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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法律风险100问


2020年2月3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省律师协会成立了广东省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以下简称“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尹恩林律师为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总团)成员之一,其所在的法律顾问小组编写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法律风险100问以供广大企业参考,现将研讨成果以及相关法律服务答疑予以公布,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


一、行政管理篇


(一)问: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二)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有哪些义务?


 企业有以下义务: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2、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3、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

4、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5、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6、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

7、对政府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财物有配合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8、积极配合政府卫健部门等检查监督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三)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做好与政府疫情防控部门之间的沟通工作?


  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于次日推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16条措施。在疫情持续期间,作为广东省辖内企业,有义务通过以下方式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通过官网及微信公众告平台密切关注广东省及各地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和政策;

2、严格遵守当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对企业生产运营的要求,在无法准确判断信息或存在疑问时及时向当地政府疫情防控部门进行咨询,避免企业受到二次影响。

3、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疫情防控部门要求上报企业内部疫情的防控等措施和进展。对于从疫情地区返回广东的员工名单、联系方式、往返时间及路线、居地地、健康状况做好登记工作并向当地政府防疫指挥部报备,发现员工感染或疑似感染的,应立即向当地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做好员工的隔离、治疗工作。


(四)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做好内部疫情防控管理?


  在疫情防控管理方面,需做到以下几点:


1、不得歧视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不得泄露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住址、家庭成员信息等);

2、在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治愈前或者在排除感染嫌疑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易使新型冠状病毒扩散的工作;

3、如本企业出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并应当按照该机构的指导和要求对同企业其他员工进行体检监测,排除交叉感染的可能;

4、如本企业出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企业应当按照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指导和要求对被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污染的企业物品、场所进行严格消毒。


(五)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在日常管理方面,需做到以下几点:


1、对从疫情地区返回的员工建立台账,监督员工返回后14天隔离观察的落实情况;督促并协助员工及时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报告、登记。

2、督促员工加强居家观察,减少外出活动;对必须的外出活动,必须佩戴口罩;如有发热等不适,应第一时间同时向所在社区和企业报告。

3、企业要加强员工健康教育和防控知识宣传,关心关爱员工,督促员工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工作。

4、向员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常识,告知员工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5、向员工解释说明企业在此次疫情中的各项制度安排(如休假制度、薪资待遇等)等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6、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安排落实疫情持续期间“四上企业”逐步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六)问:企业拟复工的,如何提前防控复工风险


  为了巩固疫情防控成果,避免疫情再次恶化,企业在复工前,应认真登记员工休假期间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员工假期所在地、出行路线、是否接触湖北等地外地人员、身体状况是否正常、计划返岗时间、所在地是否存在管制措施、是否感染或被隔离等,并视情况与员工协商确定灵活的复工方式:


1、对于必须现场工作的返岗员工,企业应提前做好复工前的各项防护、消毒用品的准备,并配套相关防护、消毒、检查等制度的培训与落实监督;同时,企业还可以考虑与该部分员工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轮岗轮换或统一安排年休假等方式,尽量减少员工的集中办公时间和人数;

2、对于非必须现场办公的后台管理人员,则可以采取自我隔离、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的方式复工;

3、对于确因疫情所在地实行交通管制或因确诊或疑似感染而被隔离等客观原因无法复工的人员,企业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以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就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等相关问题做好沟通工作,并要求该员工协调好手中事务,尽量远程处理或者委托他人完成。


(七)问:企业复工后,如何做好内部疫情管理和日常管理?


  企业复工后,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内部疫情管理和日常管理:


1、企业可通过员工手册、微信公众号、官网、OA办公系统等形式,对涉及员工个人防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宣传培训,并保留培训和考核记录;

2、企业应当向返岗员工免费提供医用口罩、手套,在公共洗手间、茶水间、食堂、宿舍等场所配备洗手液、消毒液等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3、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告解除疫情一级响应之前,在企业办公区域进出口设定出入检查点、体温测量点,做好对员工上下班前的体温监测,并做好相应的登记;

