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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业 中国种业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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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目导读


1

论品种权的保护客体与保护范围(👆点击阅读全文)

·  作者李东海

·  单位:青岛农业大学

·  出处:《中国种业》,2020(5):1-6

·  摘要:保护客体是构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基础,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司法实践的指南。确定的品种权保护客体有利于理解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平衡育种者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品种本身即为一个抽象的集合概念,是通过对品种性状特征的描述定义的植物群组,所以品种权的保护客体也并非是具体的植物个体,而是在新品种这一植物群组中所普遍存在且可归因于育种者的品种性状特征。惟其如此,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拓展至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收获材料的制成品以及新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才具有正当性。品种的界定与鉴定属于技术问题,新品种的保护则是法律问题。确定的保护客体是实现品种权保护的前提,也是在法律框架下实现品种权保护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标。·  关键词:保护客体;品种权;性状特征;保护范围·  正文: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在我国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自2016 年以来,我国已经连续3 年位居植物新品种申请量世界第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设专章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进行了规定,正在修订中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草案)》则前所未见地扩张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这些都说明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法学理论研究的不足。现有研究或者是宏观层面的,关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制度创新等;或者是技术层面的,关注品种的分类方法、分子检测手段的应用等;或者是资本运作层面的,关注品种权的资本化、证券化等问题。这些问题并非不重要,也并非没有研究价值,但是品种权的保护归根结底是法律问题而不是其他。技术不能够替代法律,技术是事实判断的依据,而法律则是价值判断的尺度。只有在相关法律规则完备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确认的事实才有意义;只有在法律明确了产权边界的前提下,品种权的资本化、证券化才有实现的可能和运作的空间。       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是抽象的信息而不是信息的物质载体,品种权也不例外。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传统知识产权所不同的是,品种本身就是一个抽象的集合概念,定义品种的全部性状特征并不能够在同一时空内共同呈现,而是在不同的生长阶段渐次显现,在特定的时间节点上不存在能够表现出全部品种性状特征的植物个体。从这个意义上讲,针对任何植物品种在任何给定时间节点上的观察都是无法获知品种的全部特性的。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是可以通过其物质载体如作品、标志、技术方案等全面而充分地展现出来的。由于这些物质载体的存在形式确定、稳定且能够被精确描述,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也是确定且清晰的。...... 浏览期刊,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2

海外植物新品种权人在维权委托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点击阅读全文)

·  作者:何美群 杨雄 程丁卯

·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经贸外语学院/科迪华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

·  出处:《中国种业》,2020(5):7-10

·  摘要:海外植物新品种权人在维权过程中是以品种权人还是品种权利害关系人的名义开展维权活动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两种主体选择均存在域外委托授权问题,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维权主体不适格。实践中,海外品种权人大多为跨国种业企业,存在大量的分支机构、品种权被许可人,是基于普通民事代理,还是基于知识产权利害关系人的授权往往容易产生混淆。此外,海外委托授权文书需要公证和使领馆认证程序以确保域外证据的形式上的合法性。海外品种权人需要理清主体关系,科学地设计维权委托授权文件,用足、用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  关键词海外品种权人;植物新品种权;委托;域外证据

·  正文:强调对植物新品种权益的保障能够激发种业科研创新的积极性,更加有利于将海外优良品种引入到国内,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品种权人受益的多赢局面。对海外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其他经营主体一视同仁的依法保护,实现内外一致,保护外商投资种业企业在华的合法知识产权,扩大种业的对外开放,展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开放的胸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跨国种业企业看到中国的广阔市场前景和优良的法治环境,愿意将优良品种引入中国,与国内种业企业在研发、生产、经营上开展广泛的合作。与此同时,海外品种权人因为中外法律差异,无法用足用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质疑我国逐步改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治环境。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是纷繁复杂的,当前种业侵权成本和违法代价低,而维权成本高、效果不佳的现象和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但因为中外法律差异,海外品种权人不熟悉中国法律,无法运用现有法律手段进行品种的行政、民事、刑事综合保护也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开展高质、有效的维权活动离不开海外品种权人科学、合法的设计域外委托授权文本。本文从海外品种权人在维权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域外委托问题出发,将常见的问题予以分析,并试图提供解决方案的建议。

