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澳洲|学生签证的练门:证明自己是个GTE
澳大利亚政策对留学生好,这是出了名的。读完书有毕业后工作签证,可以在18个月到4年时间内无限制地工作;移民加分中有5分是专门给满足澳大利亚学习经历要求的申请人的;对于某些职业来说,一个澳大利亚的相关领域学历就已经帮助申请人满足了一大部分职业评估要求;各个州更是对在本地就读的留学生有优惠的州担保政策……总之,澳大利亚欢迎留学生申请移民。
正因为澳大利亚有这样友好的态度,“留学澳洲-移民澳洲”成了很多人脑中一个理所当然的行动链条。可以说,澳大利亚留学项目之所以吸引人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广阔的移民前景。
然而,澳大利亚还有一项与上述政策矛盾的原则,那就是“计划留学时必须只想为了达到学习目的而短期逗留”。
我们之前聊过有关澳大利亚旅游签证的话题,旅游签证里面也有个“短期逗留原则”,Genuine Temporary Entrant, 简称GTE。在学生签证中,要证明自己是一个GTE,相较旅游签证要复杂许多,毕竟留学比旅游涉及的问题更多,涉及的时间更长。
什么是GTE要求?
是不是满足了这要求就不能移民了?
我们在移民法规对学生签证的具体要求中可以看到这样一条:
500.212(a):考虑到申请人的境况、移民历史、(若申请人不满16岁)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配偶的意愿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申请人确实意欲在澳大利亚做短期逗留。
这是签证官在审核500学生签证时的标准之一。换句话说,一个人申请澳大利亚学生签证的时候必须是计划学成之后回国的,如果不是这样而是想长期留在澳洲,那么就不符合学生签证的要求——拒签!
但是同时,移民局在多处反复强调:申请学生签证和以后申请永久签证是entirely separate processes。
嗨,既然说好了是截然分开的两件事情,那为何又要在申请学生签证的时候把未来是否移民这个问题扯进来呢?
我接触GTE这个概念时间也不短了,从自己办学生签证到给别人办学生签证,这些年来一直把这个概念当作重中之重,但也一直无法理解其中的逻辑。
我们应该承认,人的想法是会经常改变的,很少有人会在70岁的时候仍然按照20岁时所做的人生规划生活。既然有人能从“不移民”变为“要移民”,就一定有人从“想移民”变为“移啥移,忒没劲”。
我们更应该承认,有些人就是以移民为目的来留学的,但这个目的并不会影响他们安心地、成功地完成学业,甚至,这个目的会让他们比其他人在学业上更加努力,对任何机会都更加珍惜。
然而移民局为了管理上的便利,忽略了人的心理、动机、行为上的复杂性,构建了一个简单的、非此即彼的判断准则,结果造成了令人哭笑不得的一种局面:两年前还在拼命向移民局证明自己一万个不想留在澳洲的留学生,两年后可能又要哭着喊着向州政府证明自己想要留在这里。
一个学生对自己的未来有长远的规划难道不好吗?为什么一定要求他们抱着坚定的回国信念来到澳洲,然后再慢慢改变?
后来,困惑的我想到了这样一个比喻:移民局的GTE要求就像一个丈母娘对女儿和她的男朋友这样说——现在你们必须是真的谈恋爱,不以结婚为目的地谈恋爱,并且确信n年之后你们就会分手,证明不了这一点我就不同意你们在一起!当然了,过一段时间你们要是改变了想法,想结婚,到时我也会赞成的。
听起来多么胡说八道的一番话啊,但是听多了又好像有点道理呢。
不管怎样吧,你总不能挑剔丈母娘,不是嘛?牢骚归牢骚,不管这个GTE要求合理还是不合理吧,咱们都得搞清签证官用什么标准来衡量一个申请人是不是GTE,毕竟咱们要的是签证,而不是一个“理”字。
抛开所有感性的牢骚,理性地讨论这个问题:如何证明自己是GTE
其实这件事对签证官来说也挺难的,所以移民局特意发了一个69号文件,专门指导签证官如何判断一个申请人是不是GTE。
我们前面引用的移民法规条款列出了四个考察对象:申请人的境况、移民历史、(若申请人不满16岁)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配偶的意愿以及其他相关情况。69号文件则对每个考察对象做了更具体的分解。我们只要逐条解读69号文件,自然就能知道GTE statement该怎么写,以及接到移民局的电话应该怎么作答。
现在开始,蓝字为文件原文。
1. 申请人的境况
签证官要考虑申请人在原籍国的境况以及他到澳洲之后可能的境况。
1.1 申请人的原籍国有没有类似的课程?申请人有没有合理的理由不在原籍国上学而到澳大利亚上学?