4、保持办公场所、食堂、宿舍、洗手间等区域的环境清洁,每日进行消毒;公共场所和员工较为密集的区域,要保持开窗通风和空气清洁;对密闭、半密闭车间,要按照规范要求落实防控和防扩散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举办集聚性大型活动,要求员工不参加聚餐聚会。

5、在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开设食堂的企业可以试行单位团体订餐,由企业向餐饮企业或商户统一订餐,可采取派人自取、餐企送餐上门(或到指定地点)和第三方提供配送服务(适用于通过第三方预订、线上预订)等配送方式,尽量避免员工个人外出就餐。

6、以人事部门为核心,成立劳动争议沟通调解中心,解决员工返岗后因工资发放、薪酬待遇、休息休假、工作量调整等事由与企业之间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做好员工的解释、安抚工作。


(八)问:企业如何判断员工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


  根据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


1、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2、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九)问:企业应如何处理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十)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危险物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十一)问: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企业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企业及其责任人给予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十二)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承担何法律责任?


  一般违法情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十三)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瞒报、缓报、阻碍员工向相关单位报告疑似症状等疫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企业的法律责任:


1、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2、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企业及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十四)问:因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离需要的员工,出现谎报病情、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是否会受到处罚、承担法律责任要视情形而定:


1、在用人单位落实了防控主体责任情形下,存在员工个人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企业有关人员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2、用人单位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员工瞒报、谎报病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理的,有关责任人是需要承担瞒报的法

3、对于因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离需要的员工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当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防疫部门处理;否则,企业有关责任人员将因此承担瞒报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问:在疫情一级响应情况下,政府是否可调配口罩、消毒水等紧急物资而要求企业不得随意销售给第三方?如果企业拒不提供给政府有什么责任?


  可以。如企业拒不提供,政府除强制执行外,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对企业及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十六)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需要对工作场所内的已使用医疗防护物集中回收处理?还是与其他垃圾一起处理就行?


  需要视情况不同而区别处理:


依据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下发的《关于加强废弃口罩管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未有发热等症状的职工,自行丢入“其他垃圾”桶即可;对于存在发热、咳嗽、咳痰、打喷嚏症状的人,或接触过此类人群的人,可将废弃口罩丢入垃圾袋,再使用 5%的 84消毒液按照 1:99 配比后,撒至口罩上进行处理。如无消毒液可使用密封袋或保鲜袋,将废弃口罩密封后丢入“有害垃圾”桶;对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其护理人员,应在就诊或接受调查处置时,将使用过的口罩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处置。


(十七)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根据2020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如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20年2月1日发布的《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广东省内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八)问:饭店、商场、超市、酒店、营业厅等面向公众运营的场所,是否有权拒绝不戴口罩的顾客进入?若顾客不听劝阻怎么办?


  有权拒绝进入。顾客不听劝阻的,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


(十九)问:饭店、商场、超市、营业厅等面向公众的企业,有权要求检查顾客身份证并拒绝湖北籍顾客进入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的规定,公众场所可实行测量体温等防控措施,但对没有相应症状的人员,不可拒绝提供服务。因此,湖北籍顾客在身体状况正常的情况下,前述企业不得拒绝其进入。


(二十)问:企业提供住宿的员工复工后发现有隔离需要,企业无法提供隔离场所的,能否向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隔离场所?


  可以。依据《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 号)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规定,企业提供住宿的员工复工后发现有隔离需要,企业应立即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村居社区登记报告,并按照要求实行居家隔离或到政府指定地点或指定医院隔离。


(二十一)问:物业公司是否能够对来往人员进行是否有接触史和旅游史等信息进行登记,并拒绝湖北返乡人员进入大厦或小区?


  应该进行登记,是否拒绝湖北返乡人员进入物业区域应视情况而定。所有进入区域范围内的人员须测量体温,对体温超过37.3摄氏度的,来访人员实施劝返,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劝其回家自我隔离观察,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若该人员不是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者,但体温正常且征得受访业主或使用者同意,则不能拒绝其进入。(《广东省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点)


(二十二)问: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存在未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隐患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情形,应承担何责任?


  应承担一下责任:

  

  1、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企业及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2、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二十三)问: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之后,政府可以强制要求企业捐款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二十四)问: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之后,政府可以从企业抽调人员吗?企业如果不同意抽调,会有什么后果?


