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品种权的保护客体与保护范围
什么是新品种?
pǐn
品
zhǒng
种
xìng
性
zhuàng
状
xīn
新
pǐn
品
zhǒng
种
品种的性状特征与品种权的保护客体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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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权的保护客体是通过性状特征描述的品种,定义了品种的性状特征就确定了品种权的保护客体。由于品种的自我生长和自我繁殖属性,定义品种的性状特征在时间分布上具有不同步性,在表现形式上存在个体差异性,所以确定品种权的保护客体就需要经过一个甚至数个植物生长周期,通过对品种进行群体观察方能获致最终结论。这一过程所需时间成本和费用支出较之传统知识产权都明显更高。同时,观察的过程有着高度的技术依赖性,观察的技术手段在决定了观察结果的同时也定义了品种和品种权的保护客体。
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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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立法上缺少对于品种权保护客体的明确界定,品种权相关案件的审理只能以模糊的法律规则和法官的个人经验作为裁判依据。但是模糊的法律规则必然导致不同的理解,再加上个体经验上的差异性,司法裁判的结果常常招致多方质疑。彼得·德恩里科曾经指出:“法官对于某一文本如何理解,关乎他人的自由、财产、孩子乃至生命。法律解释还构成已然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暴力的正当理由。当解释者完成工作后,他身后留下的是遭受这些有组织的社会暴力行为摧残的众多生灵”。
品种权的保护客体表现为品种性状特征的集合,这些性状特征不仅定义了品种本身,同时还划定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对品种性状特征的观察和描述具有高度的技术依赖性,对性状特征的选择则是立法者价值评判的结果。从完全相同标准到实质性相同标准,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在手段上是技术依赖型的,在目标上则是价值导向型的。
● 本文选自《论品种权的保护客体与保护范围》
● 作者:李东海
● 单位:青岛农业大学
● 刊于《中国种业》2020年第5期1-6页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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