1. 海外品种权人域外授权和委托的范畴界定

海外品种权人指的是依据中国的法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办公室申请并获得品种权证书的海外企业。海外品种权人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本质上是中国企业。海外品种权人在华经营种子主要采取直接经营或者与国内种业公司合作经营的方式。发现品种权侵权后,如果以海外品种权人自己的名义开展维权活动,往往需要委托给代理人办理;如果是以利害关系人开展维权活动,特别是植物新品种权的普通许可和排他许可人,往往需要海外委托授权。而这类委托和授权行为大多发生在域外,必须遵守域外证据的公证和使领馆认证程序。主体关系不清、公证和使领馆认证程序的瑕疵、维权主体选择的策略均关系着维权活动的成败。

2. 海外品种权人域外授权和委托的现状

2.1 立法现状 没有针对海外品种权人在维权活动中进行有效委托授权的具体法律规定,但作为域外证据的认证程序及民事委托关系规定存在于民法总则、合同法、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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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再论我国当前中小种子企业的困惑与出路👆点击阅读全文)

·  作者:刘康平·  单位:广东粤良种业有限公司·  出处:《中国种业》,2020(5):11-13·  摘要:200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我国种业经历了连续十余年的高速发展。在国家一系列种业新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粮食收储政策和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种业发展进入了调整和洗牌期,处在困境困惑中的众多农作物中小种子企业又一次处在生存发展的十字路口。面对挑战,作为一名从事农作物种子企业管理20多年的从业人员,从国家种业政策导向、种业发展历程和当前种业形势,结合自身的从业实践,试图探索当前我国农作物中小种子企业的生存发展之路。·  关键词:农作物;中小种企;困惑;创新;发展·  正文:2011 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2012 年印发了《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2013 年又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首次把种业提升为国家基础性、战略性核心产业,把企业定位为种业发展、商业化育种创新的主体,明确了我国种业发展目标、实现时间以及政策措施。2014 年本人就曾撰写《试论当前我国中小种企的困惑与出路》,就国家种业新政下,我国农作物中小种子企业的生存发展阐述了自己的看法。2016 年国家大幅度修订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新《种子法》)颁布实施,在种业新政、新《种子法》以及随之而来的国家粮食收储政策和农作物种植模式结构调整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农作物中小种子企业又一次处在生存发展的十字路口,路在何方?1. 认清形势,顺势而为当下种业形势,十分明朗:一是种业寒冬,这是种业的大势和基本面,这种局面起码在短期内不会改变;二是国家全方位持续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扶强扶大,扶持大型骨干种企,增强和提升其市场竞争力,通过市场行为加速种企洗牌,淘汰大批弱小种企,腾出市场空间,打造种业航母;三是国家粮食收储政策、耕地流转、耕种模式和种植结构的调整持续冲击传统种业;四是市场需求快速转变和萎缩,令大多数种企措手不及;五是种业体量、规模和利润空间不足以容纳和养活如此众多的种企,其结果只能是产能过剩、种企过剩、品种过剩、种子过剩和恶性竞争。大浪淘沙,种业势必加速洗牌:种企洗牌、品种洗牌、思路洗牌、模式洗牌。种业大势的“冰冷”与国家扶持的“火热”,构成了种业的冰火两重天,但国家的“火热”主要是针对大型骨干种企,对于众多中小种企,只能望洋兴叹,在“冰冷”的种业大势中死撑赖活。因此,种企若做不到顺势而活,就会大概率面临逆势而亡;尤其是实力不济的中小种企,需认清形势,从早计议,要活下去,就要准确定位、选准自身的生存发展空间和出路;要清盘退场,也要及早谋划,就算做不到全身而退,也要避免血本无归。2. 轻资产运营,重市场营销自《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种业曾有过难得的“三高”时期,即高增长、高回报和高利润。在“三高”诱惑和国家种业新政鼓舞的共同发酵下,马克思对资本的论述得到了充分验证,即“资本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就会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就会铤而走险……”;于是乎,种业成为资本追逐的香饽饽,收购、兼并、重组、天价品种权和育种资源转让交易等一系列动作接踵而来,无奈种业体量和所能产生的利润规模与其他行业相比,实在是太小,而且投资风险与收益极不对称,加上种业从2015 年开始步入寒冬,真正如愿以偿的种业投资和运作乏例可循,打水漂的种业投资和运作案例却层出不穷。因此,活在当下的种企必须审时度势,慎重投资,轻资产运营,把主要资源力量放在市场网络的打造和品牌品种营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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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缅甸国家农作物种业管理制度简述

(👆点击阅读全文)