  在一级响应时期,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可以从企业抽调人员。企业应积极配合,不能拒绝,否则会影响疫情防控,构成行政违法,甚至涉嫌妨害公务罪。


(二十五)问: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按政府规定延迟复工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或减少其工资标准?违反规定应承担何责任?


  不能。因为延迟复工时间是政府为防控疫情作出的规定,任何企业均应服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第一条、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企业违反规定不支付或减少支付员工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


(二十六)问:企业规定复工后,为挽回损失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否违法?应承担何责任?


  应视情况而定。若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则并不违法。若企业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待遇的,则构成违法,企业将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十七)问: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期限前,企业员工拒绝复工,企业是否可以强令员工复工?若企业这样做,应承担何责任?


  企业不能强令员工复工。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期限前,企业员工有权拒绝复工。政府之所以规定延迟复工,是考虑疫情防控的需要,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特殊时期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若企业强令员工复工,将构成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有权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二十八)问: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用工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应注意哪些事项?


  用工单位在疫情期间招用流动人员,应及时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采取卫生措施。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二十九)问:因市场防疫物资紧缺,企业复工未能准备齐全有关部门要求的口罩、体温仪、消毒水等防疫物资的,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按要求准备好口罩、体温仪、消毒水等防疫物资是企业的主体责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因此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企业及责任人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若因此导致发生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企业将被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三十)问: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哄抬物价的,应承担何责任?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问:疫情防控期间,原材料及人工成本上涨,医疗物资制造企业可否上调医疗物资价格?


  医疗企业是否可以上调医疗物资价格?应当依据政府的定价目录,若该物资不在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可依市场价自行调节,但不能哄抬物价。若该医疗物资属于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则不能擅自上调该医疗物资的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第十八条)


(三十二)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将会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企业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如口罩、消毒液、防护衣服等产品,以次充好、不合格等),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风险,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三十三)问: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广告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对发布涉及口罩、消毒产品、防护工具等商品的广告中肆意夸大和编造其性能、用途、功效、质量等的违法行为,以及在广告和商业宣传中宣称产品可以防治突发传染病、严重误导民众的违法行为,除依据《合同法》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商品价款三倍的增加赔偿。此外,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可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三十四)问:企业未按照政府要求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仍然继续开放娱乐场所或开展文娱活动应承担何责任?


  公安机关可依法对企业及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情节严重导致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政府可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三十五)问: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三十六)问: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七)问:企业如果出售可能被肺炎病毒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物用品,应承担何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二千元的,以二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


(三十八)问:从事跨境运输业务的企业,发现车辆、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上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如何处理?


  企业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口岸海关报告,海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卫生检疫处置措施。(《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三十九)问:从事跨境运输业务等需要经过海关口岸的企业,未配合海关部门对疫情的应急处理措施,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将会被依法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三十条)


(四十)问:疫情防控期间,从事客车、货车、客船、货船经营的企业是否需要领取相关证件用于生产经营?


  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领取《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营运或者进行运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条)


(四十一)问:政府征用运输企业的车船,运输企业可以拒绝吗?


  不能拒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三十五条)


(四十二)问:车船上发现肺炎感染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经营车船的运输企业应如何处理?


  1、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始发客运站报告;

  2、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紧急卫生处理和临时隔离;

  3、封闭已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禁止向外排放污物;

  4、将车船迅速驶向指定的停靠点,并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乘运人员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5、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车船和可能被污染的停靠场所实施卫生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六条)


(四十三)问:车船上发现肺炎感染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的运输企业未进行处理,可能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


(四十四)问:疫情防控期间,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停止经营吗?


  不可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篇执笔:林杰坤、陈群、张洁、黄志明、袁志强、欧阳楚平、王庆社、王伟)


二、合同风险篇


(四十五)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的情形?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责。只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事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企业如错误理解不可抗力的适用情形或滥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皆会带来法律风险。


(四十六)问: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抗辩是否就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不能。企业如因本次疫情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对方的损失,仍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四十七)问: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怎么办?