咱们中国什么专业的课程都有,为啥不在中国读呢?这点很好解释,只要夸澳大利亚教育好、学校好、专业好、排名高……就行了。
1.2 申请人与原籍国的关联(ties)是否紧密?
这种关联包括家庭、社区、雇佣关系等等。紧密的关系被认为是一种回国的动力。其实,一个没成家、没有工作的申请人不必过于强调这点。因为你在国内只有父母算是紧密的关联,而“父母在不远游”这种陈词滥调签证官早就听腻了,说不定他还会给你接一句“游必有方”。
1.3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怎么样?
经济状况方面,其实很难说钱多还是钱少更有利于证明自己是GTE。我认为只要能证明经济储备能满足上学、生活所需即可,不用过于强调自己腰缠万贯,如果那些钱是家长挣的,就更没必要跟签证官炫富。
1.4 申请人在原籍国是否有服兵役的义务?
这个跟本文读者没什么关系,但是正好可以用来说明“如何正确使用69号文件”这个问题。移民局的操作手册上特别指示签证官:兵役是一个导致留学生在澳洲逗留的重要原因,本国有兵役要求的申请人,签证官需要重点考察。这样一条信息也许来自于统计报告,也许来自于移民局的经验,但它正确与否有待商榷。确实有人会因为不想回本国服兵役而在澳大利亚长期逗留或者寻求移民,但对于另一些人来说,服兵役恰恰是促使其回国的动力,因为他内心愿意甚至渴望担负保护国家的责任,也因为如果不回国服役会给家人带来舆论上的压力。但是我们不能在这个问题上跟签证官较劲,既然移民局指示他们将这一点当做一个negative的因素,我们只能从其他方面证明自己有强烈的回国动机,用来抵消掉这一条上的negative效果。
69号文件以及移民局操作手册上的所有条款对于签证官来说都不是checklist,而是一种提醒。一个申请人存在这样的情况并不等于会被拒签,只是签证官会在这个问题上停留一下,思考一下,如果其他方面足以说服他,那么他就不会在这一方面纠结太甚。
所以我们准备GTE statement的时候也不是要逐条对照、面面俱到,而是根据自己的情况,展示最能令签证官信服的那些方面,同时对于可能遭受质疑的点做一些“提前的回应”。
1.5 申请人的原籍国是否有动乱或者政局不稳等情况?
移民局要求签证官密切关注各国的政治和社会状况,因为如果存在动乱或类似情况,那里的人很可能利用学生签证来寻求在澳大利亚永久居留。
1.6 申请人与澳大利亚有没有什么关联(ties)能够成为他留在澳大利亚的强烈动机?
家庭关系或者社会团体性质的关系,只要签证官认为能够成为逗留动机的,就会纳入考量。
有人会问,我有亲戚在澳洲,移民局会不会因为这个而认为我有移民动机?签证官会注意到这一点,但是单凭这一点不会构成拒签理由。
1.7 有没有证据表明来澳大利亚读书是一种实现移民目的的迂回策略?
申请人要注意不要提供给签证官这样的证据。有时不经意的一个错误,会导致满盘皆输。
1.8 申请学生签证是不是用来让自己在澳大利亚住下去?
