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的七个审查要点及辩点 | 4533个无罪判例研究成果之四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夫人与律先生 Author 刘思瑶Lawyer
勘验、检查笔录记载了丰富的案件信息,物证/书证的来源、案发现场的情况、侦查人员的执法过程都可通过勘验、检查笔录找到答案。勘验、检查过程不规范,将有可能牵连影响物证/书证的三性,进而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01 勘验、检查主体不合法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与《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
1、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
2、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
3、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
4、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持有《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由公安部统一样式,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发。
无罪判例
判例一:刘某犯贪污罪案
案号:祁县法院(2013)祁刑初字第102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祁县退耕办关于左家滩村刘某退耕还林面积的勘验报告,无勘验单位盖章,也无相关勘验人员的资质证明,且勘验结果超出林业部门原设计面积,故对该勘验报告“不予采纳”。
判例二:张此社寻衅滋事罪案
案号:沙河市法院(2017)冀0582刑初18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现场勘验笔录只有一人签名,违反了规定,该勘验笔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判例三: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案
案号:湘潭县法院(2017)湘0321刑再2号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侦查人员与证人黄某的询问人员均为同一人,法院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时间冲突,不符合常理,公诉机关对该此不能补正,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02 勘验、检查见证人不合格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第3.(3)条规定: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实践中,辩护律师应首先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有无见证人签名,若有见证人签名的,还需审查见证人的身份是否适格。
无罪判例
判例四:刘东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
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院(2014)佛中法刑一初字第74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系在现场搜查之后补作,见证人并非由与案件无关的其他公民签名,而是由侦查人员签名,上述取证行为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判例五:盛业海、张聪文等故意毁坏财物罪案
案号: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刑初124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公安机关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到场见证;案发现场非偏远地区,勘验时间亦非深夜,并非客观原因无法邀请到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即便因客观原因无见证人到场见证,也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本案的案发现场已不复存在,亦无补正可能。故控方提供的勘验、检查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判例六:田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案
案号:重庆市第五中院(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388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中的见证人陈某系派出所协勤人员,该搜查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活动见证人的刚性规定,故该份《搜查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03 勘验、检查现场已变动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
辩护律师可通过对比案发时间与勘验、检查时间,审查现场保护情况,以确认勘验、检查是否及时,现场是否已发生变动,进而判断是否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无罪判例
判例七:孙跃涛盗窃罪案
案号:广东省揭阳市中院(2017)粤52刑终35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现场勘查虽在被害人报案当天进行,但因案发现场为变动现场,无法有效提取及判断犯罪嫌疑人遗留的痕迹,无法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判断孙跃涛是否系案发时进入案发校园的男子之一。
判例八:孙亚强危险驾驶罪案
案号: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2017)黑0203刑初208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侦查机关未勘查现场、固定证据,排除孙亚强系回到家中饮酒的可能,导致孙亚强是否系事故发生后回到家中饮酒存疑。
判例九:胡某失火罪案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院(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91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现场勘查笔录是在案发后的第七天才制作,该现场不是原始现场。法院认为勘查笔录仅反映山火的发生极有可能是在上诉人胡某甲的果园引起,不能得出山火是因上诉人胡某甲炼山引发的唯一结论。
04 现场痕迹、物品提取不规范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固定、提取。
无罪判例
判决十:赵某某故意杀人罪案
案号:甘肃省酒泉市中院(2016)甘09刑初1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到涉案手提包后,并未立即对提包及包内物品进行检查,数小时后才在技术室进行检查,且无见证人见证,其间,手提包及包内物品如何保管无相关记载;侦查机关未对血手印单独制作提取笔录,仅在检查笔录中载明提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三页背面的血手印一枚。法院认为血手印提取程序存在瑕疵,与其他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判决十一:刘东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
案号:佛山市中院(2014)佛中法刑一初字第74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侦查人员未及时进行现场勘验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而是直接将涉案毒品及外包装带回派出所后提取指纹,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排除相关物证被污染的可能性,故该指纹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05 勘验、检查不全面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安全、及时、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
走访案发现场是刑事律师的基本工作内容之一,走访案发现场不仅是为了寻找证据线索,更重要的是通过走访案发现场核实侦查机关提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否全面、客观。
无罪判例
判例十二:田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案
案号:重庆市第五中院(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388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搜查的同步录音录像时长6分多钟,画面中的侦查人员在对田某主动交代的毒品提取封存后,稍微对这间卧室里的部分地方、部分物品进行比较简单的搜查,并未对该房屋其他房间、地方进行搜查。侦查人员的上述搜查行为,不仅违背公安机关所负有的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职责,而且明显不符合常理,无法排除侦查人员事先就清楚整个房间里除了桌子抽屉里的这个铁盒里有毒品以外,其他地方都没有毒品的合理怀疑。
判例十三:文治、胡营盗窃罪那
案号:山东省泰安市中院(2018)鲁09刑再2号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该案中,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仅对案件发生的中心现场勘查;未对现场留有的泥迹做脚印、手印等痕迹予以提取、检验公安机关对现场情况勘查不全面,不能完全反映案件的客观情况。
06 笔录内容的制作不符合规定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
无罪判例
判例十四: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案
案号:四川省宜宾市中院(2015)宜刑终字第430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简易大略,不能准确反映车辆肇事时的情况,且该勘查笔录中五处当事人“刘某甲”的签名与刘某甲在案发后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的签名在书写速度、书体上差异较大,不能确定为同一人书写,故公安机关根据该真实性存疑的基础证据认定刘某甲承担主要责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07 笔录内容的文字与实物、照片等不相符
律师审查要点及辩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相互吻合。
无罪判例
判例十五:叶永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
案号:广东省高院(2018)粤刑终637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现场勘查笔录所记载的情况与现场勘查照片所反映的现场情况不符,在案证据尚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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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的审查要点及辩点 | 4533个无罪判例研究成果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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