  “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是,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与是否能达到不可抗力免责条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构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是否能够援引不可抗力免责则视个案履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而有所不同。


(四十八)问在疫情的影响下虽然合同能继续履行,但将影响一方当事人的权益该如何处理?


  参考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既要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客观、公平地认定对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四十九)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临近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能否中止?


  能。法律界普遍认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如企业行使请求权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之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能中止。企业需留意的是,该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五十)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诉讼案件中的期间问题该如何处理?


  诉讼案件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企业在诉讼案件中因疫情影响期间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并申请顺延期限。但是否准许,最终由人民法院决定。从谨慎原则出发,对于法定期间例如上诉期、复议期等临近届满的,建议采取向人民法院邮寄法律文书的方式规避可能超过法定期间的法律风险。


(五十一)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处理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在疫情持续期间,为避免因受疫情影响引发与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建议企业妥善处理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

    1、及时向客户(供应商)了解其所在地疫情的防控现状,以及疫情对客户(供应商)正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影响,据此判断客户(供应商)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能力、是否存在持续合作的可能性;  2、向客户(供应商)通告本企业所在地疫情的防控现状及企业应对此次疫情的生产经营计划,并与客户共同探讨基于保护双方利益和合作关系的具体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3、为保障疫情持续期间沟通顺畅,及时与客户(供应商)沟通互换企业内部各业务板块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除非确有必要,尽量避免双方在疫情持续期间的人员往来或聚集。  4、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实现与客户(供应商)合作目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客户(供应商)终止合作;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与客户(供应商)合作显失公平的,可考虑基于合作合同或采购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五十二)问: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企业应如何处理商务合同的履行以规避法律风险?


  从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等角度来看,企业可以首先考虑能否与合同相对方通过协商的形式,将合同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合同履行形式等补充约定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五十三)问:企业作为卖方时如何规避因本次疫情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应当立即对照具体商务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服务/产品的提供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按如下原则处理:

    1、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客户,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2、 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


(五十四)问:企业作为买方时如何规避因本次疫情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应当立即排查企业需求,将立即、短期需要的服务/产品清点核查;清点核查后,建议企业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并可按如下原则处理:

    1、如果经过与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已经无法满足企业作为买方的及时性或者其他需求、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不可抗力事件(即此次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写明;  2、在排查企业自身需求的同时,我们建议企业同时排查作为买方是否受疫情影响、是否能够按约按时收货、付款如果因为此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约进行服务/产品接收、付款的,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接收服务/产品、支付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供应商,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五十五)问:涉及国际贸易合同,如何获取不可抗力证明?


  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因此,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目前,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企业可通过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在线上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五十六)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肺炎疫情能否构成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就建设工程领域而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本次疫情发生后政府先后采取措施限制民工流动、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施工单位无法按期完成竣工,客观上导致工程项目工期延误,但是该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以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五十七)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肺炎疫情导致工期延误期间财产损失由谁承担?


  建设工程领域,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均有明确约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通用条款一旦选择适用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根据示范文本第17.3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下列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后,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期间的损失应按照前述原则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合理分担,即承包人可以要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损失主张部分赔偿。


(五十八)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工期延误责任及财产损失承担,应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不可抗力的一大特征正是不可预见性,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后,双方才签订施工合同,此时应当视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对疫情的发生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作出了明确的预见和约定,此后任何一方均不应再就疫情原因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自身责任。

  其次,疫情爆发后,合同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如施工企业应当在疫情期间合理安排项目人工、机械使用、做好项目现场管理等内容;同时,发包人亦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待符合开工或复工条件时,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且,虽然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国爆发,但是其并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解除或因项目工期特殊需要的情形除外。

  最后,如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此后因疫情爆发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当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对项目工期造成重大影响时,施工单位有权主张免除工期延误责任。然而,如果工期延误系由于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所致,工程未能正常竣工,在工期延误期间爆发疫情,工程无法正常复工,该工期延误的过错应当归责于施工单位自身,施工单位无权以不可抗力条款继续主张免除延误责任


(五十九)问: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可否因疫情防控相应顺延?


  不能。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该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在法律上属于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和延长,一旦届满,权利人就丧失了实体权利。权利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


(六十)问:施工单位如何应对肺炎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财产损失?