申请人要说明自己去澳洲是为了学习。学习当然就需要住下,但住在这里不是目的,学习才是目的。
1.9 主申请人和副申请人是不是为了获得学生签证才在一起的?
如果签证官有理由判断学生签证的主副申请人是为了获得签证才谈恋爱或者结婚的,那么直接两个人都拒签。所以带副申请人的同学不仅需要证明自己是真要上学,还需要证明跟伴侣是真爱。
另外,如果关系真实但是目的不真实,也会出现问题。比如一对真实的情侣,多次交替充当学生签证的主申请人和副申请人,签证官会质疑两人是否主要是想通过这样的途径达到长期逗留的目的。
1.10 申请人对于在澳洲居住这件事有多少了解?对要学习的课程以及要就读的学校有多少了解?对于即将开始的学习和生活,申请人是否有相应的知识储备和安排?
这条比较好理解,如果水平不足以开始某个课程,或者对在澳洲的住所等生活保障压根没有规划,那么签证官有理由怀疑这个人不是真的要来读书。
2. 就读的课程对于申请人未来的价值
签证官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申请人意欲就读的课程是否对其未来存在价值:
2.1 申请人将要就读的课程是否与其现在的教育程度相当?这个课程是否有助于申请人在原籍国就业,或者在原籍国进一步发展事业?
这一点并不是说换专业或者降级就读就有问题,而是说一定要给出一个合理的理由。比如,一个人已经在国内读完本科,现在申请来澳洲读diploma,这属于降级读书,但是如果本科的专业指向比较空泛,而diploma更加细化、专业化,那么这个事实就足以打消签证官的质疑。
2.2 申请人将要就读的课程与之前的就业历史或者今后在原籍国或者第三国的就业规划有无关系?
如果将要就读的专业跟以前的专业无关,那么肯定要跟以后的规划有关。本科在国内读会计,硕士要去澳大利亚读工程,未来计划从澳大利亚出口水果到中国卖……如果这么说签证官肯定要找你麻烦。虽说“不想当A的B不是一个好C”早已成了经典句式,但它不适用于办理学生签证。
2.3 拿到这个学位之后在原籍国或第三国工作的收入状况是什么样的?与在澳洲的收入相比如何?
嗯哼,如果说这个学位在原籍国或其他国家能给申请人带来比在澳大利亚更多的收入,那么签证官就有理由相信申请人读完书会离开澳大利亚。
3. 申请人的移民历史
包括申请签证和出入境的历史。具体包括下面这些内容:
3.1 申请人以前是否曾经申请国澳大利亚或者其他国家的签证?
主要看有没有被拒签过,拒签理由是什么。拒签历史本身并不会成为拒绝这次学生签证申请的原因,但是会引发签证官对申请人移民历史的进一步审查,如果发现之前的拒签与虚假材料有关,那么就会对申请人的人品和目的提出质疑。
3.2 申请人以前是否曾到澳大利亚或者其他国家居住/旅行?
这方面签证官主要考察申请人在海外期间是否遵守签证所附的条款,也就是有没有非法打工、违规上学等等。如果之前的签证被取消,那么取消的原因多半与持签证期间未遵守条款有关。
另外,如果申请人申请学生签证的时候已经在澳大利亚居住了相当一段时间,签证官也会考虑申请学生签证的主要目的是不是继续在澳洲逗留,而非真的想要学习。如果申请人之前已经就读了一系列的短期课程,花了很久却没有得到任何学位,那么签证官肯定要质疑再次申请学生签证的目的。
4. 监护人的目的
如果申请人不满16岁,签证官主要会考察家长让孩子去留学的目的。如果电话调查的时候家长blabla一个劲说“我们孩子以后是要在澳洲生活的”“我们苦了一辈子不就是为了能让孩子移民嘛”,那结果可想而知了。
以上就是对69号文件内容的解读。我们在构思GTE statement的时候可以参照这些条款,强调一些事,解释一些事,同时避免说错话,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