、法律、行政等专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确保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促使培训机构及教育培训行业得以长足、健康发展。
律师简介
郑沛,广信君达实习律师。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计算机双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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