  一是要做好项目施工人员安全健康排查工作。

  在全国紧急启动响应措施对抗疫情的大环境下,各地建设工程项目相继推迟开复工时间,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做好项目施工人员安全健康排查工作,控制好项目现场管理,减少因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具体而言:1、对于施工队伍中有湖北籍或者途径湖北的施工人员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属地社区、卫生防疫部门以及住建部门,并组织相关人员随时报告上述人员的健康动态;2、对于现场驻守人员,做好常态化体温检测工作,排查工人有无发热、咳嗽等症状,做好跟踪登记;3、对于项目主要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等进行经常性消毒,配发口罩、手套等防护工具,做好项目现场的安全健康防护工作。

  二是要积极申请工期顺延,并做好证据留存工作。

  如上所述,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该类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可以作为施工单位申请工期顺延的法定事由。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因此,主张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由施工单位承担。对此,我们建议,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当地疫情情况、政府文件等内容,搜集、整理客观证据材料,证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施工合同工期产生重大影响,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步骤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或工期索赔报告,并特别注意每个步骤的时效及行为要求,如:时间节点、资料要求、接收对象等,以确保工期顺延申请的合规性、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如施工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后,发包人未确认的,承包人应完整保存上述证据,做好后续因工期延误可能发生的索赔事件准备。

  三是要及时与发包人协商谈判,合理分担损失。

  施工单位一方面应当在疫情爆发后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向发包人申请工期顺延;另一方面,应当与发包人积极确定并分担由于疫情引发的损失。对此,我们建议,如双方对损失有特别约定的,应当遵从双方约定履行,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合理分担。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条的规定,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如项目施工人员在迟延复工期间派驻现场工作,由于迟延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该段期间属于休息日,施工单位可以主张按照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双倍工资。

  四是要尽力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条的约定,施工单位依据肺炎疫情主张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仍需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除非发包人特别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地疫情情况、政府管控措施、工程项目实际需要等合理判断人工、材料、机械等使用规模,合理控制不可抗力期间的施工成本,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注意保留采取上述措施的证据材料,否则需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六十一)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疫情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乃至材料成本会大幅上升,如果原合同约定包干总价或定额计价,施工单位能否主张对人工费、材料费进行调增?


  能否对人工费、材料费进行调增,关键要看施工合同的通用或专用条款中是否对费用调增有约定,以及疫情出现是否符合费用调增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费用调增的条款,且将不可抗力作为了调增费用的情形,则可依据合同进行调增。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可以考虑按照以下两种思路处理:

    1、按照“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合同价格条款或计价原则,通过合同变更的方式调增费用;  2、基于合同约定条款,将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算作损失,向建设单位主张索赔。


(六十二)问对于经营性用房(如餐厅、酒店等)的租赁,因疫情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或营业额大幅下滑,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目前,各地政府要求大部分企业延迟复工、复产,且出台政策提倡取消聚餐、聚会、宴席,这些政策客观上会对经营者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为此,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考虑引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六十三)问:对于生产性用房(如厂房)的租赁,因为疫情导致无法复工,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此种情况大体与经营性用房(如餐厅、酒店等)的租赁合同问题一致,所不同的是,政府的复工通知对此类承租人影响更大。为此,我们建议承租人主动联系出租人,要求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租期顺延,中止期间不计收租金;或直接免除该期间的租金。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当然,如果出租人拒不同意,承租人仍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为宜,避免出租人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对承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支付租金后,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的诉求,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六十四)问: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较大压力,银行贷款能否延期偿还?


