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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江苏构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多元化新格局

中国种业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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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期,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5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是江苏省首个专门聚焦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领域的重要文件,提出了江苏省今后一个时期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举措,对推进江苏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提升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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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依据



农业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传承中华民族农耕文明的重要载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
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现代种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有力强化了种业的国家基础性、战略性核心产业地位,2019年12月30日,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进一步明确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要地位,开启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新篇章。
江苏是种质资源大省,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还存在保护体系不健全,开发利用不到位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种质资源的保护利用,构建多层次收集保护、多元化开发利用和多渠道政策支持的新格局。


02


江苏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要目标任务



到2025年,基本完成作物、畜禽(蜜蜂、家蚕)、水产以及重点微生物等农业种质资源全面系统调查与收集,统筹规划布局省级资源库(场、区、圃)建设,探索应用资源鉴定评价、开发利用的新技术和新模式,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分工、上下联动的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和共享机制,完善人才队伍、资金投入、规章制度等保障机制。
到2035年,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实现应保尽保,资源深度鉴定评价和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升,资源创新利用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03


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重点任务



《实施意见》明确了江苏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五大重点工作任务”。
一是开展种质资源的全面调查收集,查清资源家底。对珍稀、濒危、特有资源的抢救性收集,启动食用菌、农业环境工程、食品工程等农用微生物菌种资源的调查与收集,对作物、畜禽(蜜蜂、家蚕)、水产现有种质资源库(场、区、圃)进行全面调查,系统掌握资源种类、分布、数量、质量,查清资源家底。
二是建立完善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实现应保尽保。合理规划布局省级中长期综合种质资源库、特色专业库(场、区、圃)等,形成以综合基因库为核心,专业种质圃、保种场为支撑的现代化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设施体系。推荐一批国家保种单位,挂牌一批省级保种单位。
三是强化科学系统管理,确保资源安全和遗传完整性。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建立完善的农业种质资源名录。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理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及有关技术的应用,确保资源安全和遗传完整性。加强农业种质资源国际交流,推动与农业种质资源富集的国家和地区合作,对引进资源开展检疫性有害生物分类分级风险评估。
四是实施种质资源的精准鉴定评价,挖掘优异种质。依托优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搭建资源鉴定评价平台,建全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深度发掘优异种质、优异基因。
五是促进优异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升育种效能。开展优异资源的展示和共享利用,为农业新品种(品系)的培育奠定基础。鼓励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展种质资源收集、鉴定和创制,逐步成为种质创新利用的主体。鼓励支持地方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江苏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平台果树种质圃桃资源展示会


04


业种质资源保护相关支持政策



《实施意见》在工作机制、财政支持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切实推动相关工作落实。
在工作机制方面,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科研机构为支撑、保护单位为主体,省级统筹、省市县与保种单位四级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有机衔接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机制。
在人才队伍方面,提出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收集保护、鉴定评价等基础性工作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绩效工资给予适当倾斜,可在政策允许的项目中提取间接经费;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在财政支持方面,提出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设立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专项;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强化资金统筹整合,加大对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支持力度;省重点研发计划(现代农业)等对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给予倾斜。
在用地方面,明确要加强资源用地规划保障,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所需用地,科学设置畜禽种质资源疫病防控缓冲区,不得擅自、超范围将畜禽、水产保种场划入禁养区,占用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的,需经原设立机关批准。
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政府相关工作考核;审计机关对政策落实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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