·  作者:周传猛 蒋银涛 梁琳 黄晓琴 古彪 黄金勇

·  单位:玉林市农业科学院/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处:《中国种业》,2020(5):14-16·  摘要:通过对缅甸联邦共和国国家农作物种业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分析论述,总体评析缅甸国家农作物种业管理体系基本情况。· 关键词:缅甸;农作物;种业· 正文:缅甸联邦共和国(简称缅甸),是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之一,同时也是典型的农业国家,农民占总人口的70%。农业作为国家经济基础,农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四成左右。缅甸主要农作物有水稻、豆类、玉米、花生、芝麻、棉花、甘蔗、油棕、小麦等。水稻作为缅甸第一大农作物,2018 年种植面积约699.33 万hm2,大米出口国主要为中国;豆类种植面积约460 万hm2,主要出口国为印度;玉米种植面积46.67 万hm2,主要出口国为中国、新加坡、越南、泰国。本文从5 个方面对缅甸国家农作物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分析论述,总体评析缅甸国家农作物种业管理体系基本情况。1.缅甸种质资源管理制度缅甸是全球重要生物多样性的热点地区之一, 地方动植物资源非常丰富,尤其是农业种质资源,如优良的地方牧草种质资源和野生魔芋种质资源等。传统上,农民通过从田间筛选优质材料来改良和保存种子,为缅甸贡献了至少80% 的水稻种子,在缅甸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开发、维护和保存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浏览期刊,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5

小麦种子繁殖与节节麦的防治(👆点击阅读全文)

·  作者:王拯 任立平 张胜全 叶志杰 高新欢 陈兆波

·  单位:北京杂交小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出处:《中国种业》,2020(5):16-18

·  摘要:近年来节节麦对小麦生产的危害呈现增长趋势,种子生产流通环节也成为节节麦扩散的一种主要途径。加强种子繁育各环节的防治与管控,是减少扩散、降低节节麦发展危害的有效途径。在小麦种子繁育过程中,加强繁种基地的严选、原始繁材的把控、扩繁过程中的防控、加工储存流通等环节的检验,是提高种子质量、断绝种子生产流通中节节麦扩散的主要方法。田间综合防治技术结合优质良种的持续使用,能够切断节节麦的传播,减少其对小麦生产所造成的危害。

·  关键词:小麦繁种;节节麦;防治

·  正文:节节麦是禾本科山羊草属植物,又名粗山羊草,起源于亚洲西部,最初作为饲料引入。其适应和繁殖能力强,防治困难,对麦田生长和小麦生产影响大,是世界性的恶性杂草。节节麦与小麦同季生长,在麦田大量繁殖,争夺作物生长的养分、空间,造成小麦减产,混入粮食中导致粮食品质大幅下降。目前节节麦在我国河南、山东、陕西、河北、江苏等小麦主产区广泛分布,主要生长于荒草地和麦田中。在小麦粮食生产中,因节节麦的大量发生可造成粮食减产20%~50% ;良种繁殖工作中,因节节麦的发生会造成繁种田报废,种子扩繁工作受阻,对种业企业和繁种单位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近几年,因小麦跨区联合收获、种子繁材调运流通、轻减化的耕作方式、人工除杂工作缺失、药物防控风险等众多因素影响,节节麦的扩散和发生比例呈增高趋势。发生区域更加广泛,田间生长比例不断升高,对小麦种子繁育和粮食生产造成的影响逐年增加。从小麦繁种环节总结节节麦发生和传播的规律与特点,能够减少种子繁殖田节节麦发生比率,提升种子和繁材质量,切断种子流通传播途径,对控制节节麦造成的小麦种植危害和小麦种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1  小麦繁种工作中节节麦发生特点与防治措施1.1 种源控制和繁种基地选择与管理 节节麦种子混入小麦种子繁材已成为节节麦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且随着发生比率增高,节节麦杂草种子存留基数不断增大,发生几率也逐年增加。节节麦杂草种子混入繁殖材料造成严重影响主要有以下2 个特点:第一,科研育种单位的育种基地和原种繁殖基地较为固定,不能在发现恶性杂草和病害时快速变更基地和繁种田;同时科研育种人员在繁育工作中更注重种性的保持和纯度控制,对于病害和杂草控制的重视程度不够,增加了在繁种体系源头的隐患。第二,原原种和原种是重要的初始繁殖材料,十分珍贵,通常不宜采取良种检验检疫中不合格报废这样的简单处理办法,从而加大了防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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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鑫

插图/封面: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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