  对此问题,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对于企业能否延期偿还银行借款,银保监会并未进行规定,而是将决定权留给了贷款主体,即各大银行本身。上述通知发文后,国内各大银行陆续发布通过了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信贷重组等方式帮助、支持企业发展的措施,如交通银行推出措施,对于受疫情影响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正常运营。

因此,能否延期偿还银行贷款,还需要看贷款银行是否具有相应优惠措施。若经核实无优惠措施的,我们建议尽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还款。


(六十五)问: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较大压力,旅游社如何处理与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随后各地文旅局相继出台具体细则,1月27日后包括出境跟团游在内的所有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暂停经营。旅行社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及时处理旅客提出的退票请求, 除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条款以外,不得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退款条件,涉及国内外第三方平台或合作旅行社配合退款的,应积极与第三方进行沟通。若第三方不退款或不全额退款、或设置不合理的退款条件时,旅行社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先行承担退款义务,与第三方的纠纷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十六问)问: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较大压力,旅游社如何处理与其他旅行社、酒店、宾馆、导游等合作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需要将疫情受影响的情况及相关资料如实向其他旅行社、酒店、宾馆、导游等合作主体之间及时通报,通报内容包括疫情原因、发展过程、受影响的程度(包括政府管制、旅客提出退款要求、商业损失等在内),妥善处理与其他合作主体的合同、协议后续处理,涉及对旅客退款的,应充分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十七)问: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履约成本提高的,能否主张各方分担?


  如新冠疫情后,合同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但履约成本显著增加的,可参照《最高院非典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合同当事人可主张适用公平原则就因疫情爆发所产生的损失予以公平分担。但主张一方需举证证明:


  1、履约成本显著高于疫情爆发前;  2、履约成本的提高与疫情的关联性;  3、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一方将明显利益受损等。


(六十八)问:如何应对借疫情恶意违约的情形?


  此次疫情因波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对国家经济的各方面都产生严重影响,不排除有个别单位或个人以疫情为借口恶意违约。如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以疫情管控无法外出等为由不支付到期应付款项、交易方以疫情为由大幅延长履行期限等。建议守约方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

    1、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所在地疫情发展情况、政府管控措施、人员复工情况等疫情相关信息,以便判断其受到的实质影响及损失情况;  2、保持与对方沟通,尽量搜集、固定证据;  3、疫情结束后积极主张己方权利,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六十九)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被查封、扣押、冻结了怎么办?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专用于‘非典’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本次疫情防治专用资金和物资亦不得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如企业在本次疫情防治过程中遭遇该情况,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本篇执笔:苏晓军,撰稿:丁亚民、刘兴桂、刘杨红、王朝金、王静巍、伊憬)


三、劳动用工篇


(七十)问: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这三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不属于。春节假期延长是国务院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特殊假期。根据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原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通知》中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春节延长假期应视为国家统一安排的缩短工作时间的休息日。


(七十一)问:延迟复工期间及后续时间即2020年2月3日至实际复工日,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工资、如何支付?

  应按照时间阶段分别计算处理。

    1、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假期属于延迟复工假,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可复工企业),无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可复工企业)。  2、2020年2月8日至2月9日:假期属于正常休息日,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支付2倍工资或安排补休(可复工企业),无安排员工工作的无需支付工资。  3、2020年2月10日至1个工资支付周期:假期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的休息日,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无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4、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至复工日或解除劳动关系日:假期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的休息日,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无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生活费。  此外,由于禁止提前复工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的,企业不具有主观恶意,原则上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报酬。建议企业应在复工后尽快发放工资,并及时向员工说明情况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七十二)问: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

  可以。用人单位在国务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的,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假期期间相应的工资待遇,做到依法合规。


(七十三)问:企业违反规定提前复工,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可能存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风险。

  行政责任,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  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  刑事责任,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此外,广东省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前述规定的五类企业,需要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报备。

(七十四)问: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提前上班,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可以拒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另外,《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如在上述时间届前要求员工提前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时前返粤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七十五)问: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应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七十六)问: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不得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七十七)问: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  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七十八)问: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七十九)问: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不可以。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八十)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八十一)问: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或疑似患病,或者劳动者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应支付在此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的规定,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在其患病治疗期间,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


(八十二)问: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八十三)问:员工被隔离或确诊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应该如何确定?

  要按照具体的情况予以判断分析。

 

  1、员工被隔离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括正常出勤下可获得的基本工资、奖金和补贴等。如部分工资与业绩相挂钩,员工确无业绩的,则可不发放该部分工资。

  2、员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企业应当支付医疗期工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根据员工是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为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


(八十四)问: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要按照具体的情况予以判断分析。


  1、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未能提供劳动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为由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建议可以将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不建议双方单独就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情形的:企业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建议双方应保留好相关员工存在过失的证据。

  3、双方协商一致: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但建议双方应保留好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据,如双方签字协议或聊天记录、录音等。


(八十五)问: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八十六)问: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假期竞合应该如何妥善处理?

  要按照具体的假期类型予以判断分析。


  1、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治疗的,医疗期计算: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病休期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医疗期根据员工是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为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

  2、带薪年休假与春节延长假和延迟复工假重叠的:原则上带薪年休假应当顺延,但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一致以带薪年休假冲抵春节延长假和延迟复工假。建议双方应保留相关协商一致的依据。

  3、事假与春节延长假和延迟复工假重叠的:如员工因事假有降低工资待遇的,则事假顺延或销假处理。如企业未因事假降低员工工资待遇的,也可要求员工不得顺延事假。

  4、产假与春节延长假和延迟复工假重叠的:不顺延。产假按自然日计算。

  5、工伤停工留薪期与春节延长假和延迟复工假重叠的:不顺延。工伤停工留薪期按自然日计算。


(八十七)问: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八十八)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需灵活用工经营应该如何处理?

  要根据企业及员工情况综合判断。


  (1)员工因疫情未及时到岗复工的,与员工协商一致,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如员工不同意的,企业可考虑采取休息日调休、在家办公、批准事假等人性化灵活措施,并保留协商一致的依据。根据员工所处地域分别判断,不建议以旷工为由轻易解除劳动关系。

  (2)企业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降低用工成本;同时也可考虑适当利用交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合理降低经营过程中的交易损失。


(八十九)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是否中止?

  是。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九十)问:员工在单位被同事传染,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 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 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 四项规定视同工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本篇执笔:梁景山;撰稿:廖祥平、蔡艳雪、陈星、赖春龙、蒋进、叶建设)


四、刑事风险篇


(九十一)问:企业在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期间,组织员工外出聚餐、团建,不按照政府规定、拒绝停业,拒绝执行防控措施,会构成犯罪吗?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判处7年有期徒刑。


(九十二)问:企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吗?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触犯“污染环境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最高判刑七年。如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能涉嫌违反会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最高判处死刑。


(九十三)问: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企业假借援助疫情地区之名募集捐款,利用群众同情心骗取捐款;在微信、抖音等平台以出售口罩为名进行网络诈骗;假冒政府部门等机构名义,推广所谓防疫新药品,骗取购买款项的;或对药品、保健品等进行虚假宣传;谎称可代购收取货款后拒不发货或拉黑,骗取“货款”,会构成犯罪吗?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最高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十四)问: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故意编造或传播例如“武汉红十字医院有三具尸体躺在楼道里无人处理”类的虚假(恐怖)信息,会构成犯罪吗?

  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最高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九十五)问:企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会构成犯罪吗?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最高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九十六)问:企业制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防护服、口罩等,销售来历不明的“三无”医护口罩,将使用过的注射器、口罩、医用纱布、药棉回收简单处理再次销售,会构成犯罪吗?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对单位判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判处无期徒刑。


(九十七)问:企业销售假冒“3M”品牌的防护口罩(非医用),销售霉变的口罩,会构成犯罪吗?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单位判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判处无期徒刑。


(九十八)问:企业将无证生产双黄连口服液冒充为某品牌的双黄连口服液等药进行销售,或者销售从非正规渠道采购的双黄连口服液等药品(后经鉴定为假药),会构成犯罪吗?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判处死刑。


(九十九)问: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高价销售口罩、消毒液等商品;无证销售相关禽畜、野味,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罪”,对单位判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判刑十五年。


(一百)问:为防控疫情擅自封路的,会构成犯罪吗?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篇执笔:谭艳平、姚冠旺;撰稿:尹恩林、江申生、林武、吴山林、昝飞)


作者简介:尹恩林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三年。擅长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在各级法院及仲裁委员会成功代理多宗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多宗重大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在处理公司债权回收、资产重组、公司股权收购、房地产项目投资、进出口代理、贷款合同、进出口贸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往期回顾

学术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 企业劳动用工粤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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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尹恩林律师参与
排版丨李诗欣
审定 | 张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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